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泥综合利用一直以来都是世界性难题,一直困扰着电解铝生产。2024年11月,由国家生态部联合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联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北京科技大学等5部门起草了《赤泥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社会各界意见,于2024年12月13日完成征求意见,现正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正。
《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几种赤泥综合利用方式,包括道路利用、回填利用、充填利用、其他利用,为接下来综合处理赤泥提供了方向,标志着我国在赤泥利用及污染控制方面迈出重要步伐。
一、道路利用
1、赤泥经预处理后可用于道路工程的水泥混凝土路面、路基和路堤填筑等。
2、 赤泥预处理后的物料用于道路工程时,按照 HJ 557 制备的浸出液中钒不超过 0.5mg/l,钼不超过 GB/T 14848 的 IV 类限值,总硒、总铬、六价铬、总砷、氟化物、总汞浓度不超过 GB 897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pH不超过 10 或其替代物料 pH,碱含量不超过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
3、赤泥路用的道路工程设计、施工应满足 JTG/T 3610、JTG D30、JTG/T D33 和 JTG B04等道路工程相关的技术要求。
二、回填利用
1、赤泥经预处理后可用于货场、码头、厂房、地坪、机场道面等建设用地平整和地表坑洼地回填。
2、赤泥预处理后的物料用于 6.1 用途时,按照 HJ 557 制备的浸出液中钒不超过 0.5mg/l,钼不超过 GB/T 14848 的 IV 类限值,总硒、总铬、六价铬、总砷、氟化物、总汞浓度不超过 GB 897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pH不超过 10,碱含量不超过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
3、赤泥预处理后的物料用于农业用地平整或场地回填平整后复垦为农业与林业用地时,按照 HJ 557 制备的浸出液全盐量不超过 GB 5084 中农田灌溉水质要求。
4、赤泥预处理后的物料用于坑洼地等的地表回填利用时,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湿地,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和保护区;
b)赤泥基回填材料底部高程应高于历年地下水的最高水位;
c)回填场地的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应不大于 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 0.75 m;
当天然基础层局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防渗系数不低于该要求的改性粘土层、压实的赤泥基回填材料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材料。
5、回填作业后应按 GB 18599 的相关要求进行复垦,复垦过程应满足 TD/T 1036 相关要求。
三、充填利用
1、赤泥经预处理后应优先用于铝土矿地下采空区充填利用,也可用于其他金属或非金属矿地下采空区充填利用。
2、充填作业的工程设计、生产作业和质量检测应符合 GB/T 51450 的相关技术要求。
3、赤泥预处理后的物料用于采矿工艺需求的地下采空区充填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赤泥预处理后的物料用于充填作业时,按照 HJ 557 制备的浸出液中钒不超过 0.5mg/l,pH、钠、钼不超过 GB/T 14848 的 IV 类限值,总硒、总铬、六价铬、总砷、氟化物、总汞浓度不超过 GB 897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
b) 充填作业泌出液应集中收集用于充填作业或生产使用;如需排放,钒应满足 GB26452 相关要求,其他指标应满足 GB 8978 的相应指标限值。
四、其他利用
4.1 选铁
4.1.1 赤泥进出选铁车间应采取密闭管路输送,选铁车间附近或管路外部适宜位置应设防溢设施或应急池。
8.1.2 赤泥选铁过程中颗粒物排放参照 GB 28661 中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4.1.3 赤泥选铁过程中废水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a)钒的排放限值不超过 GB 26452 中相应的排放限值:
b)其他主要污染物排放不超过 GB 28661 中重选废水和磁选废水的排放限值。
4.2 水泥熟料生产
4.2.1 赤泥作为生产水泥熟料的原料时,应采取适宜措施调控赤泥含水率满足生料磨系统的投加要求,同时应满足 HJ 662 中重金属最大投加量要求。
8.2.2 赤泥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时,污染控制应满足 GB 30485、HJ 662 与 GB/T 30760 的相关要求。
4.3 其他建筑材料
赤泥作为制砖、陶粒、陶瓷、混凝土预制块等其他建筑材料生产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污染控制应执行相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b)满足 GB 6566 关于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的相关要求;
c)按照 HJ 557 制备的上述材料浸出液中钒不超过 0.5mg/l,pH、钠、钼不超过 GB/T 14848的 IV 类限值,总硒、总铬、六价铬、总砷、氟化物、总汞浓度不超过 GB 897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