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山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中关缉违字〔2025〕12号
当事人:中山宇森电器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青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0485177C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鲤路5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3月12日,中山海关对当事人的保税货物进行稽查发现,截止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在执进料加工手册5本,经盘点库存及对比手册,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手册C572624A0278串用手册C572624A0062和C572624A0597内进口的吊扇遥控器组15567套用于生产成品并出口,上述吊扇遥控器组属同品种、同规格、同价格,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257801.94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告知书、库存对比差异表、实际耗用情况表、半成品盘点表、保税料件汇总表、查问笔录、企业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规。
鉴于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和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9132670018535012,开户行:中国银行中山中山五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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