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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和运营工作方案》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黄埔区版权局
2022年12月16日
(联系人:林佳儿,陈嘉雯;联系电话:82378538,82052234)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延续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精神,推动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尤其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民营及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保证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市对知识产权工作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设立和构成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参与方风险共担”为原则,由政府设立,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及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支持力度,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时所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资金池由风险补偿金构成,风险补偿金初始资金总额1000万元,完全由区财政出资。资金池以风险补偿金总额为补偿上限。出资人根据资金池的代偿情况,可每年定期补充资金至资金池达到1000万元,并视业务发展需要扩大。资金池存续期三年,如资金池运行良好,资金池管理人可在存续期满前,向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申请延长资金池存续期,由区知识产权局向管委会备案。资金池管理人在银行开设资金池专用账户,存放和管理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存管银行可以是资金池项目的合作银行,但资金存管业务应与资金池贷款业务独立。
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资金到位后直接将其存入资金池专用账户,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截留、挪用。资金池不得用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证券投资、赞助、捐赠以及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
二、适用范围
资金池适用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和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担保贷款单笔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版权质押融资贷款不限于科技型企业)。
同一民营及中小企业单笔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每家企业三年内累计参与本资金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融资期限不超过2年。且该笔贷款未享受过本区其他区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本工作方案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企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除外)、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本工作方案中的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国有企业纳入适用范围。
本工作方案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指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质押,以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或改造、项目产业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其他用途。其中版权质押融资贷款不限于科技型企业,但必须用于本企业著作权创造 、保护、运营、管理等。
知识产权证券化纳入资金池补偿范围,具体补偿额度、期限、范围、比例等另行规定。
三、组织机构
(一)主管部门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是本资金池的主管部门(其中版权质押融资由区版权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混合质押融资中的版权部分由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版权主管部门共同审定),主要职责包括:
(二)管理人
资金池管理人通过公开遴选产生,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和本工作方案规定,对资金池进行日常运营管理。资金池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三)合作金融机构
资金池合作金融机构是指自愿遵守本工作方案规定,并经受托管理机构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合作商业银行、合作担保公司等融资服务机构,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内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供高效服务。资金池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四、运作机制
(一)额度与期限
(二)补偿范围与比例
五、项目管理
(一)备案管理
(二)监督与管理
资金池管理人应加强资金池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资金池管理人的监督、考核。合作银行应按季度向资金池管理人报送贷后检查报告和贷款执行情况,具体落实情况作为资金池管理人对合作银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合作金融机构须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备查验。若合作金融机构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由资金池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偿资金,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金池管理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六、管理费用
(一)资金池为非盈利性质,不收取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任何费用。
(二)资金池管理费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组成,一年拨付一次,拨付时间为管理人收到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正式通知后的一个月内。
1.若管理人上一年度绩效考核通过(≥60分),基本管理费按资金池本金余额的5‰/年拨付,出资人根据上一年度末出资本金余额向管理人支付相应的基本管理费;
2.若管理人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60分),则不拨付基本管理费。
绩效管理费在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放款并备案的金额(发生额)达到资金池本金余额的10倍以上,且上一年度坏账率低于5%的,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放款并备案的金额的1.5‰/年拨付。
(三)资金池管理费从资金池利息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予以补贴。(上一年度坏账率=上一年度申请补偿的贷款金额/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放款并备案的金额)
七、补偿程序
(一)民营及中小企业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池管理人,共同评估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适时采取借款合同中止等处置措施。根据实际需要,资金池管理人应在收到合作金融机构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备相关情况。
(二)当借款企业不良贷款逾期90天以上,或经合作金融机构会同资金池管理人确认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不良贷款,由合作金融机构向资金池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经资金池管理人核实,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风险补偿资金按前述规定的比例补偿合作金融机构的本金损失。
(三)资金池补偿到位后,由合作金融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进行债权追偿、质权实现等工作。收回资金在扣除质权实现和追偿所涉费用及利息、罚息后,剩余部分按照25%的比例返还至资金池专用账户。
(四)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以及仲裁机构判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终结却仍然无法收回资金,或收回资金不足以返还资金池补偿金额的情况下,合作金融机构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合作金融机构向资金池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对补偿的最终损失部分按年度在资金池中予以核销。
八、监督与考核
(一)资金监督
1.建立主管部门、资金池管理人、合作金融机构等各单位信息沟通机制,进行资金池运营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相关委托费用纳入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预算。
2.资金池的资金存入资金池管理人在银行设立的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与出资人其他自有资金混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
3.资金池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风险型投资。资金池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有关收益在支付资金池管理费后若有剩余,滚存计入资金池专用账户。
九、其他事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