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2026年第24号),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政策在前期20个直属海关试点基础上升级推广,截至2026年2月底,试点累计完成跨关区退货38.13万票,货值0.94亿元。
政策核心要点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商品发生海外退货时,企业可自主选择全国任一具备跨境电商监管资质的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不再限定退回原出口地。此举旨在破解传统退货“流程长、成本高、操作难”等痛点,提升逆向物流效率,优化消费者体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企业实操优势
企业可根据物流成本、时效等因素灵活选择最优退货口岸。例如,上海出口商品可就近从杭州、宁波、青岛或成都等口岸退运,显著降低长途调拨的时间与费用;退货周期缩短也有助于加快售后响应和海外库存周转。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4号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三、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12日
配套税收优惠同步落地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6号)明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在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可退还已征出口关税。
退货监管便利化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协同效应,共同为跨境电商企业降本增效提供有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