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营商环境和生态环境一样是海南吃饭的本钱,是加快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是自贸港建设的本质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持续推行 “一站办结、一次不跑、一键解读、一网管控”等非接触式办税,推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功能。
功能概述
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办理路径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其他资格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操作说明
进入该模块,填写备案人基本信息、被转让企业、受让方、转让方、股权转让相关信息等,按要求上传附件资料后,点击【提交】。

提交后,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办理情况及结果。
来源:海南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