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3〕2号
申请人条件
申报人应满足《经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具体明确如下:
(一)个人申报:是指具有广西行政区内户籍或者居住在广西行政区内的个人。
(二)非个人申报: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三)奖励项目应由第一权利人作为申报人。
(四)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权证书记载的第一个权利人为申报人。
(五)通过区外单位推荐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项目,包含有广西区内专利权人的,由广西区内的专利权人作为申报人。
(六)《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2目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第(三)项第1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行政裁决试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第2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第(四)项第1目等由该市、县(市、区)、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为申报人。
支持标准
1.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发明专利)奖励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最新要求,按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予以奖励。
2.获确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桂市监规〔2020〕1号)奖励标准执行。
3.除“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发明专利)”“获确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外,其余支持事项按《经费管理办法》相关支持标准执行。
申报事项
(一)符合《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支持范围,且未获得自治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事项。
(二)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以下事项在此次申报期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具体如下:
1.2019年以来获得符合《经费管理办法》支持范围的国家及自治区级知识产权相关试点示范称号,且未获得过自治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事项;
2.2021年4月3日—2023年4月2日期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桂市监规〔2020〕1号)奖励范围的下列事项:
(1)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发明专利),且未获得自治区各级财政资助奖励的事项;
(2)获确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未获得自治区各级财政资助奖励的事项。
集中申报时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