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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魏龙 黄轩 黄艳希 | 全球数字贸易治理:规则分歧与策略选择

【专家观点】魏龙 黄轩 黄艳希 | 全球数字贸易治理:规则分歧与策略选择 广东省数字贸易与服务产业促进会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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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字贸易治理:规则分歧与策略选择

[作者信息]魏龙,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轩,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黄艳希,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通讯作者:黄艳希,电子邮箱:huangyanxi@whut.edu.cn。


内容摘要

数字贸易已成为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的重要驱动力量。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都高度重视数字贸易规则,但国家和地区之间分歧凸显。发达经济体在数字贸易规则广度和深度方面具有持续性优势,而新兴经济体网络地位上升趋势明显,全球形成了亚太、美洲和欧洲三大地区数字贸易规则网络中心。根据数字贸易规则广度与深度的区别,可将国家和地区分为L-L型、L-H型、H-L型和H-H型四种;根据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国家和地区对经济利益与安全利益议题的差异化选择,可研判其在数字贸易规则水平、经济利益与安全利益议题深度方面的分歧。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差异、数字贸易利益分配冲突与数字贸易治理诉求不同是造成数字贸易国别分歧的主要原因。基于此,中国应在面对不同类型的国家和地区时采取差异化的策略,积极参与区域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为弥合数字贸易治理分歧提出中国方案。

关 键 词:数字贸易规则  数字治理  国别分歧


一、引   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讲话中强调:“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要密切观察、主动作为,主动参与国际组织数字经济议题谈判,开展双多边数字治理合作,维护和完善多边数字经济治理机制,及时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的直接体现(李俊,2022)。在百年变局、世纪疫情以及频繁发生的地缘冲突交织下,世界经济发展蒙上了浓厚的阴影,但全球数字经济、数字贸易规模及其占服务贸易比重依然表现强势。2022年,全球51个主要经济体的数字经济规模为41.4万亿美元,占GDP比重为46.1%(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4);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0.2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41.5%(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3)。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数据,2022年,全球可交付数字服务出口额达到39419亿美元,占服务出口额的比重达到55.31%;中国可交付数字服务出口额达到2052.45亿美元,占服务出口额的比重为48.41%。由此可见,我国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规模稳居世界前列,但其占GDP与服务贸易额的比重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呈现出数字贸易发展大而不强、国际竞争力不高、治理话语权不大的局面。


数字贸易正在深刻影响国际贸易发展格局,但全球尚未形成正式的、具有约束力的多边数字贸易协定。实际上,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和引领者往往能从该类规则中获得比其他国家更大的利益(李杨等,2016)。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围绕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不断推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s),这给中国参与数字贸易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我国相继提出要积极加入更高标准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显示出我国积极参与区域和全球数字治理的意愿。


数字贸易作为新贸易形态,现行国际经贸规则难以适应其高速发展(马述忠等,2023),正成为国际贸易摩擦和数字产业竞争的交汇点。本文首先根据RTAs中数字贸易规则的广度和深度、数字贸易规则网络演变刻画了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现状与“三足鼎立”的治理格局,然后构建了数字贸易协定广度—深度波士顿矩阵与经济利益—安全利益议题深度分析框架,厘清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数字贸易规则广度和深度、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议题深度方面的取舍,分析造成分歧的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参与数字贸易治理的策略要点。


二、数字贸易规则:广度与深度


数字贸易规则是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基石,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高度重视数字贸易规则的设立。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建设上起步较晚。2015年中国—韩国自贸协定中首次正式设定独立的电子商务章节。此后,中国签订的RTAs中也逐渐涉及数字贸易规则。其中,《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代表着目前中国数字贸易对外开放的最高水平,但与发达经济体之间仍有较大差距。


(一)数字贸易规则广度


数字贸易规则广度“与时俱进”。2008—2022年间,实际生效的RTAs累计从176个增加到361个,其中涉及数字贸易规则的RTAs已经达到165个。2012—2022年间,超过90%的服务贸易协定涉及数字贸易(电子商务)条款或章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2)。本文参考盛斌等(2022)的做法,选取各大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地区),对其数字贸易规则广度进行了分析(见表1)。



“美式模板”(周念利、陈寰琦,2020)对数字贸易规则广度的提升影响最大。美洲地区的数字贸易规则基本以“美式模板”为基础,如《美墨加协定》(USMCA)、哥伦比亚—巴西自贸协定等。美国不仅在美洲地区推行符合自身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模板,推动数字贸易自由化,其影响力还辐射到了亚洲地区。日本、韩国是“美式模板”的有力推动者,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一方面接受“美式模板”议题,另一方面也通过纳入人工智能、数字竞争等新议题来增强其在数字贸易治理领域的话语权。


欧盟与中国在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RTAs数量方面表现尚可,但其中包含的具体议题较少。欧盟区域一体化程度最高,与其他经济体贸易联系紧密,但由于欧盟高标准的个人隐私与视听内容保护,能够达到其认证并签订RTAs的经济体较少。中国对于数字贸易的治理多见于国内法律法规,在RTAs中并未大量加入有关数字贸易的议题。


(二)数字贸易规则深度


本文进一步利用TAPED数据库数据,分析现有RTAs中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度。具体方法如下:


表示数字贸易协定中议题的深度,表示某国签订的数字贸易协定中的议题得分[1]表示该国签署的贸易协定数量。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指数取值在0~2之间,数值越大,该数字贸易规则议题深度越高,反之,该数字贸易规则议题深度越低。本文将数字贸易规则议题划分为经济利益议题与安全利益议题,计算了代表性国家(地区)的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指数(见表2)。其中,经济利益议题被界定为传统货物贸易电子化以及数字产品征税等,分为贸易便利、关税及市场准入两类;安全利益议题被界定为包含消费者隐私、数字技术以及数字主权等,分为个人安全、技术安全与国家安全三类。



经济利益议题逐渐取得各方共识,议题平均深度指数(0.67)较高,但仍存在部分分歧。在透明度和无纸化交易议题上,中国深度指数分别为0.88和0.53,高于美国(0.79和0.36)及欧盟(0.38和0.23)。其原因可能在于,美国签署的RTAs大多集中在2007年之前,它们在透明度议题上通常深度指数较低。美国、欧盟可能更关注市场准入等贸易壁垒问题,而在透明度和无纸化交易等方面投入精力较少,在RTAs谈判中鲜有涉及[2],造成美欧得分较低。而中国签署涉及数字贸易规则的RTAs均在2015年之后,此时贸易便利化条款已成为常规议题,因此得分较高。美国在最惠国待遇(1.29)、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2)两项议题上得分最高。中国(0)、欧盟(0)在数字贸易最惠国待遇中得分最低。中国在有关市场准入议题上一直处于保守态势,欧盟出于保护本土数字内容产业的目的,对其“避而不谈”。


安全利益议题仍是数字贸易治理中分歧较大的部分,议题平均深度指数(0.45)较低。在个人安全议题方面,分歧较大的是交互式计算机服务以及关于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的规定。美国为了促进国内数字平台公司发展以及保持数字技术领先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大型平台公司侵害消费者隐私。比较而言,欧盟、日本以及澳大利亚对该项议题的限制较大。欧盟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一直要求极高,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则被欧盟认定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在同一水平的国家。在技术安全议题方面,日本大力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议题谈判。中国则提倡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跨境数据流动,在国内制定个人数据流动合同以应对日益增长的跨境数据流动需求(李宏兵等,2023)。但在中国已经签署的RTAs中,仅有RCEP涉及该项议题。因此,中国的技术安全议题深度指数低于全球平均水平,与美日等国家更是有不小的差距。在国家安全议题方面,关于电信、金融服务的数据流动各方深度指数较高,但关于视听和开放政府数据的深度指数较低,体现出各方在数字贸易中对于有关国家安全议题的谈判有所保留。


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的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指数大多都在世界平均水平之上,中国和欧盟部分议题则处于世界平均水平之下。美国和新加坡尤其在关税减免以及技术安全议题上深度指数较高,凸显出美国与新加坡的数字贸易的高开放水平。欧盟和中国则较为谨慎,“欧式模板”对于视听服务议题尤为“小心翼翼”(周念利等,2018)。此外,新加坡与澳大利亚在一些新兴技术及其应用的议题深度方面领先,显示出“新式模板”在数字贸易治理模式上的积极探索(刘斌等,2022)。相比之下,中国目前涉及数字贸易规则的RTAs大多都是参考已有模板,尚未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和影响力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在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数字贸易治理格局:从“双峰并立”到“三足鼎立”


在全球贸易、生产和消费网络中均已形成以美国、中国和德国为核心节点的“北美—亚洲—欧洲”三足鼎立的区域经济格局(鞠建东等,2020)。在数字贸易治理领域,是否也形成了和经济层面一致的区域格局?本文利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对TAPED数据库2000年1月至2023年8月生效的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RTAs进行分析,将2010年和2023年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网络可视化[3](见图1),以刻画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格局的变化。


如图1(a)所示,2010年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网络形成了以美国、新加坡为核心节点的“美洲—亚太”双中心格局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领先的技术优势和国际竞争力可以使一国有条件向世界单方面地开放市场(李向阳,2006),美国是其中的代表国家。首个包含数字贸易规则条款的RTAs由美国和约旦在2000年缔结,其后美国所有RTAs中都包含数字贸易规则,这使其在网络中处于核心地位。2003年,澳大利亚—新加坡自贸协定中首次出现单独的电子商务章节。新加坡以打造全球服务贸易高地为目标的政策导向,助力其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网络中占据重要地位。



如图1(b)所示,2023年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网络形成了亚太、美洲和欧洲三大地区网络中心。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治理在范围上逐渐向区域治理转变(张云,2019),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更是加速了这一进程。成功的RTAs具有外溢效应,会作为区域外经济体协定谈判时的参考,对全球经贸规则的统一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Baldwin et al.,2012)。与2010年相比,2023年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网络中节点更多,网络密度更高,国家和地区之间联系更为紧密。



(一)亚太地区


亚太地区成为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最活跃的地区。得益于RCEP与CPTPP两大巨型RTAs的生效,亚太地区内部合作程度最高。与2010年相比,2023年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在网络中的地位大幅提高。中国、日本和韩国抓住数字贸易发展机遇,数字贸易规模快速扩大[4],并积极开展涵盖数字贸易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东盟10国在区域一体化程度上不及欧盟,但其主导的RCEP进一步加强了“10+5”机制,提升了亚太地区的数字贸易合作水平。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新加坡,东盟中其他国家在RTAs数量和质量方面水平不高。澳大利亚、新西兰因与亚洲、欧洲和美洲均具有比较紧密的联系,且数字贸易开放水平较高,成为连接亚洲、欧洲与美洲的重要节点。


(二)美洲地区


美洲地区呈现美国主导、一家独大的局面。与2010年相比,2023年美国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网络中的地位并无明显提升,一是由于美国2007年后生效的自贸协定只有2项,二是由于其对外贸易的重心由自由贸易转向贸易保护主义。加拿大与墨西哥在数字贸易方面持开放态度,通过USMCA与美国深度捆绑,是“美式模板”的最高标准实施国家。同样地,中美洲各国受与美国缔结自贸协定的影响,成为“美式模板”的接受者。秘鲁、智利两国与美洲、亚太和欧洲地区的RTAs中都包含大量数字贸易规则议题。此外,巴西、阿根廷等新兴经济体也在积极参与区域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比如巴西多次向WTO提交了电子商务谈判方案。但是,美洲地区除了美国、加拿大,其他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呈现出RTAs数量多但数字贸易规模小的现象。


(三)欧洲地区


欧洲区域内数字贸易一体化水平最高,与其他地区的数字贸易合作呈现加深趋势。欧盟一方面致力于消除区域内数字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对区域外合作伙伴在技术安全与个人安全议题上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欧盟相继与韩国、日本、越南等国家达成了经济伙伴协定,且都包含数字贸易规则,显示出欧盟对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态度正在从相对保守转向积极。英国自脱欧后,积极与亚太地区建立新的RTAs,以弥补脱欧带来的损失。新协定中涉及数字贸易规则的议题多、程度深,推动英国在网络中的地位迅速上升。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网络呈现“三足鼎立”的格局,数字贸易治理区域化趋势明显。短期来看,全球数字治理在WTO多边框架下达成高标准的协议仍比较困难。尽管美国宣布撤回其在WTO提出的有关源代码的提案[5],WTO电子商务谈判小组也搁置了关于隐私的提案[6],WTO在短期内有可能达成一份较低标准的电子商务多边协定,但离高标准数字贸易协定仍相距较远。由于数字贸易的特殊性,各国可能会单独就数字贸易或数字经济达成协定,而不拘泥于达成全面的贸易协定。因此,未来数字贸易治理区域化与独立化的特征将会更加突出。


四、数字贸易治理的国别分歧


数字贸易协定在广度和深度方面均有较大提升,已形成区域特色明显的网络结构。各国(地区)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分歧逐渐凸显,具体体现在不同国家(地区)数字贸易规则的广度、深度、经济利益与安全利益议题深度方面的差异。


(一)数字贸易规则广度—深度分歧


为探究数字贸易规则广度和深度方面的分歧,本文构建了数字贸易协定广度—深度波士顿矩阵(见图2)。一般来说,数字贸易规则的广度和深度越高,代表该国家(地区)数字贸易治理水平越高。但全球数字贸易发展速度较快,许多国家(地区)的政策不确定性较大,国家(地区)间数字经济发展、数字贸易规则水平基础存在差异,因此在对具体国家(地区)进行分析时,很难将该国家(地区)的数字贸易规则广度或深度与其治理水平高低严格对应。本文根据数字贸易协定广度和深度的水平高低,将数字贸易协定所涉及的国家(地区)分为广度低—深度低(L-L型)、广度低—深度高(L-H型)、广度高—深度低(H-L型)、广度高—深度高(H-H型)四种类型。



1.L-L型


L-L型国家(地区)包含了绝大多数的亚洲、非洲国家。近年来发展中经济体参与全球数字贸易的意愿逐渐增强,但受制于本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国内外数字监管差异以及保护本国数字产业的现实情况,在数字贸易协定谈判时,往往会更多地考虑安全问题而搁置一些敏感议题。因而,此类RTAs大多不涉及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其广度和深度都不高。


2.L-H型


L-H型国家(地区)代表主要集中在中美洲和南美洲。其缔结RTAs的对象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地区),多以“美式模板”作为参考标准。实际上,大多数美洲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不高、规则话语权不高(周念利、吴希贤,2020),只是被动地接受美国等发达国家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


3.H-L型


H-L型国家(地区)包括欧盟、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智利。欧盟广泛地和世界其他经济体缔结RTAs,但本土缺乏大型数字平台公司,外加严格的个人隐私保护以及对数字税收的不同看法,导致其RTAs中涉及深度较高的边境后措施较少。中国本土具有超大的数字贸易市场以及数字平台企业,跨境电商产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徐程锦,2020),现阶段中国谈判重点是贸易便利类议题,对于安全类型的议题涉及不多,故而深度较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于数字贸易开放都持开放态度,在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方面相比中国和欧盟的水平更高。


4. H-H型


H-H型国家(地区)均为发达国家(地区)。美国一直致力于推行其雄心勃勃、高标准的“美式模板”,其中涉及大量边境后措施,追求更大限度的自由以保持其国内数字平台公司和数字技术的领先地位。韩国与美国签订的自贸协定是第一代“美式模板”的标志性协定(周念利、陈寰琦,2020)。新加坡不仅在广度方面领先趋势明显,而且提出了大量数字创新议题。日本在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之后,主导CPTPP谈判,成功保留大部分原有数字贸易规则,并且与美国单独就数字经济协定达成一致,是“美式模板”的有力推动者。英国在脱欧后,与数字贸易开放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大量数字贸易协定,因此其广度和深度都较高。


(二)数字贸易规则经济利益—安全利益议题深度分歧


在“国家安全”频频被作为贸易制裁理由的背景下,本文测算和整理了目前RTAs中涉及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议题(见表2),得到数字贸易规则经济利益—安全利益议题深度分布示意图(见图3)。



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利益—安全利益议题平均深度均高于发展中经济体。如图3所示,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图中右上角,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则集中在图中左下角。大部分安全利益议题主要见于发达国家和地区主导的数字贸易协定中,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主导的数字贸易协定目前仍是以经济利益议题为主。经济利益议题深度(平均深度7.45)整体高于安全利益议题深度(平均深度6.10)。可能的原因在于达成RTAs的本意是为了促进各参与方的经济贸易往来,且各国已充分认识到数字贸易的发展对本国经济的促进和带动作用[7]


美洲地区更加追求经济利益议题深度,欧洲地区更加注重安全利益议题深度,亚太地区整体深度较低。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签署的RTAs大多数以经济利益议题为主,此后由其主导升级的USMCA虽然在安全利益议题上有所突破,但实质上也是为了本土数字平台企业攫取更多市场份额与利润。美洲国家分布在趋势线左右两侧,且倾向代表自由化的经济利益议题的国家更多。欧洲国家则位于趋势线的左上方,显示其在谈判中更倾向于安全利益议题且态度保持一致。欧盟以区域内数字贸易一体化为目标,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8],但在对外缔结RTAs时涉及数字贸易规则议题不多,导致欧盟在世界数字贸易治理中呈现出RTAs数量多但深度不高的局面。亚太地区的国家(地区)分布在趋势线的两侧且深度不高。亚太地区复杂的数字贸易规则网络结构体系使得该地区经济体面临着多重治理以及“意大利面碗”效应。区域内经济体在进行贸易时必须花费一定成本去比对不同协定中最适合的税率(盛斌等,2014;夏融冰等,2023),这会对亚太地区数字贸易治理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将数字贸易规则广度、深度、经济利益与安全利益议题深度综合分析(见表3),结果表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在每一项上均处于高水平,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和欧盟则在深度方面略逊一筹。

中国在经济利益议题深度[9]与安全利益议题深度上都处于较低位置。尽管中国近年来出台了与数据跨境流动、个人隐私保护等[10]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并未进一步体现在国际经贸规则谈判中,导致中国安全利益议题深度较浅。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据海关总署统计,2023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到2.38万亿元人民币。但是中国国内电子商务监管、立法仍不完善,尚未将跨境电商优势转换为数字贸易治理话语权,导致中国经济利益议题深度也较浅。为了提高议题深度进而提升数字治理能力,中国已申请加入CPTPP与DEPA。对标高标准数字贸易议题,一方面可以倒逼数字贸易治理改革,完善立法与监管框架;另一方面可以指导数字平台企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提升国际竞争力、引领国际标准制定,将产业优势转化为治理话语权与能力。如图3所示,若中国成功加入CPTPP与DEPA,则中国的数字贸易规则经济利益与安全利益议题深度均会得到较大提升,且安全利益议题深度提升幅度更大。这也为中国主动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提供了策略选择方向。



(三)数字贸易治理分歧的原因


1.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差异


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数字贸易国内监管和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体现到数字贸易协定的框架及议题内容就会形成重大“偏离”。这是多边数字贸易协定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因之一(Janow et al.,2019;Gao,2018)。所有经济体在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国际规则的转换,一国在主导或参与数字贸易治理谈判时,提出的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本国数字贸易发展谋取有利条件,以减少国内法律法规的转换成本(徐秀军,2017)。部分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较低,因此对数字贸易协定谈判持消极、抵触态度。而以美国为首的发达经济体凭借先进的数字技术以及数字基础设施,为了开拓海外数字贸易市场,对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持积极态度。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造成各国在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分歧较大。


2.数字贸易利益分配冲突


数字贸易利益分配冲突聚焦于对数字产品或服务征收数字税。数字税的核心特征为利润所得与价值创造所在地分离,这导致营收与纳税错配以及国家间利益分配不平衡(邵军等,2021)。从参与数字经济并从中受益的能力来看,美国和中国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全世界超大规模数据中心超过一半位于中国和美国,两国占全球最大数字平台市值的近90%(UNCTAD,2021)。尽管两国都处于领先地位,但中国和美国的数字贸易利益主要来源却不相同。中国主要是依托国内超大的数字经济市场与海量数据,而美国则是国内国际市场兼顾,并且在国际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因此,近年来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欧洲、巴西、印度尼西亚等)向美国加征数字税,以应对全球数字贸易利益分配不均。


3.数字贸易治理诉求不同


发展中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数字贸易治理诉求有所不同。发展中经济体提升数字治理水平、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时更加关注数字贸易协定广度,寻求建立更广泛的数字贸易合作关系,以期搭上数字贸易发展快车,获取国际市场份额。而发达经济体则更青睐提高数字贸易协定深度,巩固其在数字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拓宽数字贸易领域边界,攫取更大利益。随着发展中经济体数字贸易参与度提高,发展中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对于广度和深度的分歧如果不能发生结构性调整,双边乃至多边数字贸易协定的达成将会面临更大的障碍。


五、中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策略要点


不同国家(地区)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中存在分歧,体现在规则的广度和深度、经济利益与安全利益议题上的巨大差异。分别从四大类型国家(地区)来看,与L-L型国家(地区)进行合作,有利于中国对外输出数字贸易经济利益议题,但其数字贸易基础设施较差,短期内投入较大且成效较低;与L-H型国家(地区)合作,有利于中国探索安全利益议题的合作,但拉美地区政治动荡、营商环境较差;与H-L型、H-H型国家(地区)合作有利于中国对标数字创新、个人隐私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高标准经济利益与安全利益议题,但对中国法律法规带来立法借鉴的同时也会带来较大冲击,给中国数字平台企业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挑战。因此,中国需要采取相对应的差异化策略,以更好地抓住数字贸易发展机遇,在谈判中主动提出全球数字贸易议题,发出中国声音。


第一,与L-L型国家(地区)进行RTAs谈判时,中国应设立数字贸易专章,将贸易便利等经济利益议题纳入其中以提高中国数字贸易规则广度,进而将经济利益议题与跨境电商相关标准结合起来,发挥跨境电商的优势。此外,在谈判时应该明确不同国别的责任和义务,创造更具包容性的数字环境。在谈判中可参考DEPA的模块式设计,允许在数字贸易谈判中采用模块式协议的方式进行谈判,以此建立更具包容性的谈判框架,争取早日达成多边数字贸易协定。


第二,与L-H型国家(地区)进行RTAs谈判时,中国应主动增加有关技术安全和个人安全等方面的议题,探索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数据流动模式。L-H型国家(地区)具有较高的数字贸易协定深度,但自身数字贸易规模不大且本土数字平台企业较少,中国可以主动增加跨境数据流动、源代码等议题,探索数据要素流动的安全模式。同时可以吸纳更多的美洲国家参与到“丝路电商”中来,积极在签署的合作文件、备忘录中推广符合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利益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


第三,与H-L型国家(地区)进行RTAs谈判时,中国应尝试设立单独的数字贸易协定,提高安全利益议题深度。欧盟在区域内部安全利益议题深度较高,缔结的RTAs中具有高标准的个人安全条款,中国在与欧盟进行谈判时,可积极对标个人信息安全等议题。中国应主动与智利、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设立单独的数字贸易协定。相比于完整的RTAs,单独的数字贸易协定体量较小,谈判成功率较高。而且澳大利亚、新西兰目前都已具备单独谈判数字贸易协定的条件,中国可与这类国家就各方关心的数字贸易问题展开谈判,尽快达成安全利益议题深度较高的协定。


第四,与H-H型国家(地区)进行RTAs谈判时,中国应积极扩大经济利益议题合作,谨慎开展安全利益议题谈判与数字贸易开放。与美国应谨慎开展安全利益议题设置与谈判。对于技术安全及个人隐私议题,中国可在自贸试验区及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开展试点,平衡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安全,以便在谈判中留有更大的弹性和转圜余地。与日本和韩国进行数字贸易谈判时,应在RCEP的基础上探索更高标准的议题,积极推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中尽早确立亚太地区的中心地位。与新加坡应尽快敲定自贸协定的升级工作细节,积极对标数字创新议题。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多边数字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治理呈现出碎片化、区域化特征。世界主要经济体纷纷推出有利于自身的数字贸易规则,中国此时更应保持定力,在厘清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数字贸易治理的分歧与诉求之后,努力寻找“最大公约数”,积极推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可持续发展,为构建普惠、包容的数字治理框架提供中国方案。

来源:国际贸易问题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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