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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实务 | 从英国高等法院撤销ICC仲裁裁决案出发,分析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之界分

出海实务 | 从英国高等法院撤销ICC仲裁裁决案出发,分析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之界分 泰出海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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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章梳理了临时仲裁在全球的最新数据与制度经验,盘点中国自贸区、海事、互联网等领域的十项试点规则。


目 录


一、案件简介及思考

二、该案关于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论述及分析

三、临时仲裁的域外发展及中国实践

四、结语


Part01.

案件简介及思考


2025年7月14日,英国高等法院发布了Tecnicas Reunidas Saudia for Services & Contracting Co. Ltd v Petroleum Chemicals and Mining Co. Ltd [2025] EWHC 1785 (Comm)(下称“该案”)判决书(下称“判决书”)。判决书撤销了国际商会(ICC)仲裁庭作出的部分裁决。理由是:ICC仲裁庭无视文件优先效力的条款,错把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当成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
该案在国际仲裁界引起较大影响,判决书也较为详细论证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区别。该案亦应引起我们重视。一方面,临时仲裁(也叫随意仲裁)作为仲裁的初始形式和国际通行做法,在国际社会中普遍存在并被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认可,但我国法律层面并未认可临时仲裁的合法性[1]。 另一方面,中国作为国际仲裁的积极参与者、建设者及《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亦有必要了解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之界分,为正确进行仲裁司法审查储备相关知识。
鉴于此,笔者试结合该案判决书及国际、国内仲裁实践发展,分析该案对我中国(仅为本文之目的,“中国”指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的大陆地区)参与国际仲裁的启示,以期助力国际仲裁实践发展,也求教于业界同仁。

Part02.

该案关于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论述及分析


(一) 该案关于争议解决条款优先适用顺序的分析

如前所述,该案裁决书被英国高等法院撤销的主要原因是:仲裁庭无视文件优先效力的条款,错把临时仲裁当成机构仲裁。具体而言:


该案申请人主张,在采购清单(Purchase Order)第11.1条中,各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临时仲裁
仲裁程序应在伦敦(英格兰)进行,仲裁应以英语进行,并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
11.1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shall take place in London(England) and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held in English, and wi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England and Wales.


该案被申请人主张,根据分包合同通用合同条款(GTCCS)第32条,相关争议应由国际商会根据这些规则指定的三名仲裁员进行终局裁决。
Should no amicable settlement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he (sic) PARTlES expressly agree that any and all disputes, controversies, matters or claims of any nature whatsoev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rising out of based-upon, relating to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formation,validity.existence, interpretation, application, implementation, performance, breachor termination of the SUBCONTRACT, any provision or part there-of or any activities carried out in connection therewith,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es of Arbitration and Statut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o which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rbitration and the appointment of the arbitrator is hereby entrus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 and Statutes.
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sit in Riyadh (Saudi Arabia) and the proceedings shall be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被申请人据此主张,国际商会对本案有管辖权。此外,建筑分包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偏离列表(下称“偏离列表”)亦载明,如发生争议,应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以及根据伦敦国际商会法律进行的仲裁,并以英语进行。


申请人同时主张,根据合同组成文件的优先顺序条款,如合同条款发生冲突,则相关文件的优先顺序为:采购清单>偏离列表>采购订单申请>建筑分包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即被申请人所主张的仲裁条款(在通用合同条款),已经被具有优先解释效力的采购清单仲裁条款所取代。并据此主张撤销国际商会仲裁庭的裁决。


2024年10月18日,国际商会仲裁庭作出部分裁决,认定其自身拥有管辖权。其主要理由是,综合阅读所有合同文件,可以推定双方有意愿根据通用合同条款(GTCCS)第32条选择ICC仲裁,只是将仲裁地从利雅得改为伦敦。


最终,英国高等法院采纳了申请人的意见,认为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采购清单约定的合同解释优先顺序为准,即该案争议应提交临时仲裁,而非机构仲裁,并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撤销了国际商会仲裁庭的仲裁裁决。


(二) 该案关于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差异的论述

在该案判决书提及,本案适用临时仲裁与根据国际商会规则进行的机构仲裁,所产生的差异是引人注目的。具体包括:


(1)当事人同意放弃就机构仲裁裁决获得任何形式的追索权(见第35(5)条),防止就法律问题提出任何上诉。这与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9条规定的制度相反,根据该制度,在英格兰进行临时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符合第69条要求的情况下对法律问题提出上诉。这是一个根本不同的合同交易,可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且不一定是双方最终愿意达成的。


(2)机构仲裁下,当事人同意一套详细的规则来管理仲裁,从而放弃了在决定仲裁架构方面的一定程度的当事人自主权。根据第12条第(5)款,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国际商会仲裁员指定。这与英国临时仲裁的做法截然不同,在英国临时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就如何指定第三名仲裁员达成一致(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在仲裁协议没有约定如何任命第三名仲裁员的情况下指定仲裁员的程序)。


(3)根据《国际商会规则》第15条,国际商会有权对机构仲裁进行监督,有权更换仲裁员——这与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24条规定法院罢免和更换仲裁员不同。


(4)与临时仲裁相比,在国际商会和国际商会规则下的机构仲裁中(从一开始)会产生非常昂贵的费用。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及其相关的小时费率(只需适度的启动预付金)。《国际商会规则》第1条规定费用预付金,第2条规定了由国际商会仲裁院根据收费表确定费用和报酬(见《国际商会规则》附件三)。例如,就本案而言,仲裁员费用(按争议金额的指定百分比计算)在1,430,000美元至7,540,000美元之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临时仲裁的成本都低得多。


(5)《国际商会规则》第34条规定,国际商会仲裁院有权对机构仲裁裁决书进行核阅,该条规定允许国际商会仲裁院“对裁决的形式进行修改,在不影响仲裁庭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还可以提请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并指出,“裁决书形式未经仲裁院批准,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这与临时仲裁协议下仲裁员的自主权形成鲜明对比


Part03.

临时仲裁的域外发展及中国实践


(一) 临时仲裁在域外发展实践

在国际法层面,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下称《纽约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认可临时仲裁裁决,具体表述为专案选派之公断员所裁决(awards made by arbitrators appointed for each case)。


在域外法律实践层面,英国、新加坡、斯德哥尔摩、瑞典等国均支持、认可临时仲裁有效性。[2]从实践数据来看,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24年度报告[3]显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接到40个临时仲裁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为6%。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24年数据[4]显示,临时仲裁案件量达30例,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为15.1%。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临时仲裁案件出于经济性考虑,并未委托仲裁机构管理。特别是在海商海事领域。[5]


经查阅相关案例及资料[6],笔者认为,通常而言,在国际上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差异如下表:


比较项目

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

是否有管理机构

无。临时仲裁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合作,仲裁程序的进行会遇到困难,甚至会陷入僵局。

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

高。在临时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地点、仲裁程序规则、适用语言等关键事项均可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自行约定

当事人同意一套详细的规则来管理仲裁,从而放弃了在决定仲裁架构方面的一定程度的当事人自主权

是否需要支付机构费用

无需支付机构费用,因此总体费用较低

需要,因此整体费用更高

是否定制化仲裁规则

有权。目前最为广泛使用的仲裁规则是《联合国贸法委仲裁规则》(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因而更具灵活性。

无权

故意阻碍仲裁程序的救济

没有管理机构,通常允许寻求法院救济以推动程序前进[7]

机构介入

是否有上诉机会

有,比如《1996年英国仲裁法》[8],临时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符合第69条要求的情况下对法律问题提出上诉。这一额外的审查层确保裁决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保障。[9]

通常当事人同意放弃就裁决获得任何形式的追索权,以防止就某一法律问题提出上诉

保密性是否得到加强


杨良宜先生认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也叫随意仲裁)条文的区分很简单,即:机构仲裁必须说明有关机构的名字。[10]《纽约公约》下签约国需要执行所有的裁决书,并不区分机构仲裁或随意仲裁(临时仲裁)。[11]


国际仲裁专家 Margaret L. Moses 在其著作《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与实务》[12]中提及,临时仲裁是未在仲裁机构主持或监督下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同意在未指定任何仲裁机构管理仲裁的情况下进行仲裁。临时仲裁协议通过无仲裁机构监督的情况下,选择一名仲裁员/或多名仲裁员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但临时仲裁的顺利进行仍需仰仗于:仲裁地法律制度的支持、当事人的配合和选到合适的仲裁员,以便在仲裁程序陷入僵局时提供适当帮助。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框架下赋予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对临时仲裁的协助和监督职责、法国的助仲法官制度,以及1996年英国《仲裁法》规定存在法律问题仲裁裁决符合特定条件可以上诉、法院在协助组庭方面享有监督权。


(二) 临时仲裁在中国的发展实践

如前所述,我国在法律层面并未认可临时仲裁的合法性。但是我国亦在小范围内作出临时仲裁的尝试。相关文件列示如下表:


序号

时间

文件制定者

文件

1

2016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

2

2017年4月15日

珠海仲裁委员会

《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珠海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指引》

3

2017年9月19日

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

4

2020年8月22日

南京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指南


5

2022年3月18日

中国海商法协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

6

2022年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7

2024年6月13日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

8

2024年81

上海仲裁协会

《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

9

2024年7月1日

海南仲裁协会

《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规则》

10

2025年7月16日

广州仲裁委员会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南沙区人民法院

《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南沙促进国际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服务七条举措》


我国目前仅在小范围内尝试临时仲裁,且较多仲裁机构尝试为临时仲裁当事人提供清单式法律服务。在保留临时仲裁成本可控、效率高的同时,也为当事人量体裁衣选择相应服务提供了可能。


此外,我国立法层面尚未明确规定法院对临时仲裁的协助或监督。根据我国相关机构出台的临时仲裁规则、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机构提供某一项,或某几项服务(比如仲裁庭组成服务、仲裁秘书服务、临时措施协助服务、裁决执行协助服务、送达服务、场地及设施服务、资金托管服务等),以高效推进临时仲裁提供了可能。期待后续我国立法层面提供临时仲裁相关配套制度供给。


Part04.

结语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既有差异,亦同属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从该案可以看出,在起草临时仲裁条款时,必须更仔细、深思熟虑。否则,一个不小心起草的合同条款可能导致当事人在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中反复折腾。甚至可能会导致当事人需通过诉讼,而不是通过仲裁解决他们的纠纷。
笔者认为,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并非竞争关系。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增加机构灵活提供临时仲裁服务的可能性,是“把蛋糕做大”的一种举措。在中国企业积极出海、加入国际化浪潮的大背景下,我国在立法层面积极引进临时仲裁制度,不仅有助于加深国际化融合、统筹国际法与国内法,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中国仲裁国际话语权。


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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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仲裁法》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 参见(2018)津民终267号民事裁定书、(2017)京04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2021)沪01民辖终1211号 裁决书、(2015)四中民(商)特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2001)民四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3]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24年度报告,详见https://siac.org.sg/wp-content/uploads/2024/08/SIAC_Annual-Report-2024.pdf

[4] HKIAC发布2024年数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公众号发布于2025年2月20日,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ALcV-1ab7T7eMMaSUDNwEQ

[5] 2025年7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发布的《海事仲裁护航企业参与全球供应链研究》,详见http://cmac.org.cn/data/upload/image/20250719/1752894309492793.pdf

[6] Margaret L. Moses, The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Gary B. Bor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 and Practic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著,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2006年,法律出版社,第39-44页。

[7] Gary B. Bor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 and Practic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8] 在Tecnicas Reunidas Saudia for Services & Contracting Co. Ltd v Petroleum Chemicals and Mining Co. Ltd [2025] EWHC 1785 (Comm)第228段第(1)款提及,

The parties agree to waive their right to any form of recourse in relation to the award (see Article 35 (5)) preventing any appeal on a point of law, in contrast to the regime under section 69 of the Arbitration Act 1996 under which a party to an ad hoc arbitration in England would be able to appeal a point of law subject to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69.

[9] 详见网址

https://jusmundi.com/en/document/publication/en-ad-hoc-arbitration,以及 Born, G.B.,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 and Practice, Wolters Kluwer, 2015 提及

Ad hoc arbitration awards are subject to appeal under the lex arbitri, and may be refused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under the limited grounds of Article V of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This additional layer of scrutiny ensures the award's compliance with essential guarantees of due process.

[10] 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著,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2006年,法律出版社,第43-44页

[11] 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著,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2006年,法律出版社,第41页

[12] Margaret L. Moses, The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9-10.




作者简介


余灵颖  律师

  

业务领域: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PPP)、建设工程、公司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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