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视同自产申报要点解析
生产企业首次申报跨大类商品退税,如何合规操作?
部分生产企业在首次申报出口退税时,系统提示“首次申报跨大类商品退税,且未申报视同自产”。本文将围绕“视同自产”概念、申报操作及常见问题进行解析。
一、什么是“视同自产”货物
根据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四类外购或委托加工货物,可被视同为自产货物,并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 外购货物:与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同性能、同用途,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 配套出口: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成成套设备并出口;
- 委托加工货物:使用本企业商标或主要材料生产;
- 集团内成员企业货物: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货物出口(需符合关联关系条件)。
二、“首次申报跨大类商品退税”是什么意思
指本次申报的出口货物代码前四位与以往不同,即属于不同商品大类。如申报时未选择“视同自产”业务类型,则可能引发税务实地核查风险。
三、如何进行退税申报
视同自产货物的申报流程与一般免抵退基本一致,区别在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必须填写对应的“业务类型”及“业务类型代码”,具体应参照“业务类型代码表”。
进入网厅申报界面后,在“新增明细”中准确选择相应标识,其他操作保持不变。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外购货物出口一定能按“视同自产”退税吗?
A:否。必须满足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且与自产产品有直接联系。
Q2:退税率为零的视同自产货物如何处理?
A:适用免税政策,相关进项税额须同步转出。
Q3:出口货物涉及消费税应税品,需额外准备哪些资料?
A: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的代扣代收凭证等(依据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
Q4:委托加工的货物能否视同自产申报退税?
A:可以,前提是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由自产货物进一步深加工形成;
- 出口对象为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 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资,仅收取加工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