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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季度以来,受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工业经济运行面临较大下行压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方面,对振作工业经济运行进行动员部署,出台《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发改产业〔2022〕27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围绕财政税费、金融信贷、保供稳价、投资和外贸外资、用地用能和环境等5个方面制定了18条政策,助企纾困,提振信心,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月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召开全国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专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要做好《若干政策》落实工作。3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工业经济系统调度电视电话会再次强调,各地务必尽快出台细化措施,确保国家政策执行到位。
4月25日,昆明市统计局发布了2022年一季度昆明市经济运行情况。今年一季度,昆明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抓好“当好排头兵”大讨论大竞赛,稳步推进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各项工作,全市经济运行实现“开门稳”,主要经济指标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
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2022年一季度全市地区生产总值(GDP)1875.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3.2%。
云南省政策优惠汇总概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领域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贸易结构,培育新动能,拓展新空间,实现外贸创新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体系和配套措施更为完善,营商环境更为优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新业态新模式占比持续提升,稳步做大外贸总体规模,产业价值链水平进一步提升,为全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能。
二、推进跨境电商成为外贸新增长点
(三)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加快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对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创新企业的,按综合排名分等次给予支持。完善监管流程,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稳步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研究制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跨境电商平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四)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中国(昆明)、中国(德宏)、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目标任务落实,支持具备条件的州、市申报综试区,扩大综试区覆盖面。不断完善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和跨境电商线下产业园区功能,对认定为跨境电商创新园区的,按综合排名分等次给予支持。构建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鼓励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及时推广总结好经验好做法。
(五)打造链接南亚东南亚跨境电商新生态。搭建进口消费品展示交易直销平台,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商品线上卖场。吸引跨境电商企业、跨境供应链企业落户云南设立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跨境电商区域总部、运营中心。发展丝路电商,探索建立跨境电商联盟。积极参与配合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谈判有关工作,促进我省跨境电商发展。
三、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成为外贸发展新力量
(六)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深入推进我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支持州、市建设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培育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多渠道宣传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政策,鼓励更多主体参与试点,鼓励优秀企业和商户发挥“领头雁”作用,带动更多内贸主体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放大对周边产业的带动效应。
(七)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创新。加大创新力度,推动蔬菜、鲜花等特色商品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推进实施通关一体化,扩大贸易额。扩大市场采购贸易预包装食品出口试点范围。继续执行好海关简化申报、免征增值税等试点政策,优化通关流程。进一步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便利化水平。
四、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发展
(八)加快推进海外仓发展。鼓励中小企业采取租赁等方式加强与海外仓企业合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重点布局南亚东南亚公共海外仓。企业投入运营满1年以上的公共海外仓,按仓储面积、服务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贴息支持和不超过300万元的仓储设备投入资金支持;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使用满1年以上、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年使用操作费用超过1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综合运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结构化融资等投融资方式多元化投入海外仓建设。发挥商务代表处作用,为海外仓企业提供建设指导、商品展示、营销推广等服务。探索“保税仓+边境仓+海外仓”联动机制。支持国际货运班列公司、跨境寄递服务企业等在国际物流重要节点区域设立海外仓。
(九)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用保险、物流等服务,促进有实力的外贸流通企业向综服企业转型,增加平台企业数量和规模。综合评估服务企业数量、培训人数、实现效益等因素,给予每个综服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落实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免)税政策,优化服务,促进企业健康规范发展。支持综服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进一步落实完善海关“双罚”机制,在综服企业严格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由综服企业和其客户区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
(十)支持企业开展保税维修。支持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内企业开展轨道交通、工程机械、通信设备、精密电子等维修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保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综保区发展保税维修业务指引,支持综保区外有条件的企业申报保税维修试点。推进航空保税维修取得突破。
(十一)探索发展离岸贸易。加强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业务创新,利用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支持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推动贸易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加强离岸贸易企业服务,创新政策支持,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贸易企业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加快形成离岸贸易产业集聚区,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离岸贸易中心。
(十二)推进贸易新业态融合发展。支持综保区、自贸试验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先行先试,促进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保税+文化创意、融资租赁、生物医药保税研发、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等新业态发展。加大与沿海发达省份合作,引进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经营能力的贸易新主体,利用我省区位和政策优势,对单月实现较大增量和增幅的外贸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推动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
五、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
(十三)创新发展边境贸易。贯彻落实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来源地政策,逐步扩大互市贸易规模。大力发展“互联网+边境贸易”新业态,加快推动边境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实现边民互市一站式服务。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有实力的加工企业落地边境地区,加快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
(十四)提升传统外贸数字化水平。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制造业企业、流通企业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先进技术,精准快速响应终端市场需求,拓展按需设计、定制生产等新模式。鼓励企业探索建设外贸新业态大数据实验室。加快网络化、智能化、专业化、服务化发展,提升企业质量、技术、服务、品牌等核心竞争优势,持续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
(十五)推广数字智能技术应用。推动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数字工具促进外贸全流程优化提升,整合碎片化订单,降低成本,拓展市场。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南博会数字化平台”、“一部手机云品荟”等建设,帮助企业利用可视化数据开展科学经营。大力发展数字展会、社交电商、产品众筹、大数据营销,开展线上推介、网络直播、供需对接、在线洽谈和线上成交,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体系。
(十六)支持外贸细分服务平台发展壮大。支持外贸领域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鼓励外贸细分服务平台深耕垂直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行业性垂直平台和独立站,运用数字化手段和互联网工具开展海外精准营销和供需匹配。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贸易细分领域中的应用。
六、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十七)创新监管方式。根据外贸新业态发展需要,科学设置“观察期”和“过渡期”。引入“沙盒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业态创新提供安全空间。推动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间数据对接,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统计体系。
(十八)落实财税政策。加大中央外经贸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对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以基金方式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发展。优化有关税收环境,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用无纸化方式申报退税。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按照规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贸易新主体落地,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深化政银企合作,积极推广“信易贷”等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外贸服务平台等加强合作,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风险保障和融资促进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金融企业和综服企业,提供资金收付、保险、融资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二十)便捷贸易支付结算管理。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提供结算服务。允许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允许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提供有交易额证明材料或电子交易信息的,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有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省州市协同,形成推动合力。各州市、有关部门、开放型园区要切实履职尽责,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密切协作配合,大胆探索实践。
(二十二)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和专业人才培育。鼓励高校设置跨境电商有关专业、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纳入国际贸易课程体系,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运用激励措施更好留住人才、用好人才。鼓励创业青年积极投身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创业创新。
(二十三)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滇泰、滇老、滇越、滇缅等多双边合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周边国家沟通联络。探索跨境数据有序流动等方面的规则。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巨大市场机遇,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突出口岸防疫这个重点,扛牢压实口岸管理责任,坚决守住不出现疫情规模性反弹的底线,时刻关注疫情防控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防控政策,口岸防疫不搞“一刀切”,避免简单化“一开了之”、“一关了之”。
(二十四)做好宣传培训推广。加强舆论引导,宣介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成效。加强对州市、园区和企业的指导和培训,通过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政策宣讲、专业讲座等,加大新业态新模式吸引力,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充满活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2日
《关于落实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和《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
《关于落实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云发改产业〔2022〕255号)
《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
一、政策的出台背景
工业和服务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稳增长、促就业、保市场主体具有关键的支撑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服务业领域助企纾困工作,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全球经济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强的影响,保障工业经济稳定运行、服务业渡过难关,并促进工业和服务业振作发展,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和《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两个政策”),加强对工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扶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两个政策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迅速作出安排部署,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在全面学习领悟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聚焦我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中的掣肘问题和服务业恢复发展、可持续经营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深入调查、集思广益、充分研究论证,形成今天发布的《工业政策》和《服务业政策》。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工业政策》主要内容
《工业政策》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结合云南工业发展实际,出实招、谋良策,多措并举,打好政策组合拳,围绕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一共提出5个方面,17项具体措施,主要内容有:
第一,财税扶持方面。聚焦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工业领域资金支持2项措施。
第二,金融信贷方面。针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提出加大金融支持制造业力度、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加强银政企对接合作等4项措施。
第三,保供稳价方面。围绕稳定企业电力和原材料供应,提出严格执行绿色电价政策,加强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等2项措施。
第四,稳定投资和扩大外贸外资方面。围绕扩大精准有效投资、稳外贸、稳外资,提出大力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增强电力保障能力、大力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推动外贸稳定发展、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等6项措施。
第五,要素保障方面。聚焦工业项目建设保障,提出加强用地保障、用足用好国家有关能耗政策、加快环评进度推动项目建设等3项措施。
(二)服务业政策主要内容
《服务业政策》立足云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两年多以来,全省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等服务业受到的严重影响,从财税、金融、产业、就业以及精准疫情防控等多个方面,协同发力,提出4个方面、32条具体措施,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主要的内容有:
第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以中小微企业为切入点实施服务业普惠性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全面落实国家税费减免政策、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扩大有效金融供给、积极开展“三乱”治理等6项措施。
第二,针对性扶持纾困措施。在普惠性政策基础上,针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等5个特殊困难行业,分别提出3-6项支持措施,共计24项措施,助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其中:
针对餐饮业,提出定期核酸检测补贴支持、降低平台服务费成本、缓缴失业保险、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提供保险保障、补齐养老助餐服务短板等6项针对性政策。
针对零售业,提出定期核酸检测补贴支持、补齐县城商业体系短板、缓缴失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等5项针对性政策。
针对旅游业,提出落实暂退旅游服务质保金、缓缴失业保险、完善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加大信贷投放、通过工会活动和政府采购促进消费、降低旅游业企业融资成本、加大旅游业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等6项针对性政策和措施。
针对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提出落实交通运输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新能源企业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3项针对性政策。
针对民航业,提出落实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统筹财力支持基地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加大民航业金融支持力度等4项针对性措施。
第三,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对标国家要求,围绕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认真严格落实“4个精准”疫情防控措施和“8个不得”防疫政策要求等2项措施。
第四,保障措施。以推动政策尽快落地执行、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为切入点,提出强化统筹协调、强化主动服务、强化监督落实的“三强化”保障措施。
三、政策的主要特点
《工业政策》和《服务业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对国家的两个政策文件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政策落地的操作性、实效性,导向明确、针对性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突出系统观念,强化协同发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服务业恢复发展,取决于工业领域和服务业领域的循环畅通,不仅要打通供给体系的难点堵点卡点,还要充分挖掘需求侧的潜力,增强行业之间的支撑和联动作用。《工业政策》和《服务业政策》突出系统性统筹,强化政策多元组合,从财税、金融、保供稳价、产业、就业以及疫情防控等多个方面共同发力,形成政策组合拳,协同效应强,两个文件中所提出的政策措施不仅包括工业或服务业本身,也强化了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相互带动,比如,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加大新能源汽车支持力度等政策,就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工业和服务业的多个行业领域。同时,两个文件强化了部门间的配合和协同,形成了较强的工作合力。
二是突出重点行业,强化精准施策。《工业政策》聚焦煤电、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传统产业发展中面临“缺资金、缺原料、缺地、缺电、缺能耗指标”等困难和挑战,增强要素保障和资源优化配置,助力工业经济夯实基本盘,同时,鼓励和支持重点行业领域应用新技术、新模式加快升级改造,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服务业政策》聚焦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及民航等服务业领域特殊困难行业,紧密结合行业特点,“造血”与“输血”相融合精准施策,通过延续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相关服务业企业员工开展定期核酸检测、企业防疫消杀支出予以补贴支持,加大多元化金融支持力度等措施着力解决特殊行业面临的特定困难,切实帮助企业纾困发展。
三是突出落地落细,强化执行力度。《工业政策》和《服务业政策》按照易操作、可实现、能落地的总体思路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着力服务市场主体,力争政策效应能够尽快体现出来。如:《工业政策》中提出全力做好保供稳价的具体措施,强化对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基础产品生产的能源保障和化肥企业原料、能源等生产要素供应,明确省级财政安排能源保供财政引导专项资金,做好电煤保供,并加快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服务业政策》中提出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明确推行“免申即享”,优化经办服务流程,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不跑腿;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中,明确了“2022年对省内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对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政策可即刻组织实施,以确保企业能够尽快享受到政策红利,为企业纾困送上“及时雨”。
四是突出责任落实,强化跟踪问效。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服务业恢复发展意义重大、任务艰巨,需要各地各部门凝心聚力,狠抓落实。《工业政策》和《服务业政策》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明确了各项政策措施的责任分工,强化了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工业方面,还成立了由分管工业的副省长牵头的协调机制,高位统筹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工作,加强对重点工业州市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服务业方面,明确建立工作台账,按月梳理实施效果,建立定期对各行业市场恢复情况进行通报的制度,强化政策的监督和落实。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工业政策》和《服务业政策》落实落地落细,促进工业经济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恢复发展,确保全省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同时,我们也将针对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继续强化政策研究和储备,有效引导市场主体预期,不断增强企业的长远发展信心。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为支持房屋业主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帮助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确定的第三产业。
小微企业是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减免金额达到1个月(含)以上租金。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二、上述优惠由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纳税人可选择在今年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一)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是指: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申报情况、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可选择在今年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房产的房产税,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县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申报缴纳。纳税人可在申报期内申报减免,也可在申报期前申报减免。
(三)纳税人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出租方为承租方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8011608”和“出租方为承租方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
(四)纳税人应将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纳税人依法享受上述阶段性优惠政策期满后,不影响继续适用其他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依法享受上述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及其他不在上述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内的纳税人,如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可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县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告印发之前已缴纳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2日
云南省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2022年5月)
目录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制造业等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2.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3.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4.继续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5.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二)小微企业助企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6.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7.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8.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9.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11.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1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四)支持困难行业纾困和民生保障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3.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
14.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15.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1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7.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8.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19.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税政策
20.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
2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22.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23.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
2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6.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27.城市公交等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9.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30.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31.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32.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33.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
34.延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就业政策
35.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36.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37.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38.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政策索引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享受主体】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此外,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执行期】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办理方式】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2.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享受主体】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同一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的,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此外,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优惠内容】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执行期】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办理方式】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3.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4.继续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延缓的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5.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延缓的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8.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照国家规定高限执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政策执行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9.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8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执行期】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1.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执行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3.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
【享受主体】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优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执行期】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4.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享受主体】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优惠内容】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执行期】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5.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一年。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执行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优惠内容】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7.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
【优惠内容】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执行期】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8.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执行期】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9.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税政策
【享受主体】取得股权激励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执行期】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0.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
【优惠内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执行期】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中央企业负责人。
【优惠内容】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期】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2.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执行期】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3.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单位发给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的个人。
【优惠内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招用其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规定的最高浮动上限幅度确定了具体税额扣减限额(定额)标准: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
(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8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招用其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规定的最高浮动上限幅度确定了具体税额扣减限额(定额)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
(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3号)
【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6.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其中,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云南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云南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优惠内容】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2〕18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7.城市公交等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优惠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9.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享受主体】
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优惠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0.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1.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0号)
【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规定的条件、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32.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发生相应跨境应税行为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3.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优惠内容】
(1)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3)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事项,也可享受相关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4.延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就业政策
【享受主体】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为1%(单位0.7%,个人0.3%)。
【政策执行期】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
【办理方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后,由税务部门征收。
35.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可按规定享受缓缴失业保险费一年。
【政策执行期】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
【办理方式】
企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统筹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36.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
【优惠内容】
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60%提高至90%。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2月31日前。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
【办理方式】
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企业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
37.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享受主体】
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
【优惠内容】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办理方式】
由执收单位判别执行。
38.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企业。
【优惠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办理方式】
由执收单位判别执行。
《关于2022年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涉及投资、消费、工业、服务业等7个领域共24条措施
其中包括设立规模10亿元的文旅产业发展基金等新政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一、 发挥投资关键作用
(一)加快重大项目推进
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形成谋划一批、签约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增资一批的“五个一批”项目常态化管理,建立完善跟踪考察、联系协调、高位推动等项目推进机制。聚焦重大产业项目,市委、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现场推进会,定期举行重大项目集中开工,开展“晒”项目、“比”实绩活动,在全市形成“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比学赶超良好氛围。牢牢黏住好项目、大项目不放,实行重大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市级领导至少联系 1 个重大产业项目,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统筹安排3亿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推动全年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300个。聚焦优势产业培育、城市更新改造、生态保护治理、新老城区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加快谋划启动一批重大项目,力争年度储备项目转化率达50%。
(二)持续优化投资结构
加快实施工业投资三年倍增计划,大力提振工业投资。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布局定位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按照年度工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或其设备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元,结合项目实际投入进度分期拨付,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企业税收贡献地财政各承担50%。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的8%,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适度超前布局建设基础设施,安排财政资金58.8亿元用于“五网”综合交通项目和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提升基础设施承载能力。
(三)强化投资要素保障
加强占用耕地、林地指标全市统筹调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园区发展需要。加大征地拆迁和土地收储供应,全年完成土地收储2万亩、供应不少于3万亩。大力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行动,对处置不力、批后监管滞后的地区启动惩处措施。探索实施新兴产业用地、弹性用地等多元供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落实“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原则,坚决杜绝重大项目“拿一片、用一点”现象。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抢抓国家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扩大债券使用范围的政策机遇,谋划储备200亿元以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争取上级资金200亿元以上。加强对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支付进度的督促检查,依法依规对长期资金趴账的项目作出调整、收回处理并通报。
二、 促进消费市场持续回暖
(四)组织实施促消费行动
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圈商街、品牌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促消费活动予以经费支持。抓好12个夜经济示范聚集区建设,年内引进国内外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连锁店50家以上,支持举办新品首发、首秀等活动。发放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彩云昆明电子消费券,鼓励各类商家发放消费券,有力带动消费增长。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简化各类市场主体举办户外促销活动的审批手续,支持商家利用商业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营业空地依法依规开展促销活动,有序放开“外摆位”限制,拓展商品和服务展示空间,提升消费体验。
(五)支持商贸业加快发展
统筹考虑限额以上商贸业市场主体和规模以上商贸类服务业企业的规模、增速和贡献,对综合排名靠前的每户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补,其中:对限额以上餐饮业增量前20强企业,每户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对规模以上商贸类服务业(四类)每类增量前5强企业,每户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对首次升规纳统的商贸业和商贸类服务业市场主体,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实体店、城市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改造升级,支持连锁企业、老字号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总部在昆的特色餐饮企业入驻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开业经营,最高给予装修费用30%的补助,单店最高 30万元。对 2021—2022年首次评为国家级绿色商场、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加快引进培育壮大新零售市场主体,努力解决部分领域“消费在内、统计在外”现象。
(六)促进大宗商品消费
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内新增机动车停车泊位1.5万个,全力推进交通拥堵治理,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年内基本实现主城五区巡游出租车纯电动化。大力推动“汽车+成品油”联动促销,开展“新车伴手礼”和“98#专享礼”等系列促销活动。积极开展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等促消费活动,组织开展汽车、家具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
三、 夯实工业经济增长基础
(七)培育扩大工业增量
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行动计划,确保年内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0家以上。下大力气抓好年度新建投产入规工作,对年内新建投产入规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入规当年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 万元奖补,入规当年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250万元奖补,入规当年产值达1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补。对于异地搬迁项目竣工当年新增产值的,参照以上补助标准执行。
(八)推动产业延链强链
积极争取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昆明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引进产业链链主企业,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加强前期投入、链接优质资源、开展精准招商,重点策划引进3—5个50亿元以上重大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建立完善产业链和供应链问题预警机制,实施重点领域产业链、供应链贯通工程。积极探索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科学编制全市工业地图专项规划。
(九)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推进数字赋能传统产业,提高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水平。广泛拓展数字经济应用场景,鼓励支持烟草、传统重化工、装备制造等行业企业利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入制造业全过程、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引导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加快工业数字化转型,重点支持对本地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首次升规纳入核算的互联网、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软件企业给予阶梯性增速奖补,增速在20%—50%的奖补10万元,50%—100%的奖补20万元,100%以上的奖补30万元。
(十)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鼓励在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速产品迭代。对新进入国家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产销量达1000辆以上)、客车(产销量达100辆以上)、其他车型(产销量达200辆以上)产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创建入列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创建入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省级清洁生产合格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补。建立健全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有关奖补政策,努力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企业开展节能低碳改造,按项目节能量(300元/吨标准煤)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每淘汰一条落后生产线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四、 支持服务业扩容提质
(十一)推动旅游业加快复苏
深入实施“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设立规模10亿元的文旅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重大文旅项目建设。出台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重大文旅项目建设给予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实施景区提档升级工程,加快新业态大型文旅项目建设,高水平建成一批半山(精品)酒店。推出“昆明人游昆明”系列活动,加快推广“多样昆明美丽家园”旅游热门打卡地图,包装推出一批旅游新线路和新玩法。加大夜游线路和产品推介力度,推出更多夜间公园、夜间剧场等文旅消费新产品。帮助旅游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减负,允许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十二)促进会展业全面恢复
依法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全力服务保障重点会展项目落地举办。对引进非定点在昆举办的会展项目,按展览面积给予一次性10 万—80万元补助;对引进定点在昆举办的会展项目,以及本地会展主办机构在昆自办的会展项目,按展览面积给予一次性30 万—120万元补助。对组织企业参加省外(境外)商洽活动或参展布展的组织单位,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人员费用和展位费用补助。
(十三)支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加快推进电商快递园区建设,建设一批电商快递物流园区和快件集散中心。支持主流直播平台在昆设立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基地),开展电商选品、直播营销、主播培育等业务,对业绩突出的机构(基地)给予每户最高40万元奖补。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完善农村电商基础设施,支持优势农产品主产地建设集配中心和产地仓,开展电商产品产地商品化处理,对形成规模效益的每个集配中心(产地仓)给予最高60万元补助。
(十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全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研究制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加快实施城市更新改造攻坚行动,降低土地开发成本,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改造,积极争取省级部门政策资金支持,高标准启动一批“城中村”改造项目,力争年内烂尾楼存量项目全面化解。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方案,提高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研究出台商业地产去库存和多功能利用支持政策,引导向社区养老、社区医疗、立体园区转化。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和企业运行监测,主动防范化解潜在风险。落实促进建筑业企业市场主体倍增培育计划,加快引进建筑业总部企业,鼓励省外优质建筑企业落户昆明,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大力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
五、 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十五)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研究出台更有吸引力的总部企业扶持政策,鼓励大企业和集团公司将结算、销售、投资、研发等核心功能布局我市。以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新引进总部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力度,对存量总部企业按照经济贡献度给予奖补。对在昆有经济活动的外地大型(连锁)企业本地注册给予奖补。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昆并成功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十六)实施“市场主体倍增”计划
在全市组织开展“升规纳限入统”攻坚行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和市级部门要把推动市场主体入库纳统作为全年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明确“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培育目标,建立市场主体“升规纳限”培育库,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年内“四上企业”数量增长 17%以上,对全年经济增长形成强有力支撑。
(十七)加大产业招商力度
深入实施产业链“链长制”,建立产业链“客商库”和“项目库”,围绕重点产业链开展精准招商。研究出台产业招商配套政策,对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企一策”给予政策支持,同类项目凡是国内其他地区能够提供的优惠条件,原则上可比照提供。进一步发挥产业引导基金“资本链+产业链”的招商功能,积极吸引社会资本组建专项基金,放大产业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全力推行市场化招商,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招商公司,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中介招商,选聘知名企业家、商会会长等作为全市招商大使。大力推进以商招商,发挥“链主”在产业链招商中的关键作用,加大力度招引“头雁”企业。强化招商网络建设,健全覆盖京津冀、长三角、浙闽、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重点地区的驻外招商机构。改革产业招商考评办法,重点考核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和数量,加大产业项目对全市经济贡献度的考核,建立招商引资考核评价结果与干部选用挂钩机制,在全市树立鲜明的干部选人用人激励导向,促进产业招商全面提质增效。
六、 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十八)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落实落细国家和省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及取消、停征、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重点减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困难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继续执行一次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十九)降低实体经济用地成本
坚持区域土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落实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建盖标准厂房向工业投资企业租赁。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期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二十)着力降低物流成本
研究中老、中欧班列物流支持政策,确保班列双向平稳运行。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鼓励道路客货运输与物流快递联动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客运站场开展物流集散业务,分摊农村客运运营成本,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对新能源配送车和冷链配送车提供通行便利,纯电动货车除高峰时段和城市高架路段外,允许在所有限行区域通行。全面落实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严格落实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标准、取消货运变更手续费等政策。出台航线培育支持政策,提升昆明国际航空枢纽货运服务能力,促进航空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一)加大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落实中小微企业各项纾困政策,制定实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择优筛选一批有竞争力、高成长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确保政府采购中预留给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年度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30%。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信用方式获得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向注册在昆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类贷款。加快昆明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推广应用,促进金融机构和企业融资需求精准对接,构筑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新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小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
七、 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二十二)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获得感
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放在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支持项目建设和增强投资吸引力上来。建立市场主体直接评价营商环境制度,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大力推进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压减投资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财产登记审批时限,提升水电气报装便利度,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一窗通办、跨省通办”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确保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8%,全程网办率不低于90%。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全程免费帮办代办制度,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投资服务中心职能优势,对外来投资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全程免费代办,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二十三)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主动对标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规则、规制及标准,编制出台高质量实施RCEP行动方案。加快建设昆明铁路国际班列海关监管场所、中老跨境多式联运综合服务平台,积极打造王家营西站货运班列集结中心。健全中老铁路沿线跨境物流体系,助推昆品出滇和东南亚农产品入滇。成立联动创新合资公司,参与中老合作区市场化开发运营和管理。支持企业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物流以及保险等“一站式”服务,对服务范围广、带动能力强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按服务企业实现进出口额的比例给予奖补,每个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最高奖补50万元。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企业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展会给予费用补助。
(二十四)大力支持创业创新
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对认定为市级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的,或主动减免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团队)租金费用的,按有关标准给予资金奖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技术研发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研发投入或技术转让金额的10%,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企业质量标杆、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程,对入列昆明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奖补。设立“昆明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加快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成果商业转化,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鼓励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照贷款利率给予100%的财政贴息补助,贴息利率最高5%,年度最高补助额度200万元。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稳增长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强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和分析调度,积极主动引导市场预期,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要积极出台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慎重出台有收缩效应的政策,加强各类政策宣传解读和兑现落实,主动向社会公布政策支持方向、申报流程和咨询电话,实行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切实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
云政办发〔2022〕1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精神,加快我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2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助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一)保障以5G为代表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同步保障电力、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制定充分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地下综合管廊等空间的规定,加快出台信息基础设施设计、建设和验收标准、规范,实现信息基础设施与以上空间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公共资源开放和共建共享。开放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所属的民用建筑、公共设施、公共绿地,以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电力设施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用于通信基站及其配套机房、汇聚机房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推动住宅区、商务办公楼宇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开放;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城乡建筑风貌要求,推动通信杆塔与电力、市政、交通等杆塔资源实现双向开放和一杆多用,鼓励探索多样化合作模式。(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通信网络建设租赁费。公路、铁路、地铁等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部门、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和投资运营主体要大力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基础电信、广电网络和铁塔企业紧密协作,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原则,推进交通基础设施与沿线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开通。基础电信、广电网络和铁塔企业使用高速公路路网管孔,租赁费按照不高于4000元/管孔/公里/年结算价格签订租赁合同;使用高速公路产权内土地等有关资源的通信基站综合租赁费按照不高于4000元/基站/年结算价格签订租赁合同;既有合同在期满后按此标准执行,租赁企业不得转租。(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项目审批和用地支持。依法依规高效办理铁塔、基站建设审批手续,力争缩短各环节审批周期,提高行政服务效率。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组织保障铁塔企业依法依规取得用地。通信设施项目可按照公共设施用途落实用地,新建基站、铁塔用地可直接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也可采取配套建设方式、依法取得地役权的方式使用土地。(省自然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电力保障。开通数字经济企业电力接入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园区、企业和信息基础设施的电力接入。支持通信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由州、市人民政府会同供电企业和基站所在单位根据电力设施产权归属对满足转改直条件的存量基站进行直供电改造,2022年底前应改尽改;对于暂时只能使用转供电的基站用电,执行国家规定,不得加价。新建基站原则上全部采用直供电方式就近引电,优化报装流程,对于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高压单电源用户、高压双电源用户,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时间分别压减至6个、22个、32个工作日以内。鼓励5G基站、算力中心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算力基础设施布局。构建布局均衡、协同供给、梯次连续的算力基础设施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合理布局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支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引导算力基础设施向集约化、一体化、绿色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降低能耗并提高使用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配合)从全省电源使用效率(PUE值)不高于1.3的大中型算力基础设施中评选一批省级绿色算力中心并授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配合)
(七)推动昆明国际通信枢纽建设。由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加快昆明国际通信全业务出入口局、昆明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根域名镜像服务器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申报工作。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对上述项目前期工作予以支持,项目申报成功后,省财政和昆明市财政给予适当建设资金支持。(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
二、支持数字产业化发展
(八)培育省级数字经济园区。每年评选5个重点数字经济园区,每个园区省级给予200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支持园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九)推动数字经济企业集聚发展。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向重点数字经济园区集聚,出台政策支持园区特色化、差异化、专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对入驻园区的数字经济企业在用地、网络使用、办公场所、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可在数字经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下同)、2亿元、5亿元、10亿元时,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昆明市等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十)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打造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给予支持。首次上榜中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前百家的企业,对进入榜单前10名、11—3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2年进入上述榜单且排名提档的,给予差额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十一)招引企业落地。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或子公司,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由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对于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从用地、资金、建设、用电及设备投入等方面予以支持。(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平台经济。支持各州、市人民政府联合行业协会、互联网公司等各类主体,围绕地方特色产品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建设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类平台,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行业特色鲜明、整合资源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并且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平台,对于项目实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支持产业数字化转型
(十三)持续推进“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支持由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对服务企业数超过200家(含)的,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10家,对于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年度运营成本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运营企业或机构10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推进传统产业园区数字化转型。遴选10个以上园区作为试点,进行智慧园区建设,每个试点园区从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2000万元支持,试点任务完成后,总结建设经验,形成可复制模式在全省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支持平台企业发展
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支持引进重点平台企业,由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企业年纳统数据分以下两档给予奖励:限额以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下同)以上或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20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以上或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5000万元以上。(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示范一批创新平台企业。经商务部首次确认的数字商务企业,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经省商务厅首次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省级数字商务企业(每年不超过8家),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牵头)
四、支持数字化应用
(十六)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每年支持打造不超过10个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下同)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每个标杆项目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评选不超过10个项目,对于近3年信息化有关软硬件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设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择优评选不超过5个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十七)政府数字化应用示范推广。突出应用导向和问题导向,推动各地各部门数字化应用创新,在经济调节、生态保护、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机关运行等领域的政府数字化应用项目中,每年评选20个优秀应用项目,在全省进行重点宣传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八)支持智慧县城建设。遴选10个县城作为试点,进行智慧县城建设,每个试点县从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2000万元支持,试点任务完成后,总结建设经验,形成可复制模式在全省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九)评选数字经济应用示范项目
支持建设一批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信创、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应用、新业态应用试点。每年评选5G标杆示范项目及典型应用场景10个、人工智能产业应用示范项目10个、物联网产业应用示范项目30个以上、大数据示范试点项目20个、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10个,在全省进行重点宣传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重点培育智慧能源、智慧交通、智慧环保、智慧水务、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养老、智慧农业、智慧物流等应用示范项目。省级每年遴选20个应用示范项目,对于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对首个形成规模商用的数字化应用项目,省级每年遴选10个应用试点,对于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对应用试点项目进行重点宣传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支持企业开展商贸领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重点培育数字化特色步行街、智慧商圈建设等应用示范项目。省级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应用示范项目,对于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商务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五、支持创新发展
(二十)研发创新补助。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已获奖的不再重复给予奖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
(二十一)制定标准奖励。对牵头制定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商用密码等产业发展有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省财政给予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国际标准50万元/件、国家标准30万元/件、行业标准20万元/件的奖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六、支持数字化人才培育和引进
(二十二)培育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对在我省设立的数字经济类院士工作站,符合科技计划项目资助条件的,给予项目资助。(省科技厅牵头)对经批准新设立的数字经济领域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给予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鼓励省内高校开设数字经济有关专业,对新增的有关博士点、硕士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省教育厅牵头)
(二十三)激发数字经济科技人才创新活力。在省内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科学技术奖励方面,针对数字经济有关领域成效显著的成果,优先提名云南科学技术奖。(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此前有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以上支持政策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开展项目改造提升和有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区块链技术应用适用《云南省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以上支持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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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高科·昆明智汇产业园总投资约20亿元,建成投入运营后年产值约6.04亿元,打造成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大健康、智能制造等产业为主导的多元智造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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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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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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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中南高科项目已成功引进数十家优质企业,实现产业集群效应发展,助力产业技术突破,为将来更多企业的进驻打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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