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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详细说明,报关单申报项参数查询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详细说明,报关单申报项参数查询 外贸单证员巧巧
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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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申报项参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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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统一简称为“报关单”。以下为报关单各栏目的标准填制要求:

一、预录入编号

由系统自动生成的18位唯一编号。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代码;第5–8位为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进口、“0”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进口、“E”出口);后9位为顺序号。

二、海关编号

海关接受申报时生成的18位编号,结构与预录入编号一致。

三、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中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及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统一代码的,填报海关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
(一)合同签订方与执行方不一致的,填报执行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口设备的,填报该企业,并在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及被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代理报关企业应填报委托方;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填报实际经营单位或区内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其名称。

四、进出境关别

按《关区代码表》填报实际进出境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
进口转关货物填报进境地海关;出口转关货物填报出境地海关;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调拨货物,填报对方区域所属海关;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

五、进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期;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日期(申报时免填);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日期。格式为8位数字(YYYYMMDD)。

六、申报日期

海关接受电子或纸质申报数据的日期。电子申报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纸质申报以海关登记处理日期为准(申报时免填)。格式为8位数字(YYYYMMDD)。

七、备案号

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保税账册等海关核发文件编号。一份报关单仅限填一个备案号。

具体要求:
(一)加工贸易货物:一般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使用分册异地报关的,填报分册号;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审核的,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减免税货物退运、补税、结转等,按对应审批文件编号填报;
(四)免税品经营单位出口退税国产商品,免填。

八、境外收发货人

境外收货人指出口合同买方或指定收货人;境外发货人指进口合同卖方。填报英文名称及AEO编码(AEO互认国家企业须填,格式为“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如SG123456789012);非互认国家AEO企业及其他情形免填编码;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填“NO”。

九、运输方式

按《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含实际运输方式(水路、公路、铁路、航空、邮件等)和特殊运输方式(用于无实际进出境货物)。

常见情形:
• 快递货物(非邮件):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 转关货物:进口按抵达进境地运输工具填报,出口按驶离出境地运输工具填报;
• 展览品、留赠物品等不复运出(入)境的,填“其他运输”(代码9);
• 旅客随身携带货物,填“旅客携带”(代码L);
• 输油/输水管道等固定设施运输,填“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 保税区、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间流转,按对应代码(0、1、7、8、W、X、Y、Z、H、T)填报;
• 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其他运输”(代码9)。

十、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填报载运工具名称(或编号)及航次号,须与舱单一致。

运输工具名称填报规则:
• 水路:船舶编号或英文船名;
• 公路:启用公路舱单前填国内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加注“/提前报关”;启用后免填;
• 铁路: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 航空:航班号;
• 邮件:邮政包裹单号;
• 其他:如实填写(如管道、驮畜等);
• 转关货物:进口/出口均以“@”开头,后接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载货清单号;
• 集中申报:填“集中申报”;
• 免税品出口退税商品、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免填。

航次号填报规则:
• 水路:填报船舶航次号;
• 公路:启用舱单前填8位进出境日期,启用后填运输批次号;
• 铁路:填列车进出境日期;
• 航空、邮件及其他方式:免填;
• 转关货物按对应规则填报,详见原规范;
• 免税品出口退税商品、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免填。

十一、提运单号

填报提单或运单编号。一份报关单仅限填一个提运单号;一票多单需分单填报。

填报要求:
• 水路:填提单号,有分提单则填“主提单号*分提单号”;
• 公路:启用舱单后填总运单号;
• 铁路:填运单号;
• 航空:填“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则只填总运单号;
• 邮件:填邮运包裹单号;
• 转关货物:直转/中转填提单或运单号,提前报关免填;
• 集中申报:填归并清单的起止日期(YYYYMMDDYYYYMMDD);
• 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免填。

十二、货物存放地点

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场所,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十三、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消费使用单位:填报进口货物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名称;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境内生产或销售单位名称。

填报要求:
• 自行进出口或委托进出口的企业均需填报;
• 免税品经营单位出口退税商品,填其统一管理的免税店;
• 减免税货物须与《征免税证明》申请人一致;
• 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填区内经营企业;
• 均须填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代码填“NO”;
• 最终消费者为自然人的,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姓名。

十四、监管方式

以贸易方式为基础,结合征税、统计及监管要求设定,由4位数字代码表示(前两位为分类码,后两位为贸易方式码)。

特殊情形:
• 加工贸易低值辅料(≤5000美元、78种以内)不使用手册的,填“低值辅料”;
• 料件/成品内销、退换、复出等,按对应监管方式代码填报(如“来料料件内销”“进料成品退换”等);
• 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填“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 销毁处置:料件/残次品填“料件销毁”,边角料/副产品填“边角料销毁”;获收入的,按内销填报;
• 免税品出口退税商品,填“其他”。

十五、征免性质

按《征免性质代码表》填报简称及代码;持有《征免税证明》的,按证明批注内容填报;一份报关单仅限填一种。

加工贸易货物按《加工贸易手册》批注填报。特殊情况:
• 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
• 料件/成品退运填“其他法定”;
• 结转货物免填;
• 免税品出口退税商品填“其他法定”。

十六、许可证号

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许可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等编号。一份报关单仅限填一个;免税品出口退税商品免填。

十七、启运港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按《港口代码表》填报名称及代码;未列明的,填国家名称及代码;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运至区外的,填对应区域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境的,填“中国境内”及代码。

十八、合同协议号

填报进出口合同(协议/订单)编号;无商业性交易的免填;免税品出口退税商品免填。

十九、贸易国(地区)

进口填购自国(地区),出口填售予国(地区);无商业性交易的,填货物所有权所属国家(地区)。按《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中文名称及代码。

二十、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进口货物始发并直接运抵我国,或中转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国家(地区);运抵国(地区):出口货物最终运达且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国家(地区)。

直接运输:以装货港所在国为启运国,指运港所在国为运抵国;中转发生交易的,以中转国为启运/运抵国。按《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填“中国”及代码。

二十一、经停港/指运港

经停港: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前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出口货物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时填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按《港口代码表》填报;未列明的可填国家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填“中国境内”及代码。

二十二、入境口岸/离境口岸

入境口岸:货物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离境口岸: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多式联运按最终卸离/最初离境口岸填报;过境货物按首入/首出境口岸填报;特殊监管区域进出的,填区域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填货物所在地城市名称及代码。按《国内口岸编码表》填报。

二十三、包装种类

填报运输包装及其他包装(含植物性铺垫材料),按《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名称及代码。

二十四、件数

填报运输包装件数(按提运单计)。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箱数,为托盘的填托盘数;裸装货物填“1”;不得为零。

二十五、毛重(千克)

货物及其包装材料总重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十六、净重(千克)

毛重减去外包装后的实际货物重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十七、成交方式

按实际成交价格条款,从《成交方式代码表》中选择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CIF,出口填FOB

二十八、运费

进口填运抵输入地点起卸前运费,出口填运至输出地点装载后运费。可按单价、总价或运费率填报,注明标记(1=运费率,2=每吨单价,3=总价),并选填币种代码;免税品出口退税商品免填。

二十九、保费

进口填运抵输入地点起卸前保险费,出口填运至输出地点装载后保险费。可按总价或费率填报,注明标记(1=费率,3=总价),并选填币种代码;免税品出口退税商品免填。

三十、杂费

填报成交价以外应计入或扣减完税价格的费用。可按总价或费率填报,注明标记(1=费率,3=总价),并选填币种代码;应计入填正值,应扣除填负值;免税品出口退税商品免填。

三十一、随附单证及编号

填报除许可证外的其他监管证件、随附单据代码及编号,分“代码栏”和“编号栏”。

重点情形:
• 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金关二期除外):代码填“c”,编号填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 享优惠税率的一般贸易货物:代码填“Y”,编号填“<协定代码>+证书编号”或“<协定代码>+C/D+证书/声明编号”;
• 各协定代码:01(亚太)、02(中国—东盟)、03(CEPA香港)、04(CEPA澳门)、06(台湾农产品)、07(中巴)、08(中智)、10(中新)、11(中新加)、12(中秘)、13(最不发达国家)、14(ECFA)、15(中哥)、16(中冰)、17(中瑞)、18(中澳)、19(中韩)、20(中格);
• 小金额免提交原产地证货物:编号填“<协定代码>XJE00000”。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填报要求:
(一)标记唛码文字数字填正文,无则填“N/M”;
(二)受托代理进口投资设备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三)关联备案号填“关联备案”栏(如结转、转内销、减免税结转等);
(四)关联报关单号填“关联报关单”栏(如先进口后出口、直接退运、减免税结转等);
(五)直接退运填空;固体废物退运填“固体废物,直接退运表XX号/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XX号”;
(六)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本场所或对方场所编码;
(七)加工贸易销毁处置填销毁申报表编号;
(八)暂时进出境/展览品:依次填类别(如“暂进六”)、复运期限(如“20180815前复运进境”)、审核确认书编号,项目间用“/”分隔;
(九)跨境电商货物填“跨境电子商务”;
(十)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填“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十一)服务外包进口填“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十二)公式定价货物填“公式定价+备案号+@”,多项商品按“公式定价+备案号+#商品序号@”;
(十三)适用预裁定的,填“预裁定+决定书编号”;
(十四)含归类行政裁定的,填“c+四位编号”(如c0001);
(十五)已预检验货物出区时填“预检验”,并在“关联报检单”栏填对应报关单号;
(十六)进口直接退运填“直接退运”;
(十七)ATA单证册货物填“ATA单证册”;
(十八)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生物制品填“不含动物源性”;
(十九)境外入区/保税入库填“境外入区”或“保税入库”;
(二十)分送集报货物填“分送集报”;
(二十一)军事装备填“军品”或“军事装备”;
(二十二)HS编码3821000000、3002300000:属培养基填“培养基”,属化学试剂填“化学试剂”,不含动物源性成分填“不含动物源性”;
(二十三)修理物品填“修理物品”;
(二十四)压力容器、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退换、旧机电产品等按实填报;
(二十五)HS编码2903890020(六溴环十二烷)用途为“其他(99)”的,须填具体用途;
(二十六)集装箱信息填箱号、规格、对应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货重(箱重+货重,kg);
(二十七)HS编码3006300000等不属于特殊物品的,填“非特殊物品”;
(二十八)应检商品填“应检商品”;
(二十九)其他必须说明事项。

三十三、项号

分两行:第一行填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备案序号(加工贸易/保税/减免税货物填《手册》或《征免税证明》中对应项号)。

深加工结转、料件结转、成品退换、边角料内销、减免税结转等情形,按《手册》或《征免税证明》中对应项号准确填报;联网监管企业按清单归并规则执行。

三十四、商品编号

填报10位数字编码:前8位为《税则》及《统计目录》编码,后2位为监管附加编号。

三十五、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分两行:第一行填规范中文名称,第二行填详细规格型号。

填报要求:
(一)须与合同、发票等单证一致;
(二)名称规范、型号详尽,满足归类、审价、许可证管理需要;
(三)已备案货物须与备案内容一致;
(四)车辆填报“品牌+排气量(cc)+车型”,底盘不填排气量;
(五)同提单多种货物归入同一税号的,合并填报名称及型号;
(六)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复出口,按报验状态填报;
(七)汽车生产件:名称填“中文名/品牌”,编号前加“S/”,后加适用品牌车型;通用件加“TY”;
(八)汽车维修件:编号前加“W/”或“WF/”;
(九)品牌类型(必填):0(无品牌)、1(境内自主品牌)、2(境内收购品牌)、3(境外品牌贴牌)、4(境外品牌其他);
(十)出口享惠情况(出口必填):选填“不享受优惠关税”“享受优惠关税”“不能确定享受优惠关税”;
(十一)已获3C认证机动车须填报提运单日期、质保期、发动机号/电机号、VIN码、发票数量、中英文品名、英文型号;
(十二)反倾销反补贴货物须填报原厂商中英文名、反倾销/反补贴税率、是否符合价格承诺,格式为“|<><><><><>”。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分三行填报:
(一)第一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
(二)第二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无则空);
(三)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

特殊情形:
• 法定单位为“千克”的:可重复包装容器货物按净重(扣容器);不可分割包装按净重(含内层包装);公量计价商品(如羊毛)按公量;毛重计价大宗散货(如粮食)按毛重;零售包装酒类/化妆品按液体/膏状部分重量;
• 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分批进口,按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 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归类规则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 已备案货物成交单位须与《手册》一致;
• 优惠协定货物成交单位须与原产地证一致;
• 气体货物按标准状况(0℃、1标准大气压)体积填报。

三十七、单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实际成交单位价格;无成交价的填单位货值。

三十八、总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实际成交总价格;无成交价的填货值。

三十九、币制

按《货币代码表》选填货币名称及代码;无对应币种的,按申报日汇率折算后填报表内币种。

四十、原产国(地区)

依据《原产地条例》《实质性改变标准》及各优惠协定规则确定并填报;同批货物原产国不同的须分别填报;无法确定的填“国别不详”。按《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

四十一、最终目的国(地区)

填报货物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直接运输以运抵国为最终目的国;中转以最后运往国为准;不能确定时填尽可能预知的最终运往国。按《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

四十二、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进口货物最终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最终使用单位所在地);难以确定的,填预知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境内货源地:出口货物产地或最早发货地;难以确定的,填最早发货单位所在地。
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间货物,填对应国内地区。
按《国内地区代码表》填报名称及代码;境内目的地还需按《行政区划代码表》填报县级(或地市级)代码。

四十三、征免

按《征免税证明》或政策规定,从《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选择填报;加工贸易货物按《手册》备案征免规定填报;备案为“保金”或“保函”的,填“全免”。

四十四、特殊关系确认

依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买卖双方存在家族成员、高级职员互任、控制关系、共同控制第三方、持股≥5%、雇员/董事关系、合伙成员等情形之一的,填“是”;否则填“否”。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填。

四十五、价格影响确认

依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纳税义务人能证明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如与无特殊关系买方成交价相近、按审价办法确定的完税价格相近),填“否”;否则填“是”。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填。

四十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依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买方存在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间接支付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并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填“是”;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的,填“是”;可确认无关或已包含在价格中的,填“否”。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填。

四十七、自报自缴

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模式的,填“是”;否则填“否”。

四十八、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填进出口企业名称及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报关填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报关人员填备案姓名、编码、电话,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四十九、海关批注及签章

供海关作业签注。

相关用语含义:
报关单录入凭单:申报单位按报关单格式填写的预录入依据,编号规则由单位自定;
预录入报关单:预录入单位按凭单录入打印、尚未被海关接受的报关单;
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实货物实际进出境后出具,用于退税、外汇核销的证明文件。

本规范所涉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标点及数字,填报时须使用半角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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