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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助推进口服装通关便利化

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助推进口服装通关便利化 中国广西自贸试验区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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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它是海关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践制度型开放、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截至目前,南宁海关以采信模式通关进口服装367票、货值1.73亿美元,大幅缩短了货物在口岸的滞留时间,显著降低了企业在重复检测、仓储物流等方面的综合贸易成本,切实提升了服装进出口贸易的效率与效益。



法律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9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03


《关于进口服装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0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1号修改)



采信商品范围


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号涉及海关税则第61、62章中的部分商品编号,均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进口上述范围服装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以采信方式通关。对未选择以采信方式通关的进口服装,海关按照原有法定检验程序对相关进口服装实施法定检验。



检验项目、适用的

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采信机构在进行服装检验过程中,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120号的附件2《进口服装检验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所列明的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对进口服装实施检验,不得用其他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替代。同时,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



检验报告内容



采信机构在进行进口服装检验时,应对服装成衣进行检验,不得使用面料检验结果替代成衣检验结果,确保相关化学、物理检验项目满足进口服装检验采信要求的规定。采信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并随附服装成衣照片,以证明采信机构已对服装成衣实施了检验。



采信机构要求


检验机构申请列入服装采信机构目录的,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120号附件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所明确的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目前,已有117家检验机构被列入《海关进口服装检验采信机构目录》,并在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网站(http://sjs.customs.gov.cn/)上公示。



申报要求


进口服装需实施采信的,在申报环节应做好以下三点,相关货物方能通过采信的方式完成合格评定:

 01


在“货物属性”栏按照“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进行申报。

 02


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在录入采信机构代码和检验报告编号时应区分大小写,两者之间以“/”分隔。

 03


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应如实填写,并在“货物清单及对应检验报告列表”中将申报货物信息与检验报告编号进行一一对应,以便于海关验核,提升查验效率。


来源:南宁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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