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则让人哭笑不得的新闻
四川成都的一名消费者称
自己在某拍卖网站上以7500元的价格
拍下了一辆原价20.4万元的二手奔驰车




示例图,源自网络
卖家联系他说价格标错了
请求消费者退款,并称可以补偿100元
买家霸气回复:理由不成立,我拒绝
随后,双方为这事打起了官司
最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这个案子作出了终审判决
卖家被判赔偿消费者19.65万元
根据天眼查显示
目前该公司已被强制执行
加上案件受理费4300元
执行金额共计20.08万元
很多人一定和我反应一样
“这都行?”
“一个敢拍一个不敢卖!”
“这么大的便宜上哪儿捡去?”
据法院解释,这家公司展示在拍卖网站上的商品信息,已经具备了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上消费者通过网站设置的程序完成了订购、付款等交易行为,完成了对买家公司要约的承诺,因此这起网络购物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
而卖家未按约定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按照卖方沟通记录中明确的车辆价格,法院对刘勇主张的损失予以支持。
回想起前段时间登顶微博热搜的
元气森林运营事故
相似的网络购物纠纷频现
有关专家也表示,按《电子商务法》规定
只要消费者确认了价格,支付了价款
那么此合同就已成立
并且商家不能以任何理由说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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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时价格出现了乌龙
你会退回去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