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实施创新主体培育工作
第一条 对首次进入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资助。(免申即享);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1.申请进入高企培育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1项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4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③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
④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2.曾获得高企认定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8万元资助。
3.培育期为自入库之日起2年。
第二条 对首次进入新区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培育期内获得省、市认定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配套奖励。(免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请进入瞪羚企业培育库,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上年度营业收入650万元以上、增长率25%以上,成立2年以上且不超过10年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成立3年内,营业收入累计突破3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2.对培育出库的高企,满足上述条件的,直接纳入瞪羚企业培育库。
3.本政策有效期内,企业获得更高层级认定的,按差额部分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6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增长率超50%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助。2年内,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本条款所称“估值”,是指具有法定资质评估机构所确认的股权价值,或企业获得股权融资时的市场估值。
02
实施创新能力提升行动
1.技术创新平台包含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
2.同一机构为多个技术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3.在政策执行期内,企业获得新一轮认定达到更高层级标准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实施细则:
1.新增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内,按1%奖励;
新增技术交易额1000—5000万元,按2%奖励,最高不超过35万元;
新增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1亿元,奖励40万元;
新增技术交易额1亿元以上,奖励45万元;
新增技术交易额10亿元以上,奖励50万元;
2.年度技术交易额基数的核定,以认定日期在当年度内的所有技术合同为准(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四类),年度技术交易额基数是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认定的所有技术合同为准。
3.当年新认定的技术贸易企业,以50万元为基数,计算新增技术交易额。技术交易额最终确认,以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实际技术交易数据为准。
1.本条款“产业链”,指新区氢能、自动驾驶、大健康等重点产业链。
2.本条款“新产品”,指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
3.本条款“首次投入市场”,指新产品自获得认定之日起一年以内。
4.本条款“合同金额”,仅计算新产品本身的价值,不包含后续维护保养等费用。
5.交易双方存在控股、参股等关联关系的,不予奖励。
03
实施创新环境优化行动
第十条 对首次评为省级、市级、新区级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1.本条款“科技中介服务”,指未纳入技术合同交易额登记,且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专利事务代理、知识产权交易等行为。
2.本条款有效期内,企业获得更高层级认定的,按差额部分给予奖励。
1.本条款“创新创业赛事”,指由新区级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各类创新创业赛事,包括但不限于“科创中国”系列活动、“秦创原U30”青年创业活动等。
2.本条款“落地”,指参赛项目落地转化,并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
1.本条款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及高企培育库在库企业。
2.本条款“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3.本条款“创新型人才”,包含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或建立劳务关系的专业性人员。
4.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可查。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网可查。
5.本条款“统一交通便利”,指科技型企业自购交通工具或委托第三方为员工提供统一的上下班通勤服务。
04
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的企业。
(二)本政策兑现遵循“免申即享”“即申即享”为主,“综合评审”为辅的原则。
(三)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多个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四)本政策执行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五)本政策由西咸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负责解释说明。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