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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海口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鼓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海口市科工信局于近日制定印发《海口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科学技术奖项目配套奖励的奖励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进行了明确。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即可查看全文)
经认定为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贴奖励。
(1)经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2)上年度获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在海口实现转化并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给予20%的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1.申请对象是指引进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成功在海口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
2.科技成果交易费用是指企业购买获得技术或委托合作方(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业等)开发完成的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技术转让费或技术开发费(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费)。
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海口产业发展需求,在海口落地实施转化,项目的后续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4.申报企业与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不得是隶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也不得存在关联交易。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应依法认定登记。
5.同一成果多次转让不重复奖励,已获批政府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交易补助。
6.申报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3%以上,并提供能体现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只需提供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需要提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按省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1.奖励对象为获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省科学技术奖奖项的主要完成单位;
2.配套奖励项目为上年度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口国家高新区提名推荐并获评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奖项的项目。
来源:海南日报、海口市科工信局
封面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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