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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5〕12号

财会〔2025〕12号 DDIT 出口退税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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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单位: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该准则已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平稳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提交书面说明,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暂缓执行情况及原因。

已提前执行的企业,须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上述部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二、非上市企业执行准则相关问题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非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可就以下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的,也可从该日起选择适用简化处理。一经选择,须一致应用于所有适用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条件成熟后停止使用简化处理的,应采用追溯调整法,且不得重新选择。

(一)保险合同的分组和确认

  1. 评估保险合同盈亏时,企业可基于可观察市场变量、可靠经验数据或行业信息,并至少每年更新相关数据;若更新会影响结果,应及时调整。
  2. 对于合同组确认前已发生、系统合理分摊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可不确认为资产,而直接分摊至相关合同组。
  3. 分出成比例责任的再保险合同组,可在责任期开始日或对应保险合同组确认为亏损组时的较早时点确认。
  4. 初始确认后同一会计年度内因犹豫期退保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可冲销原会计处理,视同业务未发生。

(二)保险合同的计量

  1. 对包含保单质押贷款、累积生息、已到期应收/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的合同,企业可将其相关现金流量拆出,参照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的方式处理,利息收入、支出及减值损失计入保险财务损益。
  2. 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置信水平法等方法计量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可参考类似合同或行业信息进行估算,并根据差异适当调整;未采用置信水平法的,无需披露对应置信水平。
  3. 可不考虑尚未签发对应保险合同导致的再保险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但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亏损分入再保险合同组除外。
  4. 采用复制资产组合法等方法计量选择权及保证利益不切实可行的,可基于可观察变量、经验数据或行业信息计量,并至少每年更新;若影响计量结果,应及时更新。
  5. 评估是否可采用保费分配法时,可预测其与一般方法下未到期责任负债差异是否超过预计保费现值的5%;如有可靠依据,可用少量样本合同进行评估。
  6. 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外币合同,可用当前汇率折算未来现金流量,并以相应货币折现率计量,汇率变动影响作为服务相关履约现金流变动处理。
  7. 可不确认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亏损摊回部分,在会计处理中始终视为零。
  8. 对于月度、季度或半年度报表中的会计估计,企业可决定是否在后续期间调整。

(三)保险合同的列报

  1. 当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净额占保险合同负债净额比例不超过30%时,可免于披露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已发生赔款资产余额调节表,以及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与合同服务边际调节表,但须披露:
    •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期末余额(区分亏损与非亏损摊回);
    • 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余额(按未来现金流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分别列示);
    • 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再保险合同未来现金流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期末余额。
  2. 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过渡日累计金额的,可不披露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自期初至期末的调节情况。
  3. 可不披露保单持有人可随时要求偿还金额及其与账面价值关系的说明;若选择不披露,应披露全部寿险业务的现金价值。

(四)衔接规定

  1. 首次执行时,可仅列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含年初资产负债表)的比较信息,且无需披露第九章第三节规定的与风险相关的比较信息。
  2. 对合同组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且选择修正追溯调整法的,可直接应用其各项简化衔接方法。
  3. 采用分类重叠法时,可将开始列报比较信息的日期视同为过渡日。

三、组织实施要求

贯彻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真实反映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升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经营管理优化和高质量发展。

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准则实施工作,做好业务流程梳理、信息系统改造、制度完善和人员培训,强化流程控制与动态管理,确保平稳转换和高质量实施。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加快风险处置,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积极准备准则转换。

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完善实施要求和指导措施,加强监管协调,优化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则衔接,并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及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监管,共同推进准则高质量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

联系信息:

财政部会计司:联系电话 010-68553014、68553022;电子邮箱 zhidusichu@mof.gov.cn

金融监管总局财务会计司:联系电话 010-66285967、66286216;电子邮箱 zhangzhe_e@nfra.gov.cn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5年6月6日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5年6月12日 来源:会计司

问:印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上市企业实施,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首批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实施总体平稳,对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符合预期,市场反应良好。

但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因历史数据不足、人才短缺、系统改造成本高等,希望出台简化措施。个别公司因处于风险处置阶段,执行确有困难。为此,财政部联合金融监管总局在调研基础上印发《通知》,细化实施安排,提供简化处理选项,支持非上市企业顺利过渡。

问:《通知》的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答:主要开展四方面工作:一是前期研究,通过年报分析、专项调研等方式了解实施难点;二是起草初稿并组织多轮座谈,听取保险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意见;三是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四是履行审批程序后于2025年6月6日正式发布。

问:《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共三部分:一是明确实施安排,延续已有执行要求,设定2026年1月1日为全面施行时间点,允许确有困难的企业暂缓执行;二是制定简化处理规定,涵盖合同分组、计量、列报和衔接等方面,适用于非上市企业;三是提出组织实施要求,强调各方协同推进,保障准则高质量落地。

问:制定简化处理规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坚守准则目标,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二是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聚焦不影响决策的重大事项降低实施成本;三是问题导向,针对非上市企业在实务判断中的难点,结合上市公司经验提供具体指引。

问:简化处理规定与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关系如何?

答:简化规定是在准则框架内为非上市企业提供的可选政策,不改变准则基本原则。仅适用于《通知》明确的情形,其余交易仍须按准则处理。

主要简化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合同分组与确认环节的评估、资产确认、再保险确认时点及退保处理;二是计量环节的保单贷款、非金融风险调整、选择权、再保险现金流等;三是列报环节的信息披露豁免;四是衔接期比较信息列报和过渡日确定等。

问:《通知》对准则实施和会计信息质量有何影响?

答:《通知》兼顾实施可行性与信息质量,既降低中小保险公司实施成本,又为特殊困难企业预留准备时间,有利于有序推进准则落地。

由于简化处理仅适用于非上市企业(主要是非上市保险公司),其行业占比有限,且未来将逐步退出简化方式,因此不会引发境内外报表差异,也不会对整体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造成重大影响。

问:如何做好《通知》的实施指导?

答:将重点开展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宣传解读,帮助企业和中介机构准确理解政策要求;二是联合金融监管总局持续跟踪实施情况,及时开展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适时优化实施细则,推动准则高质量实施。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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