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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转发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数字贸易与服务产业促进会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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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5月8日前反馈省商务厅厅(服贸处)



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我厅拟对《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详见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进行修订,并根据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5月8日前反馈我厅(服贸处)。

  联系电话:38819861

  邮  箱:55025296@qq.com


  附件: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下称“示范企业”)是指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规模很大,能够对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下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能够积极、快速发展服务外包业务且达到一定规模,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或者在服务外包主要行业领域或新兴领域带动性强,对我省服务外包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将考虑服务外包行业领域、服务内容、合同签约额(离岸和在岸)、执行额(离岸和在岸)、从业人数、资质认证、纳税额、成长性等因素,综合择优评定。

第四条  申请条件。申请认定“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登记注册,并及时向注册地商务部门如实、完整填报业务信息,履行登记义务;

(三)近两年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记录;

申请“示范企业”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广州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二)在广州、深圳市以外地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

申请“重点培育企业”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广州、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

(二)在广州、深圳市以外地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8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1500万美元(粤东西北地区放宽至离岸执行额5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800万美元);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请“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提交下述基本材料:

(一)《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记录》或《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四)上年度服务外包合同、银行出具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五)近两年企业员工数量及结构说明书;

(六)资质认证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七)税务部门提供的近2年完税证明。

申请“示范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证明企业符合“示范企业”认定条件的材料。

申请“重点培育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关于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在本市或本行业所处的地位,发展前景以及预期目标的说明。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省商务厅确定当期申报的鼓励领域,向地级以上市下发申报通知,由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当地企业进行申报。

(二)报送。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报送至地级以上市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经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再由各地级以上市服务外包行业协会报送到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本办法指定的受理机构);所在地尚未成立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的,由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直接报送到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省直企业可直接报送到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

(三)审核。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组织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选出“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专家组由商务主管部门代表、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组成。

(四)公示。经专家评审会评定的结果,将在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及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予以认定,并颁发“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认定管理。

(一)奖励。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向其分别授予资格证书,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有效期。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自动取消该资格。

(三)考核。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需定期向省商务厅报送服务外包数据和经营情况,积极参与省商务厅组织的调研、交流等产业促进活动,并每年参加考核。

(三)撤销认定。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如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认定:

1.企业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经营;

2.企业故意制作虚假材料(或证明材料)骗取服务外包各类资金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认定后,年服务外包业务额急剧萎缩,不再符合认定条件。

4.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数据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为准。

第九条  省商务厅为实施本办法的指导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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