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索海南自贸港:
主要行业的发展机会
制造加工
01
对外商(港商)准入/营运限制
不得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禁止新建和扩建皮革鞣制加工和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禁止生产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中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
人造板(以木、竹、藤等制成)制造须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
中药饮品加工及中成药生产须向产业园区布局
02
对外商(港商)鼓励类行业
宠物饲料、食品开发、生产
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保健食品开发
糖果、口香糖、蜜饯、冰淇淋、膨化食品、酸奶生产
功能性特种服装生产
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生产
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制品的开发、生产、应用
高清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
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
旅游工艺品创意设计及生产
钻石珠宝等消费精品设计、加工、贸易
03
跨境服务限制
不适用
04
已推出的主要政策
进口生产原辅料、营运用交通工具和游艇,以及自用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资料来源: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 年版)》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 年版)》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 [2020] 4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 [2020] 5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 [2021] 7号)
物流
01
对外商(港商)准入/营运限制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02
对外商(港商)鼓励类行业
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邮轮旅客国际海上运输业务
物流业务相关仓储设施建设,特别是自动化高架立体仓储设施,包装、加工、配送业务相关的仓储一体化设施建设、经营
一般商品的共同配送、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和特殊药品低温配送等物流及相关技术服务的提供和运用
国际船舶代理、外轮理货
船舶供应、第三方船舶管理、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航运金融、航运租赁、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航运信息服务、船员服务、海事培训等航运服务业
03
跨境服务限制
只允许境外服务提供者在对境外船舶开放的港口从事国际运输,除此以外,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任何外籍船舶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拖航
境外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从事起讫地在中国境内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邮政服务
04
已推出的主要政策
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
设立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
资料来源: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 年版)》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海口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口海关公告 [2020] 5号)
金融
01
对外商(港商)准入/营运限制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没有金融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02
对外商(港商)鼓励类行业
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其他期货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
融资租赁服务
03
跨境服务限制
仅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可经营保险业务,但以境外消费方式提供的除保险经纪外的保险服务及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的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等服务不受限
未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交付方式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经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为中国法人。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为中国法人
依据中国法成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经批准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04
已推出的主要政策
发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暂行办法
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推出外汇创新业务政策
资料来源: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 年版)》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金监函 [2020] 186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琼金监 [2021] 3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外汇创新业务政策的通知》(琼汇发 [2020] 1号)
法律和会计
01
对外商(港商)准入/营运限制
法律行业:虽然外商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及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根据CEPA及海南省司法厅,于香港经营满5年,有3名以上执业律师,而且3年内未受过香港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内地监管部门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可与一家海南律师事务所在海南省内组建合联营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各方出资额不得少于500万(人民币,下同),港方出资比例不得高于49%
会计行业:负面清单内没有内容
02
对外商(港商)鼓励类行业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商务、会计、税务咨询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03
跨境服务限制
境外律师事务所、境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以外的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海南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和港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除外)
境外个人不得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根据CEPA,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境外服务提供者只能通过商业存在方式提供法定审计服务和代理记账服务,但根据CEPA,香港会计师可在内地设立及符合内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04
已推出的主要政策
成立海南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成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规定服务费用200万元以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会计师事务所
资料来源: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 年版)》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海南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海南省会计审计服务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琼府办 [2019] 5号)
建筑和工程
01
对外商(港商)准入/营运限制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没有建筑及工程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02
对外商(港商)鼓励类行业
工程咨询服务
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产业
城乡规划编制服务(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旅游、生态、文化主题酒店的建设、运营
03
跨境服务限制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境外服务提供者可提供除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服务,但须与中方专业机构合作。法定规划以外的城市设计和法定规划编制的前期方案研究,可不受此限制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除方案设计以外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工程和集中工程服务,须与中方专业机构合作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建筑师申请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但根据CEPA,香港专业人士参加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毋须按照对等原则办理,而且香港专业人士更可通过资格互认取得内地建筑师资格
04
已推出的主要政策
2022年开始全面对非装配式建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资料来源: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 年版)》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 [2017] 10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琼府办函 [2020] 127号)
《关于进一步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函 [2021] 155号)
医疗
01
对外商(港商)准入/营运限制
负面清单列出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限于合资,但根据CEPA,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独资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02
对外商(港商)鼓励类行业
高端手术器械、理疗康复设备、穿戴式智能化健康装备制造
医疗机构
生物医药技术开发、生产
健康医疗旅游、体育旅游开发
医疗设备、公务机、新能源汽车经营租赁及维修服务
03
跨境服务限制
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临床诊断、治疗业务等活动,注册有效期不超过1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但根据CEPA,香港法定注册的12类医疗人员(包括医生、中医、牙医、药剂师和护士)可在内地短期执业,最长时间为3年
04
已推出的主要政策
2021年内允许取得居留许可证、居住证的人员在海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资料来源: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 年版)》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 [2021] 7号)
资讯和通讯科技
01
对外商(港商)准入/营运限制
电讯(电信)业:
增值电信业务除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外,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 (即: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
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及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等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互联网产业: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讯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讯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02
对外商(港商)鼓励类行业
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电子商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各类专业资产交易平台建设、经营
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与应用
物联网技术研发与应用
区块链技术研发与应用
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
03
跨境服务限制
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中国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应当由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承担运行维护工作,并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不允许境外卫星公司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直接向境内用户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互联网新闻讯息服务、互联网公众发布讯息服务
未满足设立商业存在和相关股比要求的,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互联网讯息搜索服务
04
已推出的主要政策
开通海南自贸港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
完成铺设和测试海南至香港(Hainan to Hong Kong Express,H2HE)海底光缆线路
资料来源: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 年版)》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文化产业
01
对外商(港商)准入/营运限制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但根据CEPA,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等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但根据CEPA,香港企业可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影片,但须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02
对外商(港商)鼓励类行业
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产业
演出场所经营
动漫创作、制作及衍生品开发
文艺表演团体
03
跨境服务限制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不得从事网络出版(含网络游戏)服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内容除外
因拍摄特殊需要,经批准可聘用境外主创人员,但主要演员中聘用境外的主角和主要配角均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片、动画片、纪录片、科教片等,因拍摄特殊需要,经中国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聘用境外主创人员。除已有特别协议规定的国家和地区外,境外主要演员数量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根据CEPA,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在主创人员、演员比例、内地元素上不设限制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跨境从事网络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内容除外
04
已推出的主要政策
允许在自贸区(港)设立中方控股的外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材料报自贸区(港)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资料来源: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 年版)》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 [2020] 62号)
本文来源:香港贸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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