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农业农村部行业标准NY/T 4839-2026《冻干宠物食品通用要求》将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冻干宠物食品的行业标准,该标准填补了品类规范空白,对提升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竞争、推动产业升级具有关键意义。
核心定义
冻干宠物食品是指经预处理的含水原辅料,在低温下快速冻结后抽真空,使冰直接升华为水蒸气排出以脱除水分,最终制成的供犬、猫食用的干燥产品。该定义明确了工艺路径与适用对象。
技术要求
2.1 原辅料
所用原料和添加剂须来自《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从源头确保合规性。
2.2 产品外观与性状
产品应具有应有的色泽与气味,无异味;形态完整,无明显收缩或变形;无可见异物、霉变及结块;除粉状产品及冻干宠物营养补充剂外,温水浸泡5分钟应基本复水至脱水前状态。
2.3 理化指标
- 水分含量≤6%;
- 挥发性盐基氮:畜禽类(含蛋、奶)及混合类≤50 mg/100g,水产品类≤75 mg/100g;
- 组胺含量:高组胺鱼类≤120 mg/100g,其他海水鱼类≤60 mg/100g;
-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须与标签标示一致。
2.4 卫生指标
卫生要求执行《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并设定专属限值:
- 细菌总数<1×10⁴ CFU/g(添加微生物类饲料添加剂的产品除外);
- 肠杆菌科采用n=5、c=2、m=10 CFU/g、M=300 CFU/g三级采样方案判定:
- 全部样品≤10 CFU/g,接收该批;
- 任一样品≥300 CFU/g,拒收该批;
- ≤2个样品在10–300 CFU/g之间,其余≤10 CFU/g,接收该批。
检验规则
3.1 组批原则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连续生产或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实行统一管理。
3.2 检验类型
-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须检测外观与性状、水分两项指标;
- 型式检验:覆盖全部技术要求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不少于1次;遇产品定型投产、工艺/配方/主要原料重大变更、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结果差异显著,或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须及时开展。
3.3 判定规则
- 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判该批次合格;
- 任一项目不合格,可加倍取样复检(微生物指标除外),复检仍不合格则判整批不合格;
- 理化指标极限数值判定按GB/T 8170修约值比较法执行;
- 理化指标允许误差执行GB/T 18823(未规定项目除外)。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与保质期
4.1 标签
严格遵循《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规范。
4.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防潮、防渗透、密封,保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不受污染、不失水。
4.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干燥、无异味;运输中应防破损、防晒、防雨淋,禁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4.4 贮存
产品应贮于干燥、阴凉、通风处,防日晒、雨淋、鼠害、虫害;禁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
4.5 保质期
未开启包装的产品,在符合规定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以标签明示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