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两会上个月已闭幕,全国人大代表委员带来了各个领域的提案议案。其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均就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议案。肖钢委员建议,从修订信托法、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相关部委研究拟订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信托登记实施制度、信托税收制度,解决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设立难、税收过高的问题)、出台信托法司法解释以及加强监管等四方面完善信托制度,促进推行家族信托。赖秀福主任表示,在当前制约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中,税收是一个现实因素,应从建立信托税制,发挥税收政策引导等方面进行调整。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工具,可以很好地为家族提供资产保障,保证家属继承权,此外亦可以使家庭或者个人财务管理得以全面保密。因此,家族信托在境外高净值家庭中非常普遍,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伴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积累和人群规模的扩大,高净值人群创一代向二代进行财富传承将在未来十年进入高峰期,未来的市场空间巨大。然而就目前来看,国内的家族信托发展仍然较为缓慢,具体原因可以概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内法律及监管层面对家族信托的限制较多,比如民企股东架构中如存在家族信托通常较难通过IPO审核;
目前我国并无遗产税,相比已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我国高净值家庭尚未有设立家族信托的紧迫性;
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家族信托的税收制度,高额税负是限制国内家族信托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
对于现金类资产
在装入信托过程中通常不涉及税费;
对于非现金类资产
在装入信托的过程中,在税务上会被视为委托人将房产或股权转让至信托,涉及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务成本。在信托终止受益人承继该等房产或股权时,同样会涉及前述税务成本。
01
对于非现金类资产,在装入信托过程中,参照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在税务处理上视为直系亲属间的赠与或继承(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给予优惠政策。委托人将房产或股权装入信托并未产生实际收益,且其本质并非一项市场交易,因此应考虑对该环节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02
在信托收益分配和(或)退出环节研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支持,切实降低家族信托全生命周期的实际税负,以突出家族信托相较其他财富传承方式的优势,鼓励国内高净值人群在境内设立家族信托。
03
结合海南自贸港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境外直接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家族信托税收优惠试点,优化家族信托资产的持有架构,为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04
考虑到高净值人士日益增长的慈善信托诉求,建议将符合条件的慈善信托纳入公益性组织的范畴,以切实降低企业或个人通过慈善信托进行慈善捐赠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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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毕马威KPMG【转载文章,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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