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模式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明确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海关监管代码:9610)跨关区退货模式。
该模式允许海外退货商品不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灵活选择全国任一具备资质的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 [2] 。
此前,海关总署已于2024年11月启动试点,自当年12月15日起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成都、乌鲁木齐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关区退货监管试点;经一年运行评估,现已具备全国推广条件 [3] 。
适用范围与监管要求
跨关区退货仅适用于“9610”模式下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退货商品须退至已备案并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场地 [4] 。
参与企业须规范经营,配备独立作业功能区,且生产作业系统数据须向海关开放或实现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5] 。
政策协同释放降本增效效应
跨境电商作为外贸新业态,近年发展迅速,但跨境退货长期存在“退货难、成本高、周期长”问题,制约行业可持续发展 [6] 。
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政策旨在打通高效、经济的逆向物流通道,提升消费者体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叠加财政部等三部门2026年2月出台的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将形成政策协同效应,切实为企减负增效 [7] 。
信息来源: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