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测算项目与支持项目需同步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项目单位加盖本单位公章(含骑缝章)的申报材料及项目承诺书,项目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项目合规性,项目及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的支持,项目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承诺书。
(二)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明确项目所属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范围的具体集群,以及项目单位是否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链主”企业及其具体类别。
(三)申报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项目实施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如立项文件行业代码与固定资产投资行业代码不一致,需提供相关说明。申报项目按规定需要进行环评、节能审查、安评及安全生产验收、施工许可等必要审批(审查)手续,需提供相关的完备手续(无需相关手续的项目需企业做出说明)。
(五)具备与所申报项目相关合规的用地和规划选址文件(以下复印件提供其中一项即可:(1)若项目建设租赁厂房的,提供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2)若项目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没改变用地性质的,无需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3)若项目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提供复印件)。
(六)属于续报,且企业以往依据该项目获得过投资奖励资金的测算项目,本次可不用提交第(三)、(四)、(五)项材料。
(七)申报项目本次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包含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在内的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及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测算项目建设现场施工进度、厂房、设备(含铭牌)照片等;申请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遵循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从小原则。发票的开票时间、进口设备海关报关单时间在2021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
(八)申报项目按规定申报广东省制造业投资统计相关材料,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2021年以来各年度报表)。
(九)申报项目单位有关其主营业务及是否为制造业、经营活动情况及是否正常、财务状况及是否良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情况说明材料和在“信用中国(广东)”网站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十)已完工的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应及时提交验收(完工评价)申请。
(十一)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
上述材料应真实、规范、完整、清晰,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加盖公章(含骑缝章)。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的,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相关字样。
(一)各区需强化推荐主体责任意识,要核实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投资规模等信息和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防止通过打包拼凑项目、以非制造业项目申报等方式弄虚作假申报骗补;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掌握评审遴选标准,对通过遴选的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要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避免“小、散、杂”的原则,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严格审查;要规范资金项目审核流程,强化集体研究审议,做好组织遴选推荐项目入库,将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情况汇总表和绩效目标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配合做好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工作。
(二)各区工信主管部门要通知项目单位做好前期已完工的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申请,我局将于2024年6月底前将已完工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结果同步报送省工信厅。
(三)如项目涉密,由所在区会同企业进行脱密处理后,再组织后续申报和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