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税两费”顶格减征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最高幅度顶格减征资源税等“六税两费”,且可与此前已享受的政策优惠叠加,最大程度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减轻我区小微企业负担,增强其发展活力。
根据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及50%内的减征幅度,自治区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一)
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
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自治区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减负问题,近年来出台了“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政策力度较大且已覆盖全区。尽管如此,考虑到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仍普遍面临负担重、盈利少甚至亏损的困难,为进一步减轻我区小微企业负担,决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最高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
来源:自治区税务局、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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