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
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变化二
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变化三
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变化四
明确关联交易各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变化五
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变化六
将股东出资不足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修订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七
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变化八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触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变化九
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变化十
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变化十一
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变化十二
规定股东会会议一般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变化十三
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变化十四
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撤销权除斥期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变化十五
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文件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变化十六
新增董事会(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及赔偿责任。
变化十七
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权(失权制度)。
变化十八
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凭证。
变化十九
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因素。
变化二十
明确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变化二十一
规定受让人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承担缴纳义务。
变化二十二·
新增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
变化二十三
规定可以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变化二十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修订为实缴制。
变化二十五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变化二十六
新增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的义务。
变化二十七
新增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限制。
变化二十八
规定股份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变化二十九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变化三十
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二年和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变化三十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勤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变化三十二
严格关联交易规定。
变化三十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变化三十四
新增公司简易合并规定。
变化三十五
可以简易程序注销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