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生产企业采用不同贸易术语出口时,对出口退税申报有何影响?
财喵答
#出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规定: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因此,无论采用何种贸易术语,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均需将成交价格折算为FOB价。
不同贸易术语与出口退税申报的关系如下:
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应核对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若为FOB,可直接按报关单金额申报;若为CIF等其他方式,须扣除相应运费和保险费后计算出FOB价,再进行申报。EXW方式较为特殊,建议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申报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