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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艺人来华从事演艺活动法律合规指引报告发布

泰国艺人来华从事演艺活动法律合规指引报告发布 胡椒泰娱
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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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胡椒泰娱”整理发布

近年来,泰国艺人赴华参与各类演艺活动的频次显著提升。从专场演出、粉丝见面会到影视拍摄、品牌代言及网络直播,合作形式日趋多元。然而,出入境手续、内容审查、知识产权保护及不同活动类型的监管要求,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合规体系。为便于相关从业者了解核心要点,“胡椒泰娱”现整理发布本合规指引。

一、签证类型与适用情形

泰国艺人来华演艺,首先需要解决入境身份问题。根据活动性质的不同,签证类型的选择是关键。

Z字签证,即工作签证,适用于绝大多数商业演艺活动。凡涉及有偿演出、影视拍摄、广告代言等营利性活动,均需申请此类签证。申请Z字签证需履行前置程序:从事营业性演出的,需由境内持证单位先行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性演出批件;从事非演出类活动的,需向外国专家局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若工作期限不超过九十日,还需申请办理《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完成上述程序后,艺人方可向中国驻泰使领馆提交签证申请。

F字签证,即访问签证,适用范围较为受限。仅适用于无报酬的行业论坛、交流性演出、公益活动嘉宾等非商业性活动。持此签证严禁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实践中曾发生多起持F签证参加商业演出被查处的案例,当事人被认定为非法就业。

M字签证,即商贸签证,适用于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需特别注意,演艺活动不属于商贸活动范畴,持M签证参加演出、拍摄等同样构成非法就业。

二、入境后的法定义务与时限

持Z字签证入境后,泰国艺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两项重要登记。

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办理时限为入境后三十日内,受理机关为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以上海市为例,所需材料包括: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营业性演出批件、单位申请公函、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六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工作类居留许可的期限一般与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五年。需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住宿登记的义务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入住酒店的,由酒店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报送登记信息;入住其他住所的,须由本人或留宿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通过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登记。未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海关申报要求

携带个人物品入境的,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二千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二十种商品(包括摄像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除外。

携带专业设备入境的,如乐器、音响设备、摄影器材等,应当作为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使用ATA单证册,该单证册相当于货物的“护照”,可在海关享受免税免担保的通关便利;二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税款的担保后入境。设备应当自入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确需延长的可向海关申请延期。

未按规定申报或超期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可依法扣留货物,并处以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泰国艺人在华期间需严格遵守停留期限与活动范围限制,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非法居留的认定标准及处罚:超过签证或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期限居留的,即构成非法居留。处罚标准为每非法居留一日处五百元罚款,总额不超过一万元;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非法就业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工作的,外国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范围或期限工作的,均构成非法就业。处罚标准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遣送出境。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其他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的,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并处拘留。

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五、演艺内容合规的具体要求

泰国艺人在华开展演艺活动,内容合规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核心要点如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四)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四)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六)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八)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对网络直播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网络主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一)发布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二)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内容;(三)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四)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五)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关于劣迹艺人的处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规定,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吸毒、酒驾、偷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言论;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存在上述行为的,行业可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包括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参与评比表彰资格、实施一年至永久期限的行业联合抵制等。

关于CP营业的文化适配,泰国艺人在华活动需注意,将同性情感或亲密互动作为宣传噱头、含有性暗示的互动方式,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文化执法实践中,曾有多起境外演出因内容低俗被叫停或处罚的案例。

六、知识产权合规的具体要求

关于翻唱他人作品的授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具体授权路径如下:演唱中文歌曲需取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授权。若涉及改词、改曲,还需取得改编权授权。授权可通过直接联系权利人获取,也可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办理。音著协管理的权利范围包括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收费标准公开透明。以商业演出为例,音著协的收费标准通常为每场每首歌曲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具体根据演出规模、票房收入等因素确定。

若使用已发行歌曲的录音伴奏,需额外获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若演出进行网络直播,还需取得广播权授权;若直播内容支持回放,还需补充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经许可翻唱他人作品的,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关于合作作品的权利归属。泰国艺人与中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演艺作品,版权归属需通过合同明确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实务中通常区分以下情形:其一,经纪或代理类合同中,艺人借助公司资源创作的作品,通常约定版权归属公司所有,艺人享有署名权和收益分配权。其二,演艺内容项目合同中,艺人受聘参与影视剧、综艺节目拍摄的,通常约定作品版权归属制片方所有,艺人享有署名权和合同约定的报酬。

关于人格权保护。泰国艺人在中国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民法典》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经纪合同及业务合作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姓名、肖像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地域范围。未经授权将艺人肖像用于约定外的商业推广,或通过修图、剪辑、AI换脸等手段恶意丑化形象的,艺人可依法主张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于名誉权保护的特别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对名誉权、隐私权的容忍义务高于普通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艺人人格权不受保护,对于恶意诽谤、造谣、泄露隐私的行为,艺人仍可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

七、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审批要求

举办有泰国艺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需满足以下主体资质和项目审批要求。

关于主体资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并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实践中,演唱会等活动的实际发起方自身可能不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需与持有有效许可证的单位合作,并以该持证机构作为演出举办单位申请批文。需注意的是,若持证机构不实际参与运营管理、不履行监督职责,仅以自身名义提供资质,则该行为构成出租、出借资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出租、出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关于项目审批。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上海市为例,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场地证明,包括场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演出协议或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五)演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籍演员需提供护照签名页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应超过演出结束日期;

(六)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提交歌词文本,外文歌曲需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提交视频资料;

(七)未成年人参加演出的,需提供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八)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需提交《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九)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的,需提交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十)观众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大型演出,需提交风险自评报告,包括票务销售、现场管理、网络舆情等方面。

审批时限通常为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经批准的演出活动,需要变更演出地点、时间、节目、演员的,应当重新报批。

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演出活动,需获得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预计达到五千人以上的,需获得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说明;(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场所的证明。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及任务分配,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治安缓冲区域设定,票证查验措施,车辆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活动的,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票务管理的规定。根据《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演出举办单位自行经营演出票务的,应当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委托第三方经营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经公安部门批准调整可售门票数量的,应当及时明示。

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或观众区域以外门票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关于假唱的法律规制。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二年内再次被公布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二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八、影视剧、综艺节目的特别规定

关于境外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审批要求。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规定,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需由制作单位向省级广电部门申请,经初审后报国家广电总局终审,未经审批不得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

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明确了境外人员需符合的条件:(一)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二)尊重中华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无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五)具备与节目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技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材料中需艺人方配合提供的文件包括:境外人员介绍、境外人员身份证明、境外人员合作协议或意向书、著作权授权书(如境外人员担任编剧)等。

关于国产影片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比例限制。根据《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国产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若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导演、编剧、摄影、主要演员的,主要演员中聘用境外的主角和主要配角均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中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片,主要演员中聘用境外的主角和主要配角均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关于聘用合同的核心条款。境内制作单位聘用泰国艺人时,双方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建议包含以下内容:

(一)参演内容与要求:明确参演作品名称、角色定位、拍摄周期、拍摄地点。艺人需按指定剧本内容表演,不得擅自修改台词、增加敏感内容。

(二)报酬与支付条款:明确报酬金额、货币单位、支付方式、税费承担。涉及汇款至境外的,还需明确外汇申报手续及费用承担。

(三)工作条件与安全保障:制片方需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拍摄条件、差旅及医疗保障。约定不可抗力导致摄制中断的处理方式。

(四)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制片方所有,艺人享有署名权。约定艺人肖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

(五)宣传推广义务:明确艺人配合参与宣传活动的次数、时间及相关费用承担。可对艺人发布与作品相关的言论进行限制性约定。

(六)违约责任:制片方常见违约情形包括未按时支付报酬、未办理合法入境手续等;艺人常见违约情形包括擅自退出拍摄、出现违法违规或负面舆情等。建议明确各项违约情形对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排除其他国家法律的管辖。约定在中国境内法院诉讼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八)涉外场景特殊条款:合同若提供中文、泰文或英文版本,应约定数个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存在歧义以中文版本为准。

九、广告代言的合规要求

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践中,以下情形均可能被认定为广告代言行为:(一)艺人在商业广告中通过形象展示、语言、文字、动作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二)广告内容中不出现艺人形象,但表明艺人姓名并以艺人名义推介商品的;(三)艺人以“合伙人”“入职”等名义对商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但实际不存在真实投资、劳动关系的;(四)艺人以扮演的影视剧角色在广告中对商品进行推介的;(五)艺人为推荐、证明商品,在参加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的;(六)艺人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的。

关于代言人的审查义务。艺人及其经纪团队在开展广告代言前,应做好以下事前把关:

(一)对被代言企业的审查:查阅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相关资质审批情况、企业信用记录。查询企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诉讼等负面信息。

(二)对代言商品的审查:了解商品说明书、服务流程、消费者权利义务条款。对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应格外谨慎。

(三)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审看广告脚本,确保内容真实、合法,表现形式健康。

关于禁止代言的情形。《广告法》及相关规定明确了以下禁止或限制情形:

(一)禁止作广告的商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广告的领域: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

(三)不得利用专业形象作广告的情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食品、教育、培训、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四)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作广告:烟草、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等,在发布渠道上有特殊限制。

关于亲自使用义务。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一)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象征性购买或使用不能认定为已履行使用义务。(二)明星为婴幼儿专用或者异性用商品代言的,应当由明星近亲属充分、合理使用该商品。(三)明星在广告代言期内,应当以合理的频率、频次持续使用代言商品。(四)对于电子产品、汽车等技术迭代较快的商品,明星仅使用某品牌的某一代次商品,不得为该品牌其他代次商品代言。(五)明星以品牌“体验官”“推荐官”“形象大使”等名义为企业或品牌整体形象代言的,广告中应当标明或说明明星使用的该企业或品牌的商品名称。

关于代言合同的核心条款。一份完整的广告代言合同建议包含以下内容:代言品牌、产品的准确名称;艺人的代言头衔;代言合作区域;代言期限及回收期;代言服务内容(包括广告拍摄、线下活动、社交媒体发布等);代言费用、差旅服化等执行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关于法律责任的特别规定。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一)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十、网络直播的合规要求

关于直播表演的资质要求。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开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艺人方与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如MCN机构、直播平台)合作前,应审查合作方是否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避免因合作方不符合资质要求影响项目开展。

关于直播带货的规范要求。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艺人作为直播营销人员,需注意以下合规要点:

(一)资质与年龄:需年满十八周岁,十六至十八周岁的需经监护人同意;完成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不得转让、出借。

(二)宣传规范:不得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营销内容应全面真实准确。若内容构成商业广告,需根据《广告法》履行广告代言人责任。禁止使用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虚构数据。

(三)商品质量:核验商品资质,拒绝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涉及保健食品等特殊商品的,需确认商家已取得行政许可。

(四)交易与售后:不得虚构交易优惠噱头诱导非理性消费,需清晰告知交易规则、价格等关键信息。依法履行售后责任,对直播中作出的售后承诺需切实兑现。

(五)直播行为:遵守公序良俗,着装形象合规,禁用性暗示、低俗互动等言行。不得在涉密场所、影响公共秩序的场所直播。实时管理评论互动内容,不屏蔽删除不利评价误导用户。

关于直播敏感词示例。根据行业实务经验,直播中需注意避免使用以下类别用语:

(一)不文明用语:如“傻逼”“装逼”“特么的”“卧槽”等粗俗词汇。

(二)民族、种族、性别歧视用语:如“黑鬼”“东亚病夫”“重男轻女”等。

(三)淫秽、色情、迷信用语:如“算命”“保佑”“财神”“妖精”等。

(四)医疗功效用语:普通化妆品不得使用“医疗”“治疗”“消炎”“祛疤”等用语;不得使用“美白”“祛斑”“抗衰老”等功效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除外)。

(五)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顶级”“唯一”等用语,以及与其含义相同的用语。

(六)虚假宣传用语:不得使用“特效”“速效”“奇效”“万能”“纯天然”“无副作用”等无法证实或易误导消费者的用语。

十一、典型案例

为便于理解上述规则的实际适用,以下列举近年来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聘用外国人案

2024年4月,八名外国艺人在他人介绍下,到襄阳某公司参加音乐派对活动。经查,八人中仅两人持有工作签证,且工作地点不在襄阳,其余六人均未办理工作签证。襄阳某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聘用外国人,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被处以罚款一万元。

案例二:外国人非法就业案

土库曼斯坦籍B某持学习类居留许可,经人介绍于2021年3月至7月从事乐队演出十余次,获取报酬五千五百元。B某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构成非法就业,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被处以罚款五千元。

案例三: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案

英国籍皮某明知多名外籍人士未持有以某酒吧为邀请单位办理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证件,仍介绍该四人在酒吧进行音乐演出。皮某本人亦在未取得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情况下参加演出。其行为构成非法就业及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两项合并执行罚款二万五千元。

案例四:骗取停留居留证件案

TKACHENKO X于2022年持通过提供虚假资料取得的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申请办理了外国人居留许可。其行为构成骗取停留居留证件,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二千元。

案例五: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案

周某某经营的泸县某演艺团先后三次举办营业性演出,邀请两名坦桑尼亚籍艺人参加,但未按规定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并处罚款五万元。

案例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演出地案

宁波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办理了涉外演出许可后,在江西省袁州区增加两场演出,未到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理备案手续。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四千元,并处罚款一万五千元。

案例七:商演未经授权歌曲构成著作权侵权案

北京某经纪公司委托创作歌曲《W**》并获得著作权。上海某传媒公司旗下艺人在公演中表演了同名节目,使用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歌曲和舞蹈,并将视频上传至网站。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五万五千元。

案例八:广告代言虚假宣传案

广州宝洁公司在广告中宣称“佳洁士炫白组合”“只需一天,牙齿真的白了”,该美白效果系通过电脑修图过度处理产生,并非实际使用效果。宝洁公司被上海市工商部门处罚款六百零三万元(本案发生于2013年,依据当时《广告法》仅处罚广告主)。艺人景甜为普通食品代言,宣称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无有效证据证实,被没收违法所得二百五十七万余元,并处罚款四百六十四万余元,罚没合计七百二十二万余元。

案例九:直播违法案

三十二岁外籍女子L于2019年加入“樱桃直播”后偷渡至中国境内,在直播中以“线下福利”为诱饵招揽粉丝,粉丝赠送虚拟礼物后添加微信,L通过微信向其发送淫秽视频二十三部。L被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驱逐出境。

案例十:演出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案(历史案例)

1992年12月至1993年1月,柳州市对外友好服务处和桂林刘三姐艺术团违规组织泰国“人妖”来华演出,当地文化部门曾明确通知不得邀请,但该服务处仍安排多场演出。国务院办公厅对此进行全国通报,相关责任人被免职,文化部给予刘三姐艺术团停止一年对外交流的处罚。该案例虽年代久远,但仍是演出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受处罚的典型。

泰国艺人进入中国内地从事演艺活动,需将合规意识贯穿全过程。出入境手续是前提,内容合规是底线,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不同类型活动还需满足各自的监管要求。相关从业者可在本指引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场景进一步细化方案,确保演艺活动合法有序开展。



“为品牌企业补全泰国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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