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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丨海南自贸港公开征集试点企业

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丨海南自贸港公开征集试点企业 投资海南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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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商务厅发布《关于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政策解读及试点企业征集的通告》,面向省内外公开征集有意愿参与试点的企业。

关于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及试点企业征集的通告


为推动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 [2023] 9号) 中相关措施,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现将相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并面向省内外公开征集有意愿参与试点的企业。


01

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

进口试点


 政策原文 


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相关进口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但应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 和再制造产品有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字样。试点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方案,明确相关进口产品清单及适用的具体标准、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监管措施;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试点方案后 6 个月内共同研究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再制造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验,严防以再制造产品的名义进口洋垃圾和旧品。(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

   

 政策解读 


目前,根据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进口再制造产品适用禁止或限制进口管理措施。但近年来,全球再制造产业发展迅速,再制造产品因其经济性、实用性、节约性,在工程机械等领域备受市场欢迎,对部分技术成熟、标准明确、安全环保的进口再制造产品探索适用新机制十分必要。此次开展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的相关措施,将促进再制造产品进口,有助于满足国内需求,降低企业成本,丰富消费者选择。


需要特别注意,该项试点是直接从国外进口再制造后的成品,而非从国外进口旧件后到国内开展再制造业务。


 申报试点路径 


1.查找国外再制造产品的供应商,了解再制造产品与新品的价差、性能等,内部核算确定是否需要开展试点。

2.确定开展试点的企业,联系省商务厅工作人员报送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产品、海关编码、供应商、企业管理等信息。

3.省商务厅会同相关单位研究确定后按程序报商务部。

4.商务部会同相关部委审核确定试点清单。

5.开展试点。


02

出境修理复入境免关税


 政策原文 


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试点地区的航空器、船舶 (含相关零部件),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上述航空器指以试点地区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船舶指在试点地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试点地区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适用范围: 海南自由贸易港)


 政策解读 


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照章征收关税。本条试点措施对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以及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有利于降低相关航空企业和船运公司修理成本更好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红利。


 申报试点路径 


1.企业初步判定是否符合主营运基地、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条件。

2.符合条件的联系省商务厅工作人员确定开展试点。

3.省商务厅会同相关相关单位组建工作组,指导企业开展试点。


03

暂时入境修理货物免关税


 政策原文 


对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地区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照章征收关税。(适用范围: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 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政策解读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 ( 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 ),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本条措施对目前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一线”进口保税、复运出境免税,调整为直接免税,突破了现行保税政策;同时,允许不复运出境的货物转为内销,将有利于相关维修产业发展。


 申报试点路径 


1.企业初步判定是否符合试点条件。

2.符合条件的,联系省商务厅工作人员确定开展试点。

3.省商务厅会同相关相关单位组建工作组,指导企业开展试点。


04

试点报名方式 


以微信或者邮件的形式,将单位名称、企业简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送至省商务厅自由贸易港改革发展处王敏【联系电话: 13876263179(微信同号),邮箱:232330619@qq.com】




拓展阅读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

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


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若干措施》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具体试点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

一是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包括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关税、特定货物临时入境暂不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预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对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符合的相关标准实施供方自我声明等措施。
 
二是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包括按照内外一致原则金融管理部门于120天内就金融机构申请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作出决定、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境外专业人员能力评价评估工作程序等措施。

三是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包括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放宽相关外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随行配偶和家属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等措施。

四是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包括健全完善线上商业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转让或获取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作为进口销售的条件等措施。

五是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包括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环境保护等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

六是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健全安全评估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化解、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

全文详情点击链接查看▼
国务院:在有条件的自贸区和自贸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



权威回应热点问题


在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方面,具体有哪些措施?

在促进通关便利化方面将有哪些具体举措?将对市场经营主体带来哪些便利?

在持续推进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有哪些重点突破?将对经营主体带来哪些红利?
在《若干措施》中,有哪些金融举措?

《若干措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将对营商环境带来哪些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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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应热点问题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这些自贸区、自贸港先行先试!




本文来源:海南商务、中国政府网、投资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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