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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车门必须配机械式外把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250058-Q-312)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能源车车门必须配机械式外把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250058-Q-312)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产业与招商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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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2025年11月12日消息,公安部组织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在发布后6个月正式实施,替代现行的GB 7258-2017。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进一步提升重中型货运车辆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以解决重中型货车制动性、行驶稳定性等安全性能不足的问题。一是扩大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应用,要求所有货车(垃圾车、低速汽车除外)应装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二是增加车道偏离预警系统应用,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垃圾车除外)和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应装备车道偏离预警功能。三是扩大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应用,要求所有货车(垃圾车、低速汽车除外)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四是扩大电控制动系统应用,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半挂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五是增加全景影像监测系统、盲区监测系统应用,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应装备全景影像监测系统或盲区监测系统。六是增加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应用,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装备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七是扩大轮胎爆胎应急装置应用,要求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采用双转向轴的除外)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装置。八是增加集装箱车辆结构要求,要求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为单层骨架结构,不应设置有活动、可翻转骨架的结构。九是提升储气筒工作气压,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应大于或等于1000kPa。十是增加电动半挂牵引车侧面防护装置配置要求,要求纯电动半挂牵引车侧面除永久固定安装在车辆上的可以作为侧面防护装置的各种设施外,存在大于1m的纵向间隙时,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2、进一步提升大中型客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以解决大中型客车主动安全装置应用不足等问题。一是扩大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应用,要求所有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二是扩大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应用,要求所有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三是增加全景影像监测系统、盲区监测系统应用,要求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应装备全景影像监测系统或盲区监测系统。四是增加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应用,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装备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五是增加轮胎气压监测系统应用,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使用单胎的车轮应安装轮胎气压监测系统。六是扩大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应用范围,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所有乘员乘坐位置应装备安全带提醒装置。七是提高大型客车座椅纵向间距,要求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或等于700mm。

3、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要求,以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高质量发展。一是增加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要求,规范“单踏板”模式应用。二是增加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要求,要求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载客汽车应具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三是增加车载娱乐系统安全应用技术要求,要求汽车行驶速度超过10km/h时,驾驶人侧显示屏应关闭和禁止开启娱乐影像播放和游戏功能。四是增加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安全要求,明确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电池应符合GB 38031的规定,车身设有定向泄压和压力平衡装置。

4、增加辅助驾驶汽车安全技术要求,以引导规范辅助驾驶汽车发展一是增加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和退出条件。二是增加驾驶人手部脱离检测和视线脱离检测要求。三是增加限定授权驾驶人开启组合驾驶辅助功能要求。四是增加驾驶人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人机交互等要求。五是增加说明书关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说明要求。

5、完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等管理要求,以进一步支撑车辆安全管理。一是要求所有挂车(中置轴旅居挂车、无纵梁挂车除外)应至少有两个车辆识别代号。二是严格货箱车辆识别代号打刻,要求总质量小于12000kg但大于35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货车等重点车型还应在其货箱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三是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汽车、混凝土搅拌车,应留有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号牌号码的空间。四是明确汽车操纵件设置形式,要求车辆行驶过程中保障运行安全相关的操纵件,应装备实体操纵件。五是增加三轮载货摩托车反光标识粘贴要求。

6、增加特型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安全要求,以推动加强其运行安全管理。一是增加特型机动车的轴数、照明及信号装置、产品标牌、承载平面等要求。二是明确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制动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等要求。

  • 对于汽车车门提出要求,增加“汽车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应能在不借助外部工具的情况下,通过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释放门锁并开启车门;若装备电动式车门内把手,应同时配备具有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作为机械应急车门内把手,并在机械式解锁和开启装置附近设置相应醒目的标志。汽车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外把手,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时,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事件等事故后,非碰撞侧车门应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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