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本市以外地区购买、引进药品生产批件落地并开始生产的,当年每个批件奖励100万元,取得生产批件并生产的次年,以该产品次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接受外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或本市非关联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并取得生产加工费用的,从获批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指定生产企业当年起,连续三年按实际取得委托加工费的20%给予奖励,单品种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本地企业受托生产并直接销售产品,以及委托方在本地注册销售的,适用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品种的条款。
加快培育引进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生物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地款)超过1亿元的,以符合规定追溯期内的发票、付款凭证及合同为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按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地款)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企业享受本条政策期间,不再享受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政策。
本文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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