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了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中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在西部投资的企业,符合公告要求的,可企业所得税方面得到减按15%(减前为25%税率)征收优惠。这在当前国家推进统一大市场背景以及在国发28号文对招商引资提出了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一定程度有助于西部地区的产业招商,也可以让企业活动实实在在的实惠。
例如:
以铝加工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进行对比计算(理论),西部企业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计算方式如下:
西部企业所得税=1*0.1*0.15=0.015亿元
非西部企业所得税=1*0.1*0.25=0.025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