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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版政府投资目录发布 中央核准项目减六成

【关注】新版政府投资目录发布 中央核准项目减六成 成渝招商助推中心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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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富成都政策速递:国务院日前公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2013年本较2004年本版本

财富成都政策速递:国务院日前公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2013年本较2004年本版本有较大幅度的改动,多领域取消部分核准项目和向地方下放更多的权利。其中,交通基础设施和境外投资等方面的变化尤其值得关注。

中央核准项目减幅过半

据统计,新目录共取消、下放和转移49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9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0项、转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10项。目录修订后,需报中央管理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减少约60%。

本次发布目录共涉及13类投资项目,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从类目划分来看,与2004年的老目录区别不大。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称,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小核准范围,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的重大举措。

发言人介绍,此次修订目录把握了以下主要原则:一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二是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职责,以纵向放权为主;三是合理界定部门间的分工,加强横向配合。

发改委一名官员昨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称,2004年以来,经济环境、市场条件、投资主体等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目录的出台更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另一方面,三中全会提出“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加之目前政府自身的改革也侧重于简政放权,新目录正是将这些改革落到实处。

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动作大

记者梳理发现,新目录较旧目录变更幅度较大的集中在几大领域。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取消了对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的核准,下放了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邮政项目和部分铁路、公路、桥梁、隧道、集装箱专用码头、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等项目的核准权限。在原材料、设备制造、加工业领域,取消了冷轧、机车车辆制造、纸浆、聚酯、糖料、制盐等10类项目的核准,下放了钾矿肥、磷矿肥、变性燃料乙醇等项目的核准权限。

此外,一些未作出调整的领域也值得注意,这些项目大多集中在产能严重过剩领域。例如,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的核准权限未调整;保留了对部分火电、热电、煤炭开发项目的核准。上述发改委人士称,在尊重市场作用的同时,也要注重政府的有效管理,从当前化解产能过剩工作需要出发,某些领域保持中央核准符合战略需要。

不过,同样作为过剩行业,水泥项目却获得了“松绑”。新目录将水泥生产线审批权从国家发改委下放至省级政府。一些人士担忧水泥市场更加混乱,但专家认为,市场在产能过剩的背景下,中央再保留项目的行政审批权已无太大意义,既控制不了水泥产能过剩,也监管不了地方政府继续核准项目。

此外,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领域也有较大变化,由一律实行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对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保留了对限制类项目、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的核准,其他项目按照对内资项目的统一规定分别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对境外投资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和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发改委外贸司司长孔令龙指出,新规定下10亿美元以下的一般类项目取消核准,同等适用于国企与民企,日后在数额内的境外投资,只需要填写一个表格留作备案,非常简便。他说,过去一些合作项目会因审批时间过长而告吹,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深入,对外投资的核准标准在不断变化。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全文如下: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综合新华社 第一财经日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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