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为船舶,建立船舶检验、船舶登记新制度体系,赋予船舶电子证书法律地位,设立了船舶质量评价制度;第三章为船员,明确船员入境海南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便利船员培训机构准入和境外人员参与我国船员培训项目。第四章为营运,下放部分船型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允许国际船舶从事省内运输和水上施工作业,允许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继续营运,建立船舶联络机构制度。第五章为进出境,明确《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办理的便利化要求,允许服务保障人员经许可提前上船开展工作,允许进口的旧船舶按规定免办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第六章为税费和海运服务,明确国际船舶及其从业人员、企业法人按照自贸港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提出在船舶融资、外汇、仲裁、保险等领域的倡导性条款;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制定了对低质量船舶责任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处罚条款;第八章为附则,明确港澳航线船舶参照《条例》执行,确定了《条例》的实施时间。
《条例》中明确了税收、金融、外汇、进出境等方面支持国际船舶及其配套产业发展的措施。对这些涉及国家事权的内容,国家已经授权实施或政策即将落地的,《条例》中予以明确和固化;还未授权实施的、政策未落地的,采用援引性规定,增强《条例》的前瞻性和开放性,为未来发展完善预留空间。
会上,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志强认为《条例》的出台,将会更加有效地推动海南自贸港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条例》是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便利航运发展的制度设计要求转化为实际举措的配套性法规,系统性提出了船舶、船员、营运、进出境、税费和航运服务等众多领域的制度条款,将为推动海南自贸港国际航运高质量发展奠定更加良好的法律基础。此外,《条例》出台将推动航运要素加快向海南聚集,为海南自贸港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加快促进航运金融、航运物流、船舶管理、海员派遣、海事仲裁以及船舶修造等产业在海南集聚和发展。最后则是加快推进航运制度集成创新,构建有利于海南航运业发展的一流营商环境。
李志强介绍,《条例》对标国际航运一流营商环境,以“自由便利”为着力点,在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突破,例如放开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允许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法定检验;设立临时船舶登记制度,从容缺受理升级为容缺办理;开展船舶质量控制,实现事中事后监管;取消或者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等等,最终形成了与国际接轨、具有一定国际国内竞争力的海南自贸港航运管理新制度体系。
“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落地生效,将更加有效推动海关监管体制、财税体制、金融体制、行政体制、司法体制以及航运物流等体制衔接演进,打造出更高层次的航运营商环境,形成自由贸易港体制机制集成创新的典范。”李志强满怀期待。
来源:海南广电国际传播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