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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海口

海南省商务厅近日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涉及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5大类型。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即可查看《办法》全文)
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新等要素聚集,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省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明确了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须符合的条件。海南国际投资单一窗口设立总部企业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政策解读、认定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五年内,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按照企业的综合贡献,每年予以一定财政奖励。市(县)政府每年对总部企业复核,复核达标方可享受财政奖励。
鼓励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提升能级,达到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或大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可重新予以认定,自认定当年起按照新总部类型在剩余年限内从优获得奖励,但不得重复。
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由属地市(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用地保障。
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享有10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享有6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对总部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经我省认定备案的总部企业随迁人才和引进人才(统称总部企业人才)按现有相关政策享受服务保障。
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十四条 现有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分别与本办法规定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综合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对应。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联席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海南日报、海南省商务厅
部分配图来源于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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