出口退(免)税备案办理指南
为贯彻落实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申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明确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备案办理时限与资料要求
纳税人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前,须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根据实际出口业务类型,同步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所列相应资料。
典型案例说明
案例1(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某外贸企业2026年1月5日完成税务登记,1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出口货物,拟于2月2日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该企业可在1月5日后随时备案,最迟不得晚于2月2日;因一般贸易自营出口无附送资料要求,仅需提交《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案例2(跨境销售设计服务):同一家企业于1月8日跨境销售设计服务,拟于2月2日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除《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外,还需一并提供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等资料。
案例3(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某生产企业拟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免)税。完成税务登记后即可备案,最迟应于首次委托代办时完成;备案时除填写基本信息外,须在“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中选择“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并完整填报委托代办相关信息。
案例4(已备案企业适用新规):已于2024年办理出口退(免)税及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的企业,在《公告》启用新版《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后,无需重新备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