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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理业务流程与风险

浅析保理业务流程与风险 羿诚信息
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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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由中国银行率先开始试办国际保理业务,此后的10年间保理业务处于摸索起步阶段。2000年后,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进出口贸易额的剧增,保理业务迎来了高速发展期,国际和国内业务总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我国保理业务自2011年以来已经连续4年占据全球市场第一的位置。


保理的基本原理

        保理是卖方将其基于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买方进行资信评估后,对卖方进行资金融通、并对买方进行信用风险担保、完成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简单讲,保理业务就是以应收账款为抵押的贷款


保理的基本流程

1)买卖双方达成赊销合同,买方向卖方赊销货物。

2)卖方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

3)在保理公司对买方进行资信评估并给出融资额度后,卖方向买方发货。

4)买方转移应收账款收益权。

5)保理公司向卖方提供融资。融资额是应收货款的一部分,占比是60%-80%的应收货款(占比可能不同)

6)买方定期向保理商支付货款(明保理)。

7)若逾期,保理公司进行催收。

8)保理公司退回剩余货款给卖方。


保理业务分类

按追索权分类:

有追索权保理:银行购买由根据其与买方订立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一旦买方到期不付,卖方有义务对银行购买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

无追索权保理:银行买断卖方的应收账款,在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时,银行作为债权人向买方进行追索。

保理也有明暗保理之分:

明保理(公开保理):卖方在进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买方,并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业务提供方。

暗保理(隐蔽型保理):将买方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保理业务提供方和卖方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卖方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业务提供方。此保理方式,可以对买方隐瞒卖方的经营情况,防止强势买方提高议价地位。


保理业务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量风险

       应收账款质量风险是指由于贸易背景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问题,或因应收账款被设定限制条件或商务合同中存在争议、瑕疵等因素,导致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有缺陷,影响银行到期足额回收保理款项。

信用风险

        所谓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和卖方两大方面。即买方信用风险: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是保理业务的常规担保措施,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应收款项就不会产生信用风险。因此,买方信用风险是保理业务的关键风险。

        卖方信用风险: 方客户通常作为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主体(定向保理除外),其信用状况的优劣,经营实力的强弱都会对保理业务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风险

        保理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获得融资方和最终还款人二者分离,银行不得不承受由于这两者分离所带来的风险。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缺乏详尽的法律法规。我国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转让登记行为仅具公示作用。而且,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成立与生效的必备条件,恶意的债权让与人可能与其中一个后位债权受让人串通,通过倒签转让日期或者倒签收到通知日期,制造虚假证据,从而损害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这也就意味着应收账款受让权益的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操作风险

       应收账款债权人可能会利用保理机构对中登网漏查等查询漏洞以及登记漏洞,将同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多次转让以套取多家保理机构的信用,进行过度融资。还款资金监管不到位,应收账款债务人未付款至指定的保理机构收款专户,导致资金监管措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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