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近日,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公告如下:
01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2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团队建设是为了实现团队绩效而进行的一系列结构设计及人员激励等团队优化行为。提升团队的向心力及更加优化的合作模式。
03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04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05其他事项
其他有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以及2020年第7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这一举措,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和影响,以下是一些对企业影响的看法:
降低运营成本:以往企业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去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如今备案环节的取消,直接减少了企业在人力、时间以及相关费用上的投入,使企业能够将更多资源用于核心业务的拓展、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等,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123.
提高运营效率: 备案的取消简化了业务流程,企业无需再等待备案审批等环节,能够更快速地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加快货物的出口速度,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123.
降低行业门槛:以前部分中小微企业可能因备案的复杂性和相关要求而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望而却步,现在取消备案后,这些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降低,能够更轻松地涉足该领域,为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推动整个跨境电商行业的多元化和创新发展1913.
增强企业自主性和灵活性:企业在仓储策略、物流配送等方面可以更加自由地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状况进行调整和优化,无需受到备案条件的限制,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波动,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和市场适应性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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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TODAY
文章引用:东吴跨境“海关总署: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