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做供应链贸易,大家习惯盯着客户回款、盯着货权安全、盯着价格波动,这些风险看得见、摸得着,防控意识也到位。但有一类风险,平时藏在业务流程的最末端,不声不响,等它浮出水面的时候,利润已经没了。
这类风险来自上游供应商,不是赖账,不是断供,而是开完票之后人跑了。税务局找不到他,但找得到你。
01
一个平时看不见、出事就很重的风险-上游走逃
2021 年年中,中国铁物(000927)旗下全资子公司中海油中铁,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一张《税务事项通知书》。
事情不复杂:公司 2019 年向上游供应商东营汇捷石油化工采购油品,取得了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抵扣了进项税。两年后税务机关通知,东营汇捷已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中海油中铁取得的发票属于异常凭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涉及金额,1062 万。
中海油中铁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理由很直接:业务真实发生,货物真实交割,钱也真实付了,上游的事我们不知情,税务机关应该去找走逃的那家,而不是来找我们。
2022 年一审,驳回。2023 年二审,维持原判。
税款,终究还是补缴了。
中国铁物是央企,是这个行业里的大公司,又是上市公司,案件有公告可查,所以拿出来说更合适。但这种事情,在供应链贸易圈子里,远不是个案。
国企做两头在外的贸易,平时关注的风险无非是信用风险、货权风险、价格风险,再加上国资监管风险。但有一类风险,平时不显山不露水,等它来了才发现损失极重,那就是税务风险,尤其是上游供应商走逃失联带来的异常凭证问题。
站在业务直觉上,这类企业未必觉得自己做错了什么。但在税务处理规则下,只要上游被认定为走逃失联,异常凭证的后果往往先落到下游企业头上,不管你知不知情。
02
什么是走逃失联,后果是什么
走逃失联最难防的地方在于,供应商在和你做交易的时候一切正常,开票正常、交货正常、收款正常,然后在某个你完全不知道的时间点,人跑了,失联了,税务机关找不到人。
你的业务没有任何瑕疵,但你拿到的票变成了异常凭证。
税务总局怎么定义走逃失联?根据 2016 年第 76 号公告,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判断标准有两条:一是查无下落,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核查等手段,对企业及其法人、财务等相关人员查无下落;二是关键人不知情,虽能联系到代记账、报税人员,但这些人并不知情,且无法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
简单说,法人和实控人跑了,找不到了,就是走逃失联。
走逃失联就一定会认定异常凭证吗?不完全是。
76 号公告进一步规定了需要结合业务状态判断,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开具的发票会被列入异常凭证:
商贸企业购进和销售的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者生产耗能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者购进的原材料根本不能生产其销售的货物;直接失联且不进行纳税申报;进行申报但存在虚假申报。
拿到异常凭证后,下游面对的局面是什么?
根据 76 号公告和 2019 年第 38 号公告,处理模式分三种:还未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有效扣税凭证申报抵扣;已经抵扣的,一律进项税额转出,把当初抵扣的税款吐出来;如果涉及出口退税,已经退出去的,要被追回。
这些不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是白纸黑字的规定。
03
上游供应商虚开和走逃,对下游的后果有什么不同
上游虚开和上游走逃,两件事听起来都很严重,但对下游企业的税务后果,有一个根本性的区别。
虚开的问题在于发票本身不合法,背后往往存在虚构交易、超量开票或其他主观故意。对下游而言,根据国税发〔2000〕187 号文的规定,即便下游能证明自己属于善意取得,进项税同样不得抵扣,已抵扣的一律追缴。
实务中说了多年的善意取得,远没有多少人以为的那种保护作用,它能区别于恶意的地方在于:免除滞纳金(日万五的滞纳金不收),同时一般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税本身,必须补缴。
走逃多一层机制。上游开完票发生了真实交易,之后自己出了问题,发票本身并无瑕疵,只是开票方走逃后被列为异常凭证。
2019 年第 38 号公告第七条给了一个关键窗口: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现行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或者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一条是走逃场景特有的争议路径:只要证据齐全,核实通过,进项税可以不转出,已经转出的也可以补回来。而虚开场景,38 号公告不适用,进项税没有这条争议底。
这个结论听起来有点反直觉,但就税务处理层面而言确实如此。走逃的异常凭证可以抗辩,关键在于证明业务真实;虚开不局限于业务真实不真实,它就是发票本身不合法,进项税抵扣没有权利基础。
这也是为什么在防控层面,识别和规避走逃供应商的重要性,不低于识别和规避虚开。
两者在实务中的应对策略也完全不同:遇到上游虚开被查,下游要第一时间收集自己不知情的证据,且不能拖延,否则连建立善意的语境都难了;遇到上游走逃,重点在于尽快备齐完整证据链条,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04
为什么国企贸易公司,遇到这个的问题概率更大?
同样是做贸易,为什么国企在这件事上尤其容易受伤?
规模是第一个原因。国企贸易动辄亿元量级,一笔业务的进项税额往往几百万起步。做一笔 5000 万的大宗商品贸易,13% 税率,进项税额 650 万左右,这 650 万要么抵扣不了,要么必须如数吐出来,而这笔贸易的利润往往远不到这个数。税务风险一爆,利润基本清零,甚至倒亏。
供应商管理是第二个原因。国企做供应商准入,惯常看的是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对供应商的纳税信用等级、经营异常状态、是否已被列为非正常户,鲜有系统查验,更谈不上动态跟踪。供应商进来了,业务做完了,后续谁来盯着它的纳税状况?没有人。
这里还有一个行业特点。大宗商品贸易链条里,大量居中的主体其实是贸易商,而不是生产商。国企拿票、拿货直接对接的,往往就是这些中间商。贸易商和生产商相比,风险结构完全不一样。
生产商有工厂、设备、工人,资产重、违约成本高,跑不起来。贸易商就一间办公室、几个人、注册资本几十万,资产极轻,一旦决定不做了或资金被掏空,两天内就能人跟资产一起不知去向。它们开出去的发票,却留在下游国企的账上。
所以准入时查一下对方是纯贸易商还是有实业资产的主体,不是多余的事。
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跟业务模式本身有关。不少国企贸易公司为了完成营收指标,走的是一种大家都清楚不说破的模式:走单走票不走货。之所以这么干,是因为能快速将资金流转和账面规模冲起来,不用真正动货,利润不高但操作成本低。
但这种模式在遇到上游异常凭证的时候,会直接踢进最危险的地带。
证明交易真实,核心还是要把合同、货物流转、资金支付、发票对应关系这几条线闭合起来。你再好看的合同,再好看的付款凭证,只要货物没有实际流转,这个口就堵不住。一旦税务机关认定交易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不仅异常凭证无法解除、进项税转出无可逃免,连带的是业务模式本身的合规问题也一并暴露了。
走单走票不走货,相当于把本来还能解释的税务风险,直接变成了最难解释的交易真实性问题。
05
上游认定走逃,自己收到的发票如何可以抵扣?
很多国企的业务和财务负责人看到这里会问:上游跑了,我们是无辜的,能不能跟税务机关争一争?
能争。但争的前提是,你得有东西拿出来。
2019 年第 38 号公告里那条核实申请的规定是有用的,但问题在于怎么证明交易真实。税务机关接受的那套材料,通常包括:采购合同和订单确认书,收货单、发货单和出入库记录,运输合同和货运单据,银行转账回单,发票对应的品名、数量与实际货物的匹配情况。
这套材料备足,真的能争。
远大控股(000626)旗下子公司远大生水就走过这条路。2019 年底收到税务通知,上游供应商上海政宏实业被认定为走逃失联,涉及 467 份发票、将近 7566 万的进项税额被列为异常凭证。
公司第一时间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交了合同、销售单据、运输证明、仓储协议、付款水单等一整套贸易证据链条。最终税务机关核实确认了交易真实性,异常凭证解除,7566 万一分没有吐。
同样的事,中国铁物也提交了大量单据,却打了两审,最终还是补缴了。远大生水与中海油中铁,结果天壤之别。
两个案子放在一起,至少说明一件事:单据和证据链条是否完整,足以直接影响最后结果。
现实是,大量国企贸易公司的单据管理非常粗放。合同有,但附件不全;货运单有,但货运方已找不到;付款凭证有,但和发票的对应关系没有梳理。遇到税务核查,东拼西凑,能不能站住脚,很难说。
贸易背景单据的归档,不是内控要求,是救命材料。能不能争,在业务结案那天就已经决定了。
06
提前防控,落到操作层面就这几件事
出事了维权很难,不如提前防控。落到操作层面,其实就七件事。
一,供应商准入加一道税务核查。
不是推翻现有的准入流程,而是在原有审查里加一项:查供应商的纳税信用等级,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看经营异常、行政处罚等公开信息,通过税务渠道了解其纳税状态、纳税信用以及是否存在非正常户风险。
这件事花不了多少时间,但能筛掉已有明显税务异常的供应商。对于新注册、历史很短、人员少的供应商,要保持警惕。
但要清楚一件事:准入核查只能管住进门那一刻,它挡不住后来的事。很多供应商在和你做完交易之后才出现问题,此时票已开,钱已付,业务早已结束。
二,收票第一件事,先验票。
收到专用发票,不是直接交财务抵扣,先查一下发票状态。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都可以核验。几分钟的事。确认状态正常再入账,形成操作规程,落到纸面上。
三,存量供应商定期复查。
专票抵扣完不代表没事了,大量的供应商走逃发生在交易完成之后。业务做完了、货款结清了、发票也抵扣了,供应商却在某个你不知道的时间点失联了、被认定为走逃了,然后之前开给你的票就变成了异常凭证。
建议每个季度对存量合作供应商做一次状态复查,三个公开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经营异常和行政处罚,税务局官网或天眼查等平台查纳税信用等级,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查发票状态。
一旦发现异常,立刻暂停后续票的抵扣,同时清查历史已抵扣发票的潜在风险,不要等到税务通知书上门,同时抓紧联系供应商。
真正危险的,不是准入时没查,而是交易做完以后再也没有人查。
四,尽量做货物实际流转的贸易。
这一条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尤其是对那些把冲规模、冲营收放在第一位的国企贸易公司。但道理很直接:货物真实流转后,合同、货物流转、资金支付、发票对应关系更容易形成闭环,税务争议空间就会小很多。
走单走票不走货的模式,不只是税务风险,在现行监管下本就属于虚假贸易的禁区。能实货实单的业务尽量实货实单,不能进的业务要学会说不,而不是靠冲财务数字硬冲。
五,保留好全部交易单据,包括磋商过程材料。
每笔业务从合同到收货到付款,所有单据闭环归档,合同、订单、收发货、运输、结算、发票,一条线拉齐。
特别要留下磋商过程中的通讯记录、报价记录、往来邮件和微信沟通记录,这些是证明交易真实意图和商业逻辑的直接证据,买卖双方是怎么谈到这个价格的,是怎么确认品种和数量的。
证据齐了,业务的真实性就有了最直接的支撑。这套单据平时看起来没用,出了税务争议就是你唯一能说话的东西。
六,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这一条在教科书里找不到,但在实务中很重要。平时主动拜访主管税务机关,把公司的贸易业务模式、采购渠道、主要供应商这些始末说清楚,让税务机关了解你的生意是怎么做的,远比出了事对方全不知情要好得多。
一旦出了上游异常凭证的问题,第一时间主动去沟通说明情况、提交核实申请,比被动收到正式处理决定要主动得多。从结果看,企业在收到通知后是否第一时间主动沟通、及时提交完整证据链,差别很大。
七,合同里把责任写清楚,民企供应商要求实际控制人担保。
在采购合同里加一条:供应商开出的发票保证合法合规,若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发票异常、进项税无法抵扣或已抵扣转出,由供应商承担赔偿。
对于民营供应商,进一步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担保,将赔偿责任穿透到实际决策人身上。
这条款永远不够用,遇到走逃的供应商,公司资产早已掏空,个人担保也未必追得回来。但它至少证明公司在入场时就识别过这个风险并作出了约定,在后续维权过程中也是一张牌。
07
供应商端的风险,比你想的大
国企做贸易,资金风险和货物风险是显性的,大家都看得到,都会防。专票风险是隐性的。
贸易做完了,货款结清了,发票抵扣了,表面上一切正常。然后某一天,上游在某个你不知道的时间跑了、失联了、被认定为走逃企业,税务局一张单过来,多少利润都白干了。
中国铁物的案子,2019 年的业务,2021 年收到通知,2023 年二审终结,中间隔了四年。等你知道的时候,上游早就人去楼空,一分钱都追不回来。
客户端的风险,你知道风险在哪里,也有追索的依据。供应商端的风险,你看不到,等你知道,晚了。
很多公司天天盯着下游回款,却很少认真盯过上游开票主体的状态。真正把利润一把吞掉的,有时不是客户,而是供应商。
增值税发票风险不是财务问题,也不是供应商管理问题,而是业务问题,是政策本身有一些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