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转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8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本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1、差额部分的5.65%的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系数-可抵扣项目×可抵扣系数
A、土地增值额=本手成交价-可抵扣项目
B、可抵扣项目=上手价+上手契税+营业税及附加折旧(上手价5%每年)
C、增值率=土地增值额/可抵扣项目×100%
3、所得税——年末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