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成都热点关注:近日,新华社、新华每日电讯,同步发布文章《“公摊面积伤民”矛盾亟待求解》,文章指出,公摊面积缺少标准、管理混乱,不仅会让消费者在购房时需支付更多房款,更使之在未来要支出物业费、取暖费等更多成本。
同时,题为《买100平方米的房子只得70平方米,这么坑的“公摊面积”到底怎么来的?》的文章在网络热传,激起了很多网民共鸣。在房价高企、调控不断加码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问:既然国际上基本都是按套内面积计算房价,为何我国计算房价、物业费等都要包括占比颇高的公摊面积?职能部门治理房地产行业乱象之时,能否回应公众关于公摊面积乱象的关切?

公摊到底是怎么来的?
在公摊的事情上,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是,根据2000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主要有以下内容:
1. 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 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通常情况下,一般多层住宅的公摊比例为8%—15%,而高层的公摊比例为15%-30%。实际上,绝大部分高层楼房的公摊比例都接近或超过30%。
虽然在房产测量规范中有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这就使得很多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在房产测量环节做手脚,加大公摊,以谋取更多的利益。而这就使得购房者在买房时,付出的成本加大,所得房产面积比实际面积大大缩水。

公摊到底有多坑?
过去,因为楼房大多为多层,公摊面积相对较小,购房者的敏感程度并不高。
然而,现在的房产,基本都是高层楼房,一般都有30%的公摊,这就意味着,老百姓花了100平米房子的价格,可到手的房产却只有70平,甚至不到,这就意味着,你的房子比你买来的要小一到两间房。
更有甚者,公摊达到50%的 房子都有。
根据新华网2010年4月6日报道(此后该事还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过),当时山东高密市一处名为“贵宾首府”的楼盘,公摊系数超过52%,被戏称为“史上最牛”的公摊面积!

100平米的房子,购房者只能用到48平米。
换句话说,明明买的是大三居,可最后却成了单身公寓,令人啼笑皆非。
而这个开发商,也被称为天底下最精于公摊面积计算的开发商,别人卖楼他卖公摊,照样赚翻翻。
那么,这些业主当然疯了!于是,集体起诉开发商。
可尴尬的是,咱们国家的法律当中,对于住房面积超标补偿价款倒是有规定,可公摊面积是否有上限,却没有硬性规定,最后只能吃了哑巴亏。
而公摊面积还不仅仅是得房率的问题,公摊的大幅度提高,意味着后期持房、居住等成本都随之上升。
首先,物业费,按上面的例子,那个山东的楼盘,你住48平米的房子,却要按照100平米交物业费,这就意味着,你要多交一倍的物业费,你说冤枉不冤枉。
其次,取暖费,对于很多地区的取暖费,都是按照面积来收取的,同样的道理,你要比实际多付一倍多的钱。
另外,若以后要收取房产税,要知道,房产税大概率是按照人均面积计算差别税率的,还拿上面那个例子来看,若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如果他家只有1个人,人均建筑面积为100平米,根据上海的房产税政策规定,超过60平的,就要加收房产税了,可是实际上,他人均居住面积才48平米,你说亏不亏?

公摊伤民何时休?
可以说,当前这个公摊的计算方式,于老百姓,有百害而无一利。
为什么就是不能改一改呢?
其实,在我们国家,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有公摊的。
早在2002年,重庆人大常委会就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首次对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商品房现售和预售,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权证应当载明共用部位及设施。不按这一计价依据销售的开发商,将被行政主管部门重罚。
过去十几年的实践表明,只要制度设计合理,像其他国家一样按套内面积计价,并非没有可能。
在近几年的人大会议上,也有代表提出,对于新建的现房销售,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取消公摊面积,与国际接轨。
既然国际上基本都是按套内面积计算房价,为何我国计算房价、物业费等都要包括占比颇高的公摊面积?职能部门治理房地产行业乱象之时,能否回应公众关于公摊面积乱象的关切?新华社发出了如实质问。
对于现在的刚需族来说,早也忙,晚也忙,一辈子就为了一套房。
可就是这样一辈子辛苦奋斗,凑足六个钱包才买来的一套房,其中三分之一的都给了公摊,无异于直接贡献给了开发商,这种不公平,到哪去说理去?
“取消公摊面积会导致房价上涨”伪命题
当下我国居民住房条件的发展状况,也让“取消公摊面积”成为时代的要求。
但是,依然有不少为“按建筑面积计价”辩护的声音,提出了多种“担心”。
有人认为:
取消了公摊面积,会导致房价上涨。同时还会造成公用部位产权不明晰,甚至出现“业主掏钱产权属于开发商”的现象。这相对于公摊部分所产生的纠纷更不利于业主权益的保护。
但实际上,如果取消公摊面积会造成更大的纠纷,为何发达国家没有一个是按照“建筑面积”买房、卖房的,而都根据“套内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来计价?不就是充分考虑到了“建筑面积”欺诈的因素吗?
至于推高房价,更纯粹是一个数字上的“面子”问题。
从统计房价的角度,通过“建筑面积”这个基数,的确可以极大地降低“房价”。一般多层住宅的公摊面积约占10%-13%,18层以下的板式住宅公摊约13%-15%,点式楼盘公摊大多在15%-17%,而30层以上的住宅因为电梯数量增加,公摊通常都在25%左右。如果改成按套内建筑面积的计价方式,房价确实会比现在“高”很多。
但房价的这种“上涨”是“虚”的,用户的实际负担并没有增加。用虚幻掩盖实质,根本没有任何好处。事实上,实行以套内面积计价的重庆,一直因房价稳定而令全国人民羡慕。如果将重庆的房价换成按建筑面积算,怕是会刷新人们的认知。

还有人担心: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会让开发商钻空子,只注意套内面积,忽视公用设施部位的建设,降低环境配套等公共公用设施的质量。
这个顾虑其实也是多余的。因为购房者更在意居住面积的大小,其次才是公摊面积大小。而且,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如果开发商试图通过压缩公摊面积占购房者的便宜,购房者会用脚投票。为了生存和获利,开发商会根据市场需要,造好房子。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不仅不会降低开发商在配套设施和环境上的标准,还会提高。
公摊面积是否合理,关系到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公正的问题。当然,以目前的形势,全面取消公摊面积恐怕不能一蹴而就。但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对公摊面积深加规范,还是应该尽快提上日程的。
由公摊面积引发的矛盾凸显了与之配套的法律的滞后性。为此,将当前《物权法》关于私有产权的诸多纲领性界定细化,制定针对公摊面积问题的专项行政法规,从而实现各方权益的平衡,显得至关重要。
比如,要统一住宅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设计规范》和《测量规范》要执行同一标准,要建立和完善以设计为源头,审批单位层层把关,房产部门审核确权的机制,建立公摊面积公示制度;公摊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系数应该列入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此外,还要赋予业主独立的委托测量资格。
作为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增加超过一定幅度时,购房者有权推翻,或公摊面积增加部分买受人(买方)不承担房价款。同时,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一家公认的测量机构对结果重新进行测量。
公摊面积问题积弊已久,非一剂猛药可以完全治愈。取消公摊的支持方和反对方的拉锯战还会继续。我们应以治理的思路考虑解决方案,但大可不必为这一不合理的制度振振有词地辩护。
存在不一定合理,公平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扭曲的做法会得到切实的改善,并终有一天会得到彻底纠正。
(财富成都根据新华社、瞭望智库、房天下整理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