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2026年第24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试点成效显著,具备全国推广条件
此前,海关总署于2024年12月15日发布第167号公告,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跨关区退货试点。截至2026年2月底,累计办理跨关区退货38.13万票,货值0.94亿元。
优化退货路径,降低企业成本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是指海外退货商品无需退回原出口海关,可在全国任一具备跨境电商监管资质的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该模式有效解决传统退货“难、贵、慢”问题,提升逆向物流效率。
企业可根据物流成本、时效等因素,自主选择最便捷口岸办理退货。例如,从上海出口的商品,可选择在杭州、成都、宁波或青岛等地完成退运,显著节省运输费用与时间,加快售后响应,盘活海外库存。
政策要点明确
公告明确以下适用规则:
- 仅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 退货商品须退至具备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资质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 企业须规范经营,具备独立作业功能区,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实现系统对接。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税收优惠同步落地,形成政策协同效应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6号)明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在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可退还已征收的出口关税。
退货监管模式优化与税收优惠政策叠加,将切实为跨境电商企业降本增效,增强国际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