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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 普法宣传之命案防控知识篇

普法课堂 | 普法宣传之命案防控知识篇 黔东南招商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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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请大家认真学习命案防控宣传知识,广泛宣传,积极防控,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思维能力,共同营造和谐平安的生活环境。

一、命案防控应知内容

1.个人钱财不外漏。在公众场合不轻易说出自己家的财产情况,在外面不轻易漏出钱包及包里的现金。

2.个人信息不外泄。不轻易泄露自己的手机号、家庭电话、家庭地址、车牌号、办公室电话等个人信息。

3.杜绝早婚早育现象发生。男方法定婚龄22岁,女方法定婚龄20岁,禁止过早组建家庭,防止因条件不成熟,产生家庭矛盾纠纷,造成新的社会问题。珍惜现有婚姻家庭。已婚人士要珍惜自己的另一半,经营好已有的小家庭,不要尝试婚外情。有研究表明,43%的凶杀案都是由婚外情引起。

4.拒绝高利贷及其他非法贷款。在日常生活中,当自己资金周转遇到困难时,应第一时间向正规金融机构和贷款公司寻求帮助,不要尝试借高利贷或私人小贷款。

5.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持单纯、干净的朋友圈,不与三观不正之人往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6.学会“冷处理”一切问题。“冲动是魔鬼”,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与他人产生纠纷时,应听取村里德高望重人员的建议或请村支两委参与调处,不能出现极端行为。

7.不轻易带他人到家中。家是每个人幸福的港湾,同时也是每个人最安全的休息场所,在任何情况下,不要轻易带非家庭成员到这个“私人领地”,谨防别有用心之人。

8.做生活中的热心人。相识一场即是缘分,在平时的生活中多关注街坊邻里的动态,发现打架扯皮之事主动上前劝解,遇到不能控制的场面及时向派出所报警。广大父老乡亲们,生命只有一次,永远没有重来的机会,为了你及你家人、你身边的人的生命安全,请广泛宣传,积极防控,共同营造和谐平安的生活环境。荒郊偏野人烟少,遇劫无助易丧命。月黑风高,一些偏僻路段很可能为犯罪分子伺机作案提供便利,市民朋友深夜应减少外出。确需外出的,应避免单独外出,以及避开一些偏僻路段。

9.小不忍则乱大谋,气不服易生血灾。人与人相处,产生矛盾是正常的,处理得好,其实都是些小事,但处理不好,点滴小事也可能引发一场血案。
10.酒中之性,杯后冷静;一时之威,一生之悲。大多偶发性犯罪,当事人事先并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动机,特别在一些社交活动中,一些偶发突发的小事,尤其在酗酒之后,情绪激动,失去冷静,当事人一时之气,最终酿成严重后果。

11.放爱于生路,家和万事兴。谈男女朋友、夫妻感情纠纷,本应当理性解决,但一些人面对纠纷,不思考妥善化解,因爱生恨,反转化为情感暴力,甚至引发故意伤害、杀人等刑事犯罪。

12.钱债之争解于法,无需以死命相搏。得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拿不到应还的债务,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绝不能因一时不忿,走上极端的道路。

二、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命案酿成的严重后果

心理成本:命案犯罪人往往精神恍惚、无法入睡,不敢与他人进行正常接触,无法原谅自己,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惶惶而不可终日。

家庭成本:命案犯罪人犯下弥天大罪,让家人、亲戚、朋友为之担惊受怕,名誉受损,害人、害己、害社会。

人生成本:命案犯罪人情节轻微则服刑,剥夺政治权利,失去人生自由,做不到想做的事,见不到想见的人,一生将毁于一旦。或者处死刑,剥夺生命权,将被处以极刑结束生命。

四、命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疾病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而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强奸罪,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篇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来源:黔东南商务


审发:范爱红          责编:龙跃平

编排:向培煊          校核:胡先一

承办:黔东南州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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