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
本年度的项目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本申报指南资助的项目获得时间如下表:
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申报单位是指番禺区域内从事或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申报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申报事项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报单位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核算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未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符合《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
(二)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须填写番禺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申请表,并按具体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纸质材料。
(三)合法性承诺。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具体项目申报指南中另有要求的,须同时满足。
项目申报具体条件和资助标准
在2022年3月31日至10月31日期间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番禺区获奖单位。获奖单位有两个或以上的,须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1.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与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2. 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与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在2022年3月31日至10月31日期间获得“202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2022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番禺区获奖单位。
对获评“2022年度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30万元资助;对获得 “2022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在2022年3月31日至10月31日期间经各指定国注册的单位。申请商标为多方共有的,由所有共有人共同指定其中一方提出申请,无特别声明的,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商标注册证所载信息为准。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过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商标最多资助不超过20000元。
在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
对年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在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驰名商标权利人有两个或以上的,须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对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10月3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给予一次性资助80万元。
在2022年3月31日至10月31日期间获得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企业番禺区获奖单位。
对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1. 在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位。
2. 在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成功认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
3. 在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单位。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集体商标为多方共有的,由所有共有人共同指定其中一方提出申请。
1. 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件。
2. 对成功认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个。
3. 对首次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件商标标志成功注册其他类别集体商标,资助3万元/件,每件商标标志最多资助不超过15万元。
在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
1. 对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2. 对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在2022年3月31日至10月31日期间获得“粤字号”农业品牌的单位。(获得同类型省级和市级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参照此执行)
1. 对首次获得“粤字号”农业品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个。
2. 对复评获得“粤字号”农业品牌的单位,给予资助5万元/个。
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事业单位。
1. 申报单位为质押专利的出质人。
2. 申报单位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在2022年3月31日至10月31日期间完成还本付息。
3. 涉及混合共同担保,担保额度可分的,按其中知识产权担保额度计算贷款额;份额难以确定的,不予补贴。
4. 依规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对通过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单位给予50%评估费的资助,同一单位最多资助不超过30万元。
在2022年3月31日至10月31日期间获得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和其他著作权)等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单位。申请著作权为多方共有的,由所有共有人共同指定其中一方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无特别声明的,申请人相关信息以著作权注册证所载信息为准。
1. 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单位,给予资助300元/件。
2. 对获得计算机软件以外其他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单位,给予资助150元/件。
同一单位资助最多不超过100件。
在2022年3月31日至10月31日期间申请建立企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的单位。
对成功建立企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的单位,资助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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