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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学习之二:海关在固体废物领域监管依据更清晰

《生态环境法典》学习之二:海关在固体废物领域监管依据更清晰 海问关答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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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由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外的第二部“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届时,《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将同时废止。就其内容而言,《生态环境法典》着眼未来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确立了很多新的制度、工具,对海关未来的监管职权和使命提出了一些新的执法要求。这些要求可能会体现在海关监管相关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执法内容之中。

执法要求之二是固体废物跨境监管执法依据升级为法典层级,海关处罚等职权更具明确性

《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第六分编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该分编内容细化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跨境管控规则,将固体废物跨境监管的执法依据从以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一单行法正式升级为法典。《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同时废止,海关针对非法进境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罚职权有了更清晰、统一的法律规定。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根据该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关在内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执法过程中,如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生态环境法典》以上法律规定,在《海关法》(修订草案)行政法律责任部分有所体现,法典正式施行后,或者可以在《海关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详细规定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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