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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省实验室、省技术中心发展,浙江出台管理办法

支持省实验室、省技术中心发展,浙江出台管理办法 杭州市投资促进局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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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要求,制定了《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引导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提升建设质效的财政补助资金。


新制定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补助资金的支持标准和方式、资金拨付和使用、绩效和监督管理作了更加规范细致的明确要求。





支持对象

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省级实验室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支持标准和方式

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补助资金的支持标准和方式分为首轮支持、后续支持、其他平台支持三类。


首轮支持


五年建设期内,省实验室每年最高可获省财政补助1亿元,省技术创新中心五年最高可获省财政补助2亿元,市、县(市、区)联动资金按照报经省政府同意的建设(委托)方案约定落实。


平台补助资金与绩效评价评估结果挂钩,按照《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评估评价和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年度、中期、建设期满评价评估。


  • 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五星、四星”的平台,分别按补助标准的100%、80%予以支持;


  • 对评价结果为三星或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未达三星(连续两年未达三星予以摘牌除外)的平台,通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的整改验收后,省财政按照补助标准的60%予以支持。


  • 对委托管理的平台,设置两年过渡期,其间省财政按照补助标准的50%予以支持。


后续支持


首轮建设期满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给予支持。


其他平台支持


对已通过专题研究方式明确支持政策的科创平台,纳入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序列后不再重复享受平台支持政策。




资金拨付与使用

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补助资金实行年初预拨与年终清算相结合的方式下达。市、县(市、区)可结合平台需求等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年度资金拨付次数(计划),视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平台必要的机构运行(含人员支出)、科研条件建设、高层次人才团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知识产权管理等;其中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聚焦主攻方向组织实施“双尖双领+X”研发攻关计划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赞助、捐赠、投资、支付各种罚款、偿还债务等。



资金绩效与管理

项目资产管理按照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单位性质进行区分管理。


  • 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单位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 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结余资金管理根据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开展。


  •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 项目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收回预算统筹。



资料 | 浙江发布、浙江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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