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2026年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5〕330号)和《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高效做好我省2026年农业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减轻基层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制和省市项目评审工作压力,结合前期已储备项目,实行项目预报制度。对预报的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核后,再另行通知各地各单位开展下一步工作(项目代码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编报、项目审批、平台录入等)。
本次可申报的2026年农业建设项目共4类,分别是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可支持与项目设计功能紧密相关的成台(套)仪器设备购置,原则上不支持一般性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其他类型项目根据实际,后续另行开展储备。
(一)加强项目谋划。各地各单位要聚焦农业强国建设,围绕“1+1+8”优势特色产业,对标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谋划储备一批标志性重大项目。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厅相关业务处室的沟通协调,按照“应储尽储”原则,扎实谋划储备项目,不断提升项目申报质量;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储备项目符合各级政府和单位投资能力,不会造成政府隐性债务。
(二)做好审核把关。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单位资质、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方式、前期要件准备等情况审核把关,防止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不得申报和储备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的项目暂不纳入储备申报范围。对于安排投资超过2年及以上仍未开工、超期2年及以上仍未完工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付率低于45%的重点项目纳入“黑名单”管理。在整改到位前,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县或单位,暂停受理新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
(三)做好前期工作。按国家最新储备指南要求,除党中央、国务院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所有中央投资项目均应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围绕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体制机制创新,从行业领域、具体项目两个层面,提出加强“软建设”的具体举措,完善项目建设实施和后续运行的长效机制,推动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四)按时上报材料。请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省级相关单位于11月26日前汇总报送本市(州)、本单位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相关佐证资料,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以前年度已储备拟申请2026年投资计划的项目也需填报预报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1月17日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储备指南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
1.建设要求。新建农作物种质资源品种综合鉴定平台,系统提升农作物种质资源表型精准鉴定和品种抗性鉴定能力。
2.建设内容。种质资源品种综合鉴定平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标准化种植鉴定小区、病虫害接种室、资源鉴定分析室等建安工程,购置高通量表型鉴定、基因分析、田间监测、展示服务系统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种质资源品种综合鉴定平台,该项目在西南区布局1个。
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省级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机构等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拥有种质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
4.中央投资规模。种质资源品种综合鉴定平台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且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二)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围绕小麦等重点作物突破性品种选育,支持种业优势企业或联合体跨环节、跨区域建设现代化育种创新相关设施,加强重大品种选育;围绕蔬菜、食用菌等重要经济作物,支持种业优势企业建设现代化育种创新相关设施,加快选育推广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优质品种。
2.建设内容。重点作物突破性品种选育。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育种企业研发基地、生物育种关键技术熟化应用、智慧育种技术研发创新、新品种选育测试、种源繁育加工等设施,配套先进仪器设备和农机具等。
3.储备条件。重点作物突破性品种选育,新建5个,其中小麦1个、蔬菜3个、食用菌1个,该项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遴选。
项目由国家或省级科研单位、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种业企业等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具有种质资源表型基因型鉴定、分子育种、遗传育种、生物信息、大数据及物联网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申报重点作物突破性品种选育项目,须具备以下8个条件:(1)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长期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育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2)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3)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4)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5)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含)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含)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含)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含)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含)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含)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3个(含)以上;(6)企业综合实力强,行业市场占有率靠前;(7)具有专门的科研团队从事科研育种活动;(8)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套牌侵权行为。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跨物种、跨环节、跨区域实施的重点作物突破性品种选育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1.6亿元,且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其他重点作物突破性品种选育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1200万元,且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作物良种繁育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建设一批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的种子(苗)生产基地,改善田间设施条件,提高良种生产和供应能力,提升种子产地加工水平和仓储能力,全面保障粮食作物供种安全,全方位提升经济作物供种保障能力。
2.建设内容。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种子加工车间、仓库、种苗繁育大棚、脱毒室、质量检验室等建安工程,完善种子种苗繁育农田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购置检测仪器、种子种苗生产设备、农机等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新建31个,布局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以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繁)种优势区,该项目在西南地区布局蔬菜1个、水果2个、茶1个。
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由制繁种企业、种子管理部门等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种子种苗生产设施改造;有相应的繁育用地;具有开展制种生产、种子检验、市场推广的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
4.中央投资规模。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15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项目
1.建设要求。新建、改扩建一批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保护区(点)的总面积不低于1000亩,对于野生稻、野大豆等原生境面积较小的物种,可适当放宽要求。项目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点)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申报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隔离、警示、看护、防火排灌、温(点)室、繁育圃、连接道路及必要的供电供水等工程设施,购置安装数据采集分析、生物和环境检测、标本陈列、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新建1—2个、改扩建1个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优先布局在全省农业生物多样性富集区市(州)。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市、县级农业环保、科教、农技站(中心)等事业单位,并明确1家科研单位作为技术支撑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应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由农业农村部门分工管理的物种。项目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或集体,后续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并且不与现有任何类型、等级的自然保护地相交叉,保护物种、土地权属和范围、责任主体清晰。申报前应落实土地、运行经费等项目建设有关前置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按实际需求申报,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一)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和抢救性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为重点,在《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公布的保护品种范围内,依托保种单位支持新建改扩建保种场,有效保护畜禽遗传资源多样性及其原有生存环境。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畜禽保种舍、孵化厅、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建安工程,完善场区道路、粪污收集与处理、围墙等场区工程,购置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源信息化共享服务系统等仪器设备,在保护区设立界碑、指示牌、宣传牌等区界设施和宣传设施。
3.储备条件。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该项目在四川布局新建1个。
项目由承担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地方科研单位、地方事业单位、种业企业等建设。国家畜禽保种场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的畜禽遗传资源,同时兼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1500万元,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二)畜禽制(繁)种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围绕种公猪精液制备,新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提升良种繁育设施智能化、防疫设备现代化水平,保障优良畜禽供应。
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标准化畜禽圈舍、仓库、消毒更衣室等,配套场区道路、围墙、粪污收集处理等设施。
3.储备条件。畜禽良种繁育基地,该项目在四川布局新建1个种公猪站。
项目由畜禽种业企业、科研单位等建设,优先支持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种公猪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存栏采精种公猪200头以上,其中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超过50%,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核心育种场建设种公猪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猪站。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15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水产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聚焦三文鱼、鲟鱼、斑点叉尾鮰3个阵型攻关物种(种类),坚持扶优扶强,在水产种业阵型企业和国家水产重要品种联合攻关企业中择优遴选企业承担项目。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根据攻关物种特点建设育种实验室、亲本扩繁车间、苗种繁育车间、性状测试车间,标准化试验基地等设施,完善水电路等工程,购置相关先进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与项目物种对应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团队从事育种活动,并与国家级公益性科研和推广机构保持长期稳定技术合作关系,明确育繁推合作方式;项目建设土地要求有自有建设用地或剩余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地;企业综合实力强,相应物种的苗种销售市场占有率靠前,其中参加国家联合育种攻关且具有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审新品种的企业优先。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
1.建设要求。以长江鲟等旗舰物种为重点,兼顾地方特有物种,有效扩大珍稀水生生物人工保种群体规模,优化年龄结构,提升种质质量,满足珍稀濒危物种大规模增殖放流和调整增殖放流结构的需求。
2.建设内容。新建长江鲟驯养基地;新建其他珍稀濒危物种保护中心。
3.储备条件。已列入正在编制的“十五五”农业农村领域相关建设规划项目储备清单,依托在长江鲟及其他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繁育、驯化等工作方面具备相关经验的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中央和地方科研与事业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可用于开展项目的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2)具备开展保护、繁育、驯化工作所需的饲养池、繁育馆等必要场所或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同时配备掌握相关技术的专业人员及团队,能准确分析并解决存在问题;(3)具备相对完善的保护设施设备,可用于人工保护、繁育、驯化等具体工作实施;(4)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提供必需的配套资金支持;(5)综合实力突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认可度;(6)近三年在人工繁育、保护、驯养等相关业务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未出现因业务执行不到位而被执法部门处罚、通报等情况。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亿元。部直属单位、中央科研单位申报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90%。
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储备指南
(一)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在草地贪夜蛾、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粘虫、西藏飞蝗等跨区迁飞性害虫迁入前沿区及省内迁飞主通道(川南、川东北、攀西地区、甘孜州),投资建设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
2.建设内容。根据本地主要迁飞性害虫种类,建设通用型昆虫雷达监测站或高精度昆虫雷达监测站。通用型昆虫雷达监测站主要配备固定式昆虫雷达(X波段高分辨率旋转线极化垂直昆虫雷达)、智能高空测报灯以及配套软硬件设施设备(电路、网络设备、气象信息自动化采集设备、昆虫雷达回波数据解算工具和迁飞轨迹模拟预测系统等)。高精度昆虫雷达监测站主要配备全极化昆虫雷达(X波段高分辨率全极化昆虫雷达)、智能测报灯以及配套软硬件设施设备(电路、网络设备、气象信息自动化采集设备、昆虫雷达回波数据解算工具和迁飞轨迹模拟预测系统等)。
3.储备条件。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项目由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由省级及以上农业大专院校、科研推广单位具体承担建设任务。
4.中央投资规模。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建设项目由实施单位打捆申报,申报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90%,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不少于总投资的10%,其中每个通用型昆虫雷达监测站总投资不超过200万元,每个高精度昆虫雷达监测站总投资不超过400万元。
(二)区域农作物病虫疫情应急防控中心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以粮食主产区、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迁飞流行区、疫情阻截带等为重点,建设1—2个区域农作物病虫疫情应急防控中心,切实提升关键区域联防联控、应急防治能力和效率。
2.建设内容。改扩建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场所,重点配备大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车载式集成化航空植保装备(含植保无人机及大容量配药、搅拌、清洗等高效环保装备和转运车)等大中型防治装备,智能施药装备调度监控平台以及转运运输和机械维修设施设备,智能施药装备调度监控平台和物资储备库等。
3.储备条件。该项目由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机构组织遴选有优势的从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涉农(农业综合服务)企业实施。申报前落实建设用地,协调财政、组织相关项目实施市、县和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落实场地和相关配套资金。
4.中央投资规模。各地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建设,每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绿色防控投入品中试能力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打造绿色防控投入品科技成果工程化、产品化中试平台,推动生物防治等植保新技术和新产品集成落地、服务生产,促进绿色防控产品及早落地和推广应用,夯实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物质保障。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天敌扩繁生产中试中心、生物农药生产中试中心、理化诱控产品生产中试中心。(1)天敌扩繁生产中试中心,改扩建试验场所和中试生产线等,配备天敌繁殖、田间释放、冷链储运、质量检测、防效评价等设施设备;(2)生物农药生产中试中心,改扩建试验场所和中试生产线等,配备菌株活性提纯、防效评价、质量检测、产品分装、环境自控等设施设备;(3)理化诱控产品生产中试中心,改扩建试验场所和中试生产线等,配备灯诱、性诱、色诱、食诱等理化诱控检测产品生产、组装、调试及防效评价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由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承担主体为有基础有优势的从事天敌、生物农药、理化诱控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科研机构或企业。申报主体应当提前落实场地和相关配套资金。
4.中央投资规模。申报绿色防控投入品中试能力建设项目每个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区域重大病虫害抗药性监测与治理中心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建设区域重大病虫害抗药性监测与治理中心1-2个,构建抗药性监测与治理技术支撑体系,提升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和抗药性监测治理水平。
2.建设内容。重点是改扩建抗药性监测实验场所、养虫(病菌、草、鼠)场圃和温室,配套更新抗药性基因检测、农药代谢产物分析、生物培养检测鉴定仪器等。
3.储备条件。区域重大病虫害抗药性监测与治理中心项目由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机构组织具有抗药性监测基础、具有相应技术力量条件的科研机构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区域重大病虫害抗药性监测与治理中心总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90%。
(五)区域植物检疫检测隔离中心(圃)及除害处理站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建设区域植物检疫隔离中心、植物检疫隔离圃、区域植物疫情检测鉴定中心和植物疫情除害处理站,提升重点地区、重点作物疫情处置能力,降低疫情传入传播风险。
2.建设内容。(1)区域植物检疫隔离中心(圃),改扩建隔离检疫设施(包括负压隔离检疫设施或田间观测圃等),配备有害生物检测鉴定处理配套装备。(2)区域植物疫情检测鉴定中心,改扩建植物检疫实验场所,配备具有植物有害生物隔离培养或饲养条件、远程检测鉴定、销毁处理等所需设施设备。(3)植物疫情除害处理站,建设植物疫情处置场所、染疫种子或植物暂存库,重点配备干热处理、熏蒸处理、药剂处理等除害处理设施设备(包括焚烧炉、粉碎机等),配套检疫性有害生物检测仪器等。
3.储备条件。区域植物检疫隔离中心,区域植物疫情检测鉴定中心,植物检疫隔离圃、植物疫情除害处理站由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机构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区域植物检疫隔离中心项目每个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区域植物疫情检测鉴定中心项目每个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植物检疫隔离圃、植物疫情除害处理站每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在养殖大县、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密集地区、畜禽调运频繁地区,以及特定疫病流行区域等高风险区域,建设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承担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规定的动物疫病排查、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直报等任务,提高动物疫病监测时效性和真实性。
2.建设内容。新建或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改扩建业务用房,完善生物安全设施,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水平,更新配备PCR仪、离心机、酶标仪、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等高通量的疫病监测诊断设施设备以及冰箱、水处理等配套设施设备,按有关技术要求,必须安排部署统一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农业农村部另行通知)。
3.储备条件。列入《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国家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名单的通知》(农牧发〔2024〕14号)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我省共29个),《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已支持过的单位不再支持。2026年起必须按顺序完成①建议书审批、②可研审批、③初设概算审批,2025年底前已经完成②可研审批或③初设审批的项目可不用补批未完成的前序审批。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万元,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90%。
(二)牧区和边境地区动物防疫能力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牧区半牧区县强化布病等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承担该地区主要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的防控任务。
2.建设内容。新建或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购置PCR仪、离心机、酶标仪、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等仪器设备;配备移动式快速检测诊疗平台;配备移动式防疫站(每个防疫站包括1台皮卡车,若干牛羊集中免疫、药浴、疫苗储存、应急处置、个人防护、边境巡检等设施设备);新建或改扩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暂存点。牧区半牧区县根据需求选择移动式防疫站建设内容。
3.储备条件。全国牧区半牧区县20个,要求承担单位为县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县新建或改扩建建设兽医实验室1个,购置仪器设备若干;配备移动式快速检测诊疗平台不超过4个,移动式防疫站不超过10个。2026年起必须按顺序完成①建议书审批、②可研审批、③初设概算审批,2025年底前已经完成②可研审批或③初设审批的项目可不用补批未完成的前序审批。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90%。
(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畜牧生产大县新增建设区域标准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提升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能力,推动病死畜禽“能收尽收、能处尽处”。(温馨提示:项目实施县要尽快做好环评和用地手续。)
2.建设内容。新建或升级改造无害化处理生产线,改进生产工艺,建设清洗消毒、臭气控制、污水处理和病原菌检测等设施设备,改造完善收集、暂存站点布局和低温暂存条件,配置可移动一体式无害化处理装备和专门运输工具。
3.储备条件。2026年全国共支持西部地区新建10个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在西部省份年出栏猪当量40万头以上的养殖大县或相邻3个县出栏猪当量40万头以上的中心县。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无害化处理中心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90%,中央投资规模分别控制在1125万元以内。
(一)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预警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推进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站建设,完善长江鲟等珍稀濒危物种监测网络,持续优化升级监测技术,提升监测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基本消除禁捕水域监测盲区。
2.建设内容。新建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站;新建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提升项目。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五五”农业农村领域相关建设规划项目储备清单,依托在长江鲟和其他珍稀濒危物种等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保护工作方面具备相关经验的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科研和事业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可用于开展项目的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2)配备专业监测团队及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设施设备,能够胜任重点水域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任务;(3)在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领域具有良好业绩和声誉;(4)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提供必需的配套资金支持;(5)近三年内无因监测数据不准确、监测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通报。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000万元,部直属单位、中央科研单位申报项目均为中央投资,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90%。
(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站项目
1.建设要求。针对重点水产养殖主产区,建设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站,承担本区域或指定区域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疫、病害防治技术服务,技术指导县级防疫站和监测点开展工作。
2.建设内容。建设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购置显微镜、细菌鉴定仪、超速离心机、生化培养箱等试验设备。
3.储备条件。综合考虑水产养殖产量、疫病发生规模、资源配置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新建1个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站,项目由地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90%。
(三)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改造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改造提升水产苗种场防疫条件,实现场区生物安全的全链条管控,阻断病原传播路径,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保障场内生物安全水平,杜绝带病苗种进入水产养殖生产环节,达到农业农村部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评估标准。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防疫设施,包括进排水设施、尾水处理设施、隔离设施、屏障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媒介生物管理等。购置消毒设备以及实验室检测设备等。
3.储备条件。依托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和规模水产苗种生产主体建设2个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或改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90%。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企业项目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坚持重点治理与示范带动、源头管控与过程防治、工程设施与创新成果相结合,聚焦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因地制宜建设治理工程。项目实施区域农业投入品得到高效利用,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更加紧密顺畅,产业模式更加生态低碳,农田氮磷污染负荷削减20%以上,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处理能力增加5万吨以上,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对目标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影响显著降低。
二、建设内容
立足区域农业产业特点和面源污染特征,因地制宜建设种植业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等工程。一是种植业污染防治工程。聚焦集中连片农田区域,建设农田氮磷拦截净化与循环利用工程,有效削减实施区域氮磷流失负荷,提升化肥农药科学使用水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态拦截沟、生物净化塘、人工湿地等拦截净化工程,以及氮磷回用管网等循环利用工程。二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以养殖场(户)为重点,开展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源头减量、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高效利用水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区域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置中心,配套集中堆放场、厌氧发酵罐、田间贮存池、输送管网等必要设施。三是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程。以集中连片规模化水产养殖为重点,推进池塘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和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实现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三池两坝”、人工湿地、池塘底排污等工程,配套固液分离、生物过滤、曝气脱气、紫外/臭氧消毒等必要设施。此外,如确有急需,可在厘清部门职责关系、满足用地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在重点区域少量布设监测站(点),配置流量水质自动监测数据、采集分析等必要设施设备,评估农业源污染排放及消纳吸附情况。
三、储备条件
项目实施范围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兼顾其他流域,2026年优先选择赤水河、嘉陵江、岷江、沱江等流域或区域支持项目建设。
储备项目应位于上述区域,并至少满足以下1项条件:(1)种植业年总氮排放量超40吨、总磷排放量超3吨或耕地园地面积超30万亩;(2)畜禽养殖业年总氮排放量超80吨、总磷排放量超15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1300吨或猪当量超20万头;(3)水产养殖业总氮排放量超0.2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1吨或池塘养殖面积超700亩、工厂化养殖规模超2500立方米。为避免重复投入,一定时期内(近十年)实施过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县,不列入支持范围。
申报项目(法人)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等,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为辖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项目立项条件开展现场核验,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核审,主要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是否重视项目申报实施,项目区域选择和实施条件是否成熟,项目建设所需的用地、规划、环评等前置手续是否完备,项目建设思路目标是否科学并符合当地实际,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是否符合指南要求,项目投资估算是否与建设内容及规模相匹配,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是否清晰可行,项目组织实施与保障是否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是否合理。申报项目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并就项目长效运行保障出具承诺函。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技术支撑团队,加强项目建设技术支撑服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站(点)进行系统布局,联合农业生态环境专业科研机构开展,满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情况持续监测和动态评估的需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布局统筹考虑,体现上下游协同以及系统治理理念,探索将区域综合治理成效转变为农业绿色发展动能的有效模式,发挥集聚和整体效应,既集中呈现综合治理成果,又体现生态价值转化,带动区域农民增收。项目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审核验后方可储备入库,按优先序进行推荐。
四、中央投资规模
项目投资由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共同组成,总投资应结合工程建设规模和单项工程标准进行测算,原则上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1亿元。对于政府部门、科研和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内容,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90% ;对于企业等社会主体承担建设的内容,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2-3年安排,对于截至第一年年底存在实施进展缓慢、资金支付滞后明显、绩效评价不达标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停止安排有关项目中央投资,直至收回此前已安排中央投资。
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
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以牧区、农牧交错区为重点,兼顾具备发展条件的南方草山草坡地区,整县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以实现草畜平衡、草原生态良性循环和畜牧业现代化发展为目标,以提升优质饲草供应能力、缓解草畜矛盾为突破口,各地区结合实际,按照“缺什么、建什么”原则,重点开展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地建设、饲草加工储运体系建设、现代高效养殖体系建设,促进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根本性转变。
二、建设内容
(一)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地建设
充分挖掘天然草原、盐碱地、农闲田等各类土地资源种草潜力,开展田块整治、灌溉排水、田间道路等田间工程建设,改善饲草生产条件,适当配备未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饲草耕作、收获、初加工等设备,完善储草棚、青贮窖等基础设施,提高饲草生产机械化水平和饲草供给能力,建设一批集中连片、高产稳产、高效节水、品质优良的优质饲草产区。支持开展饲草种子生产所需土地平整、节水灌溉、耕种收和种子加工等基础能力提升,建设饲草种子扩繁基地。
(二)饲草加工储运体系建设
建设区域性饲草贮运配送中心、防灾减灾饲草贮运站点,主要支持饲草收贮、加工、储备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积极开发多样化饲草产品,加快推动饲草流通、配送和产销对接。
(三)现代高效养殖体系建设
支持以草畜平衡为前提,推行暖季放牧和冷季舍饲半舍饲相结合模式,建设标准化畜棚、储草棚、青贮窖、饲草料房、饲草收割青贮、粪污处理、动物防疫以及家畜配种等相关设施设备,因地制宜建设草原生态牧场、家庭牧场、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场等。支持建设种畜良繁基地,改善种畜圈舍、配套装备等设施条件,提高良种化水平。
三、储备条件
(1)牧区储备县人工饲草种植面积10万亩以上,农牧交错区5万亩以上,草山草坡区2万亩以上,优先支持具有饲草种植所需水土资源的区域。(2)草原畜牧业发展基础较好,以牛羊为主的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位居全省前列,草原(草山草坡)面积、人工饲草种植面积、牛羊存栏量、畜牧业现代化水平在本区域有辐射带动优势。(3)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草原畜牧业发展,对草原畜牧业发展有整体规划和支持政策,财政状况较好,能保证地方资金配套。(4)有市场主体投资基础,能引进或带动市场主体投资草原生态牧场、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场、牛羊屠宰加工场点等建设。(5)坚持草原生态保护优先,草畜平衡制度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因发展畜牧业而严重破坏草原典型不良案例。
四、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项目县开展与草原畜牧业转型发展相关的公益性、关键薄弱环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安排,连续实施3—4年,单个县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具体根据当地草原畜牧业实际建设规模评估后确定中央投资总额。对于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地、饲草加工储运体系建设等由政府部门以及有关科研和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内容,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90%;对于现代高效养殖体系建设,由相关企业、合作社、农牧民等市场化主体承担建设的内容,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40%,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可适当提高中央投资比例。鼓励地方积极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各地按规定加强相关渠道资金和项目统筹,强化政策配套,引导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到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
五、相关要求
由项目县(市、县)自愿向市(州)农业部门申报,市(州)农业部门对申报县人工饲草种植面积等项目储备条件进行复核,以正式文件向农业农村厅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