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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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外资部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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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
19.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
自2018年1月1日起,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0.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定,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5号)执行。
21.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自2018年7月25日起,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2.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运公司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23.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
台湾航运公司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2.享受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24.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空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25.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
台湾航空公司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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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