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广州巿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相关奖励兑现
支持方式
一、落户奖励(建筑业10条):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建筑业10条):按企业在本区入统的年度建筑业省内产值分别给予50、30、15万元的奖励。
三、提升资质奖(建筑业10条):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达到施工总承包一级、或施工总承包特级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奖励(建筑业10条):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所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准,按0.5%计取资助金给投资建设单位。
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申报时间
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17日
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穗埔府规〔2019〕10号)和《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建规字〔2020〕 2号),我局启动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相关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事项
(一)落户奖
(二)经营贡献奖(注:本次仅兑现2020年度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
(三)提升资质奖
(四)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奖励
二、受理时间
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17日。企业在正式申报时间段内,需完成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递交。逾期未按时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申报流程
(一)注册和预审
申报单位请于申报时间内及时登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 http://zcdx.gdd.gov.cn)申请注册和提交预审。
(二)纸质材料受理
预审通过后,请在规定期间内及时将申请审批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三)资金拨付申请
在线办理,具体要求请仔细阅读办事指南,按要求上传《收款确认函》。
四、咨询方式
(一)政策兑现系统的账户、资料上传方式、资料类型、系统申报的相关事宜咨询受理部门,即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82114062 ) ;
(二)政策申请业务事宜咨询业务主管部门,即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2165484)。
特此通知。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1年10月29日
申报指南
申报时间
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17日。
企业在正式申报时间段内,需完成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递交。逾期未按时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支持方式
一、落户奖励(建筑业10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建筑业10条):
(一)在本区入统的年度建筑业省内产值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在本区入统的年度建筑业省内产值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三)在本区入统的年度建筑业省内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三、提升资质奖(建筑业10条):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达到施工总承包一级、或施工总承包特级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奖励(建筑业10条):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助标准,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所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准,按0.5%计取资助金给投资建设单位。
申报条件
一、落户奖励(建筑业10条)
自试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即:2019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在本区新注册成立或市外迁入的建筑业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已纳入本区建筑业统计,且具有一级或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按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落户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建筑业10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已纳入本区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三、提升资质奖(建筑业10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已纳入本区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四、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奖励(建筑业10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即:2019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将非财政投资建设、依法不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给本区建筑业企业,且符合以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