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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有几把仿真枪藏在其他商品里面了,现在被移交缉私局,请问我们公司会被如何处罚?
答:根据表述,贵司故意夹藏,上述行为够成走私,具体法律后果要看仿真枪的具体类型等确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五条之规定,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贵司走私的仿真枪需要进行鉴定,如鉴定为枪支的,可能构成走私枪支弹药罪,接受刑事处罚。如不构成走私枪支弹药罪,或者虽然构罪,但是由于认罪认罚等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也可能移交海关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某极限汽车运动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委托某物流有限公司以暂时进出境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汽车零配件等货物3批次,出口报关单号XXXXX0230002344163、XXXXX0230002344158、XXXXX0230002344166 (对应进口报关单号XXXXX0221000182149XXXXX0231000138676XXXXX0231000119234),申报情况详见附件1。经查,上述出口货物实际为废汽车配件及水泥块等道具货(详见附件2),与申报不符。经调查,某极限汽车运动有限公司在将其暂时进境的汽车零配件复运出境的过程中,其实际控制人赵某在明知暂时进境货物应当如实复运出境的情况下,仍决策将与申报品名不符的汽车零配件及水泥块装入集装箱,并伪装为涉案货物办理复运出境手续。经核定,走私货物计税价格人民币1573406.95元,应纳税额人民币320539.85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20539.85元。依照《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法的走私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报关单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海关查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本案中,当事人某极限汽车运动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委托某物流有限公司以暂时进出境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汽车零配件等货物3批次。经查,上述出口货物实际为废汽车配件及水泥块等道具货,与申报不符。经调查,当事人某极限汽车运动有限公司在将其暂时进境的汽车零配件复运出境的过程中,其实际控制人赵某在明知暂时进境货物应当如实复运出境的情况下,仍决策将与申报品名不符的汽车零配件及水泥块装入集装箱,并伪装为涉案货物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走私,经核定,走私货物计税价格人民币1573406.95元,应纳税额人民币320539.85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20539.85元。
综合上述,对当事人某极限汽车运动有限公司的走私行为,依照《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W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及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部分走私货物因已损毁无法没收的,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136721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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