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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优化营商环境】《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黔东南招商
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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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共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共分七章,分别为:总则、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环境、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为进一步宣传该条例,《时政凯里》分章转发,今天转发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土地使用权、水电气网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推广运用大数据等手段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一)设置或者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规模、注册地等超出采购目的的非必要条件;

(二)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五)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交易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六)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全面推行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范围实施,最大限度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制度,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预警和战略分析服务。

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海外应急援助机制,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制定海外重大突发知识产权案件应对预案,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第十七条  本省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畅通快速处理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对有关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营商环境投诉之日起1日内将投诉事项交相关单位承办,一般事项5日内办结,疑难事项15日内办结。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难以处理的重大疑难事项,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召开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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