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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海口

“我进来的牛肉是四分体或是八分体,在这里进行分拣切割,成为小包装,请问这算是“简单加工”吗?能享受上免关税政策吗?”
“我进口虾,在这里掐头去尾,然后销往内地,能享受到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吗?”

接到投资者这样的咨询,本篇仅从实践层面做一个探讨:
加工增值超30%免关税政策是海南自贸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依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中有具体阐述。
2021年7月海关总署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署税函【2021】131号),明确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在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超过(含)30%的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另外对政策的实施细则进行了明确。
《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时,仅经过掺混、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为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情形之一,那么到底对产品加工到什么程度才能算得上不是“简单加工”或“微小加工或处理”?
因为目前没有出台详细的解释和细则,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方法:
首先,会要求企业申报加工工序,并同时申报进口料件的税则号列和加工后成品的税则号列。
一般来讲,税则号列改变,肯定不属于“简单加工”。
税则归类改变,包括章改变(2位级税号改变)、品目改变(4位级税号改变)和子目改变(6位级税号改变)。
比如冻牛肉税则号列是0202,冻牛肉经过蒸煮、调料等工序后,税则号列为1602。这是典型的章改变。
再比如,阀门定位器税则号列是84819010,用阀门定位器组装成的调节阀税则号列为84812020。这是典型的子目改变。
这个依据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6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适用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实质性改变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不论是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都认为是符合实质性加工原则。
这个是比较好区分的。
其次就是对有争议问题的理解和把握。
目前争议比较大的就是从牛肉(或猪肉)的四分体或六分体切割成小包装;或者将冻虾经过掐头去尾,剥成虾仁。
有人认为是“简单加工”,有人认为不是。
那怎么掌握的呢?依据又是什么呢?


将冻虾剥成虾仁,将冻鲨鱼翅加工成干鲨鱼翅,都需要专门加工设备,不是人工简单处理。
因此,以上都不属于简单加工。
当然,随着这项政策的逐步落实,各种复杂特殊情况会进一步增多。相信在实践中的这些经验会为下一步细则的进一步明确提供参考。
来源:投资海南、封关之路
【转载文章,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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